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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秋战国到明清中国赋税制度在各个朝代主要有哪些
一、先秦时期的赋税制度
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此外,还有军赋。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二、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
曹魏时实行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课田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丁男(16-60)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61-65)25亩,每亩纳粮8升。户调就是户税,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与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北魏时规定,一夫一妇出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从事耕织的*婢8人,耕牛20头,租调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四、隋唐至宋元时期的赋税制度
隋唐之际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称作租。交纳绢2丈,绵三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称作庸,也叫做“输庸代役”。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陆寅公集》卷二二),但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
从唐德宗时期开始实行两税法。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其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2)量出制入,**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全国无统一定额。(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6)对不定活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大约实行了八百年,中间略有变更。北宋时从户税中分化出商税和间架税。户税逐渐变成地税,仅保留夏秋两征的形式,成为一半收钱,一半收谷的二税。
五、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
明代前期仍然实行两税法。张居正改革时开始推行一条鞭法。具体内容是:(1)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2)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徭役银不用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4)以县为一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改变原来按里平摊之法。(5)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里征解开役的办法。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首先,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征的办法,使二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其次,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为城镇手工业了较多的劳动力。第三,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清**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2,462万)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359万两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开始改革赋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省开始将丁银并入田赋,即所谓“摊丁入亩”。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于全国(少数地区实行的较晚)。从此,田赋一般称为地丁钱粮。
摊丁入亩(地)与一条鞭法同为使役银归于赋银,将原来的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就这点来说,摊丁入地是一条鞭法的继续推进。但两者又有不同。(1)一条鞭法的丁指的是差役,摊丁入地的丁指的是丁银。(2)一条鞭法只在某些州县推行,各地情况相差很大;摊丁入地则丁额已在“永不加赋”的规定上加以固定,并广泛推行,且这较一条鞭法简明。
摊丁入地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与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税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进步。(1)对封建国家来说,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因而不再顾虑人口逃亡的问题。(2)对广大农民来说,减少了一些额外负担。(3)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萌芽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统治者通过调整政策,改革赋税制度,征税的标准逐渐转向
答案B
提示:考查学生对历史问题的理解、辨析能力。解题关键要了解此时改革变法的侧重点和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遭破坏,而私田大量出现。
从春秋战国到明清中国赋税制度在各个朝代主要有哪些表现?
一、先秦时期的赋税制度
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此外,还有军赋。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二、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
曹魏时实行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课田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丁男(16-60)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61-65)25亩,每亩纳粮8升。户调就是户税,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与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北魏时规定,一夫一妇出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从事耕织的*婢8人,耕牛20头,租调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四、隋唐至宋元时期的赋税制度
隋唐之际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称作租。交纳绢2丈,绵三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称作庸,也叫做“输庸代役”。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陆寅公集》卷二二),但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
从唐德宗时期开始实行两税法。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其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2)量出制入,**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全国无统一定额。(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6)对不定活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大约实行了八百年,中间略有变更。北宋时从户税中分化出商税和间架税。户税逐渐变成地税,仅保留夏秋两征的形式,成为一半收钱,一半收谷的二税。
五、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
明代前期仍然实行两税法。张居正改革时开始推行一条鞭法。具体内容是:(1)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2)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徭役银不用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4)以县为一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改变原来按里平摊之法。(5)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里征解开役的办法。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首先,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征的办法,使二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其次,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为城镇手工业了较多的劳动力。第三,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清**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2,462万)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359万两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开始改革赋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省开始将丁银并入田赋,即所谓“摊丁入亩”。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于全国(少数地区实行的较晚)。从此,田赋一般称为地丁钱粮。
摊丁入亩(地)与一条鞭法同为使役银归于赋银,将原来的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就这点来说,摊丁入地是一条鞭法的继续推进。但两者又有不同。(1)一条鞭法的丁指的是差役,摊丁入地的丁指的是丁银。(2)一条鞭法只在某些州县推行,各地情况相差很大;摊丁入地则丁额已在“永不加赋”的规定上加以固定,并广泛推行,且这较一条鞭法简明。
摊丁入地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与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税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进步。(1)对封建国家来说,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因而不再顾虑人口逃亡的问题。(2)对广大农民来说,减少了一些额外负担。(3)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萌芽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古代是怎样征税的?
1、夏(约10%)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2、西周(约10%)
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3、春秋战国(约20%)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 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
4、秦(66% )
《汉书·食货志上》:“收泰半之赋。”颜师古注:“泰半,三分取其二。”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
5、两汉(不超过8%)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6、唐宋(不足7%)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麻,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称作庸(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以上按人丁为主,以下以田亩为主)
均田制后遭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征税时间逐渐固定)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税负原则。两税税率以每亩1斗为基准,约为十五税一。
7、元(不足7%)
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8、明(不足4%)
明代的税赋是历史上最低的,大约四十税一~三十税一。
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没能彻底实行。(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
9、清(不足7%)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3.北魏的租调徭役制。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4.隋唐租庸调制。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5.唐中后期两税法。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7.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①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②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③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2.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3.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5.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总体特点是:征收的标准由人丁向田亩、资产过渡;征收的方式由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征收的名目由多种成分转向单一货币;征收时间由不定时发展为定时;农民服役由必须服役发展为可以代役。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的情况是: (1)春秋:“初税亩”,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 (2)秦朝:农民要把收获物的2/3交给**作赋税。 (3)西汉: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田租为十五税一。文、景帝时,多次减免田租。奖励农桑,减轻自耕农的负担。昭帝和宣帝时期,继续实行休养生息。汉朝是中国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开始形成的时期。 (4)北魏、隋:租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由三长负责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兵役。 (5)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调法。规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谷物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帛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调”;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国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调,30天租调全免。每年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30天,遇到灾害。**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 (6)中唐: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来的均田制被破坏。唐**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和杂税;②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③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两税法改变了税收的方式,由人丁税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两税法也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7)宋朝:王安石实行募役法(废除按户等轮差服役制度,由**雇人服役,原来应该服役的民户要交免役钱,有不服役特权或因贫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青苗法(春季借钱给民户,夏秋随两税交还,加收利息两分)、保马法(令民间养马,愿者免除部分赋税)。 (8)金朝:金熙宗采取了鼓励农耕和减轻赋役等措施。 (9)明朝:工匠银制度规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时间,不服役时可以自行从事商品生产;后来又规定,工匠可以纳银代役,使工匠有了较多的自由。张居正改革后,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即将原来按户、丁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一条鞭法是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它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作用。 (10)清朝:康熙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检举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调整,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调整,结合有关史实归纳变化的规律,并分析变化的原因.(6分) 回答 规律:①收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②赋税由以实物为主逐步向以货币为主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主要标志;③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标志;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⑤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隋唐时期的"庸"制为标志;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税逐渐加重.(3分,答出任意三点即可) 变化原因 :①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②农民的反抗斗争;③统治者顺应形势,调整统治政策.(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