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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叶,法学学派分为?
20世纪上半叶西方法学界经历了三足鼎立的法学流派(即新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分析法学)的纷纷扰扰,最终使得法学研究走向了多元化的道路。
3**学派的区别?
三**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学特有方法?
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①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派首倡的一种研究方法,本世纪初开始,西方法学以自然法学;分析——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势。他们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论战,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侧面,对其意义无限扩大,试图抹杀其他流派存在的意义。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法学家纷纷指责上述三**学派别的偏执和排他性,认为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价值判断等,都影响到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应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结合。因此,用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法律现象都是不科学的,必须在法学方**上进行一场变革,要把对法律的价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实分析结合起来,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研究势态,于是,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便应运而生。提倡这种方**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国的哈尔及其《综合法学》,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学》,以及前西德的费克纳等。综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学界已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以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看,流派和方**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学科发展的推动力之一。然而,作为一种方**,综合研究的方法实质上是对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内容庞杂而无边际,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②从多角度、多层次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具体包括哲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学的、注释法学的、价值论的、语义分析学的方法等。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点?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为确保所有机构和个人受法律约束,形式法治主张者强调**分权制衡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凌驾于社会之上不受制约的个人或机构的条件下,作为规则统治的法律至上地位才能确立,从而法治才能存在。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在法律实证**者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果。某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诸如富勒与芬尼斯等,虽然主张法与道德密不可分,但是,他们的法治原则却排除实体价值,保持形式化的特性。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际不平等的措施。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认为无论是维护特权的立法还是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弱势群体特别关照或救助,都是对法治的破坏。5、主张司法**,注重程序要件,认为司畅梗扳妓殖幻帮潍爆璃法过程中的政策导向或脱离规定的衡平,都与**分权原则相背离,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因此,在司法中,强调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对掺入具有价值意向的道义原则等。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维护作为私域的空间,以使个人不受**、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显然,形式法治侧重保护消极自由,至少反对忽略考虑行使自由所需的必要条件。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坚持法律的公开性和明确性,反对以秘密法律不教而诛,反对制定模棱两可的法律并随意解释。特别说明:形式法治是西方近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态,它在近现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世界比较流行的法律体系?
**法系是欧洲**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所以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法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法系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法系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
在西方,法学最早起源于哪里?
古希腊后来的古罗马是受到古希腊影响的。公元前 3世纪古希腊开始出现的斯多葛派(意译为“画廊派”,因该派讲学场所有彩色画廊而得名),进一步提出了自然法思想,并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是普遍适用的,高于一切城邦法律之上。这种思想后来传入罗马,对罗马法的蓬勃发展起过重大作用。
西方思想传统中法与法律的区分及意义?
1.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
2.西方的“法律”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现实法”、“实然法”。
.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概念将“法”与“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恶法非法”,因为存在着一种规制**权力和法律权力,并为人们的行为制定道德标准的自然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