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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规的活动。第三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机关、团体、组织,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制度设计、起草法规的单位和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等。公民个人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五条 起草法规,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协调、协商。
  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团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第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有关情况。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中予以汇报,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吉林市人民**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及所属部门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管理的实际。第四条 市法制局是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计划草案;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四)组织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可行性调研论证;
  (五)协调处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起草制定过程中的矛盾;
  (六)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和行政规章的发布工作;
  (七)负责行政规章的备案工作;
  (八)负责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
  (九)负责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立法计划,由市**各部门提出草案,由法制局综合平衡,地方性法规计划经市**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会审定。第六条 未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市人民**原则上不予办理。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由市人民**的工作部门,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起草,并以部门文件的形式上报市人民**。第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必须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制定行政规章,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标题一般应为“条例”。行政规章的标题一般应为“办法”、“细则”、“规定”。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结构分为章、节、条、款。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条作为**的基本构成单位,从前至后排列,其顺序用汉字标明。
  条内相对**的内容分款表述。款在条内排列,另起自然段,不标明顺序号码。
  款内相对**的内容分项表述,项在款内排列,以在款内另起自然段前面加带括号的汉字小写数码标明。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语言,应简单明了。使用概念应准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易产生歧义的语言。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应做好本部门内部的协调工作。涉及几个部门职责交叉的,由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后上报。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报市人民**后,由市法制局负责征求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并组织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协调和论证。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调研协调和论证所需费用由起草部门承担。第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由市**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经市法制局审核、修改,由市**分管领导主持论证后,报市人民**常务会议审议。
  市人民**常务会议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时,由市法制局负责人做审核报告。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向市****会提出议案,提请市****会审议。
  行政规章经市人民**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人民**令的形式发布。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会审议时,未经市**同意,市**各部门均不得提出与市**提请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不一致的意见。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在本市的主要报刊上全文刊载,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行政规章发布后,由市法制局负责向国务院、省人民**和市****会备案。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颁布后,由市法制局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一条 需修改或废止的行政规章,由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法制局审核、修改后,报市人民**常务会议批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第四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坚持立法公开,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五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生效后,同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三)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  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中山市人民**关于修改《中山市人民**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2019)

一、将“市法制局”的表述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确定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四、删去第三条。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一款。

  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起草市人民**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草案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草案;

  (二)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负责起草的项目、市**规章年度制定计划;

  (三)起草涉及**通用行政行为规范的以及市人民**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四)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五)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

  (六)组织翻译、审定、编辑规章英文版本;

  (七)督促、指导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

  (八)承办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市**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及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区),应当做好**立法的有关工作。”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规则等。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不得称‘条例’”。八、删去第九条。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其他不得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款修改为:“已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计划的,原则上不列入**规章制定计划;**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不列入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规章年度制定计划应当列出提请审议项目,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预备项目。

  具有立法紧迫性且草案送审稿相对成熟的项目,列为提请审议项目;符合选项条件的其他项目,列为预备项目。预备项目条件成熟的,优先作为下一年度的提请审议项目”。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收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议项目以及相关意见建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拟定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草案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草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立法协商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按规定时间报请市**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获市**有关会议审议通过或者调整之日起30日内,应当在中山市人民**公报、市**门户网站以及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部门或者该立法项目涉及事项的主要实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配合。

  “起草单位可以委托国家机关以外的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起草。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工作方案,按计划要求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

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199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在自治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地方性法规,包括: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自治区****会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补充或者变通规定;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守则、程序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
  (四)自治区****会根据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报请批准的适用于拉萨市范围的法规。第二章 提出立法议案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各代表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案。立法议案的处理由**团决定。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自治区人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以及自治区****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属于自治区****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案。立法议案的处理由自治区****会主任会议决定。
  自治区有关部门可以向自治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会的工作机构提出立法建议。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产生的新一届****会,根据立法议案和建议,必须制定本届****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规划由各专门委员会或**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第三章 起草法规和提请审议第六条 根据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确定起草单位。属于**工作方面的,由自治区****会负责组织起草;属于**工作方面的,由自治区人民**负责组织起草;属于审判、检察方面的,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负责起草。自治区****会认为必要时,可由自治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学者起草。第七条 起草法规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国内外立法经验,经过充分讨论和可行性论证,由负责起草的机关以法规草案提请自治区****会审议。由自治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的不属于**工作方面的法规,在征求主管机关意见后,也可以由牵头部门提请**会审议。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说明和提请审议报告,必须有藏汉两种文字,并附有关参考资料。第八条 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和拉萨市**及其**会报请批准的法规草案由自治区**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法规草案是否提请****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程的法规草案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会决定。第四章 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由提请立法的机关的负责人作法规草案说明,提请立法的机关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作说明。由自治区**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审议报告。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过审议后,意见基本一致,交付表决。表决时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在审议法规草案时提出的修改意见,由自治区**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起草部门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作修改说明,重大修改需征求主管机关意见。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其他地方性法规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区****会在会刊和《西藏日报》上公布。
  拉萨市**及其**会报请批准的法规经批准后,由拉萨市**及其**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