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林含白 给各位分享民航安全事故的标准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飞行事故等级如何划分?(飞行事故等级如何划分?玩机技巧)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飞行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包括:1、一等事故(a级):造**员死亡、飞机报废的事故;2、二等事故(b级):因事故致伤、致病以及财产损失达到一定程度;3、三等事故(c级):因事故致伤、致病而造成工作日损失,其中数日不能上班。飞行事故,是指从起飞前开车至着陆后关车的飞行全过程中,飞机上发生的直接威胁安全操作或者造**员伤亡,飞机损坏或失踪的事件,造成飞行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恶劣的天气条件,飞机的机械故障,飞行员操作失误,地面指挥及勤务保障过失,飞鸟撞击飞机,**劫持飞机等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将飞行事故划分为失事和事故两类。现代飞机失事多是由于飞行中遇到紧急情况,如遇危险天气、机械故障等,而驾驶员由处理不当或指挥员指挥错误所造成的。查清飞行事故的原因,在防止飞行事故中至为重要,因为只有找出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征候标准

飞行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法律分析: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第四条 空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各种舱门、风档玻璃脱落、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属于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航空事故的意思是什么?

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定义为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情况或发生航空器损坏、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为飞行事故征候。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分类指标和飞行事故征候的具体条款,是确定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的严重程度的依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原则与等级分类
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分为:特大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理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术语解释:
航空器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航空器运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完成的飞行活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人员死亡
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天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航空器失踪
在官方搜寻工作宣告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航空器损坏
是指对航空器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或更换有关部件的。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
人员重伤
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自受伤日起7日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上;
2.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纯斩断除外);
3.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4.涉及内脏**受伤;
5.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6.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资或有伤害性辐射。
飞行实施过程 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起动动力装置直至到达停机地点关停动力装置的过程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第五条 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第二章 事故调查的组织第六条 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
  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
  (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
  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
  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
  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第七条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派人参加调查。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事故调查员或者技术人员予以协助。第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调查装备,保证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事故调查装备应当包括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第九条 涉外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中国登记、经营或者由中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为协助代表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二)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四)由外国设计、制造,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担任。一般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作出决定的权力。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调查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航空医学、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适航和维修、失效分析、飞行记录器译码分析、**保卫、运输、机场等方面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一名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专业调查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作。专业调查小组组长接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委托或者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和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的领导,其调查工作只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四)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新闻工作者、律师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任何阶段的工作或者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