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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利包含哪些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可以得到关于自身所发生的一些信息。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1、病情了解权。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力知道医方为患者所提供的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3、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护理人员应尊重患者的权利有哪些

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利包含哪些

生命健康权、平等医疗保健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人格权。

深圳生前预嘱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了些什么?

深圳生前预嘱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了如下的内容。

一、《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中首次规定了生前预嘱许多人在人生的最后阶段,都会失去知觉,作出重要的医学决定,只有医生和家人才能做出。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深圳市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中,第一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这也是全国首次。

二、生前预嘱的具体内容患者可订立生前预嘱,明确在其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可以不选择有创伤性的抢救措施,如插管、心肺复苏、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可以进行或不进行原发性疾病的持续治疗。

通常情况下,当各种管子进入病人体内时,病人就失去了说话的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思想,病人也会承受巨大的痛苦,最终可能也会死去。但有了生前预嘱,病人就可以自行决定在临死前进行急救,但需公证或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参加,但见证人不能是参加治疗的医务工作者。

可以采用书面、录音或录影的方式,如以书面形式进行,须有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如果是使用录音、录像的,应当将其姓名、画像、时间等记载在案。

但是以上所有内容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必须由医疗机构作出的专业的判断。

三、生前预嘱的意义生前预嘱是贯彻《宪法》、《民法典》中有关生命权条款的具体体现,以“尊重”为核心。在签订了临终遗嘱后,如果病人的意见发生了变化,应当尊重他们的新决定。生前预嘱也是一种全新的医疗制度,在执行上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医疗机构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以便更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