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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0修正)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和管理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当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规模和资金,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建与技改项目。
  金融部门应当在每年的贷款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建与技改项目。
  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船)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减征养路费、航养费的,予以减征。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定为“工程特种车”,给予进入市区的特殊***。
  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主管机构对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进行管理。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经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第七条 年产量30万吨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转窑型水泥生产企业,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6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年产量20万吨以上的立窑型水泥生产企业,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50%以上,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年产量20万吨以下(不含本数)的水泥生产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35%以上,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对销售的散装水泥,应当确保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管。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的城区、县级市的城区、县城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镇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袋装水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前二款规定以外地区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年内,配置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设施、设备;逾期仍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条件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第十一条 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按照管理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由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工程定额编制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制定、调整并公布有利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额。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具有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条款。第十四条 从事水泥经销、运输者,应逐步配套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以适应散装水泥市场发展需要。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装卸、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计量准确。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的,不得生产和使用。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使用单位,必须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应当缴交的专项资金为1元;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使用者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应当缴交的专项资金为4元。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最新水泥国家标准有吗?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0修正)

何为最新标准?现行有效的标准即为最新标准。
水泥国家标准,由于其用途、成分、生产方式、所用原料等的不同,所以也就有多种不同的水泥产品。相应的也就有多个不同的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如:
GB/T 10238-2015 油井水泥;
GB 13590-2006 钢渣硅酸盐水泥;
GB/T 13693-2017 道路硅酸盐水泥;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201-2015 铝酸盐水泥;
GB/T 2015-2017 白色硅酸盐水泥;
GB 20472-2006 硫铝酸盐水泥;
GB/T 23933-2009 镁渣硅酸盐水泥;
GB 25029-2010 钢渣道路水泥;
GB 2938-2008 低热微膨胀水泥;
GB/T 31545-2015 核电工程用硅酸盐水泥;
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
GB/T 35161-2017 超细硅酸盐水泥;
GB 748-2005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等等,以上标准均现行有效。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十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

  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有特殊要求的,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专项资金的补贴。第十四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十七条 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提供通行便利。

  对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郑州市人民**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一、删去《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令第7号)第二十二条。二、将《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市**令第64号)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报经省民政部门审批。经营单位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删去本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公墓经营许可证》”修改为“批准文件”。
  删去第二十五条。三、将《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令第85号)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水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用2倍以下罚款。”四、将《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市**令第87号)第十七条修改为:“在郑州商代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范围内文物遗迹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删去第二十五条。五、删去《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令第11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绿化费。”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或补缴绿化费差额”。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六、删去《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市**令第11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七、删去《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令第135号)第九条。八、删去《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令第14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九、将《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市**令第148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十、删去《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令第15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十一、删去《<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令第153号)第十四条中的“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十二、将《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十三、将《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市**令第177号)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市、区)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将第八条第(九)项修改为:“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删去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十四、删去《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市**令第179号)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商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十五、删去《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令第190号)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十六、删去《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令第191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十七、删去《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令第20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砌筑砂浆中对水泥的使用应符合什么规定

  砌筑砂浆中对水泥的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和《砌筑水泥》GB/T3188的规定。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和砌筑水泥;M15及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
  3.0.2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和砌筑水泥,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和《砌筑水泥》GB/T3188的规定。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品种及强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选择。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和砌筑水泥;M15及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
  参考资料:《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2010

什么是散装水泥,袋装水泥,袋袋装水泥?

出厂水泥用塑料编织袋(或者纸袋)包装,我国通用50kg/袋,这就叫袋装水泥.也可以直接灌入专用的散装汽车或者火车,拉到建筑工地再倒进储存钢板仓,供用户打混凝土.私人家庭因为没有储存用钢板仓故适合使用袋装水泥,大型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节约了编织袋费用.散装水泥每吨比袋装水泥便宜20多元.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对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散装水泥生产、储存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等,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核准、用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第九条 省人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第十条 新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本条例实施前建成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第十一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其所属单位应当到当地人民**规定的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按照省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水泥的。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按照省人民**的规定分期分批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区域和数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规定。

  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第十六条 有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需要办理使用袋装水泥或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建材包括哪些?

建材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

结构材料包括木材、竹材、石材、水泥、混凝土、金属、砖瓦、陶瓷、玻璃、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等。

装饰材料包括各种涂料、油漆、镀层、贴面、各色瓷砖、具有特殊效果的玻璃等;专用材料指用于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隔热、保温、密封等。

扩展资料:

环保建材特点:

1、环保建材最大的特点就是,节约资源。制造此类材料尽可能少用天然资源,降低能耗并大量使用废弃物作原料;节约能耗:既节约其生产能耗,还可以节约建筑物的使用能耗;节约土地: 取土作原料时会不毁地又可以增加建筑物的使用年寿命。

2、采用不污染环境的可清洁生产的生产技术。在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或极少排放废渣、废水、废气,大幅度减少了噪声,有了比较高的自动化程度。

3、产品不但不会损害人体的健康,而且还会有对人体的健康有很大的帮助。

4、环保材料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还可以再生利用。产品达到了使用寿命后,还可以再生利用而不污染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材

水泥的最新国家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