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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负担原则是什么?
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污染者应支付其污染活动造成的全部环境费用。日本有人主张这种费用包括:防止公害费用、环境恢复费用、预防费用和被害者救济费用。理由是,作为损害环境和公民健康的加害者理应承担所造成后果的全部责任,这是社会道德和法理上的一般概念。另一种意见是,把一切环境费用都加在生产者身上会造成生产者负担过重,不利于生产的发展。持这种看法的人主张,污染者应负担两项费用: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后者所提出的污染者负担范围为多数国家所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定做人指示过失责任规则的适用】**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帮工人责任规则的适用】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伤事故责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系由劳动关系外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百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事故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 【新闻侵权】新闻报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新闻侵权案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专家责任】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自己行使保险请求权而消灭。保险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向造成保险合同所保的风险发生的行为人请求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确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第一百四十四条 【相应责任的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应”的责任,除第三十五条规定之外,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程度及其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
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产业**以后,英国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1912年,英国皇家污水处理委员会对河水的质量提出三项标准。
即五日生化需氧量(见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4毫克/升,溶解氧量不得低于6毫克/升,悬浮固体不得超过15毫克/升,并提出用五日生化需氧量作为评价水体质量的指标。
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各种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有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四类,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