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石思雁 给各位分享放射卫生强制标准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辐射剂量限值国家标准?(辐射剂量限值国家标准是什么)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辐射剂量限值国家标准?

根据国标规定,辐射剂量限值要从职业照射与公众照射两块考虑

辐射剂量限值国家标准?

B1、职业照射

B1.1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B1.2 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a)年有效剂量,6mSv;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c)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

B2 公众照射

B2.1 剂量限值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a)年有效剂量,1mSv;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制B2.1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患者的慰问者(例如,并非是他们的职责、明知会受到照射却自愿帮助护理、支持和探视、慰问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的人员)但是,应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应将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于1mSv以下。

参考来源:2003年4月1日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其中的附录B《剂量限值和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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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 -80)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01024

【实施日期】 801024

【失效日期】

【文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 -80)

【题注】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放疗工作者、接受治 疗的患者及居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用治疗X线机(简称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放射工作者所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放疗工作场所相邻及 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限制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控制。

第四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一部分 医用治疗X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第一章 技术要求 颃

第五条 X线管头组装体的漏射线不得超过下表规定:(见下表)

第六条 必须备有可以调换的过滤板,并在板上标明规格。深部治疗X线机必 须具有把过滤板插入后,才能进行照射的连锁装置。 -------------------------------------------- | |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限制量 | | 医用治疗X线机 |-------------------------------| | 类 型 | 距焦点1米处 |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 | | | | 5厘米处 | |----------|-----------------|-------------| |管电压高于100 |1伦/小时(2.58×0.0001|30伦/小时(7.74× | | 千伏(峰值) |库伦/千克) |0.001库伦/千克 | |----------|-----------------|-------------| |管电压为50~100|0.1伦/小时(2.58× | - | | 千伏(峰值) |0.00001库伦/千克) | | |----------|-----------------|-------------| |管电压低于50 | - |0.1伦/小时(2.58×| | 千伏(峰值) | |0.00001库伦/千克)| --------------------------------------------

第七条 X线管电压接通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应迅速达到规定值,以保证患 者治疗部位所接受的照射与计算值(预定的照射时间和正常照射量率的乘积)之间 的偏差不大于5%。否则必须在X线机窗口安设电动快门,并和自动计时器协调动 作。快门的防护厚度不应小于10个半值层。

第八条 透过集光筒的X线照射量率,不得大于距焦点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 率的5%。

第九条 在任何治疗位置,X线管焦点和固定光阑的中心与集光筒的中心轴应 在同一直线上。照射野上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要小于5%。

第十条 控制台必须安设相应装置以显示: (1)X线管电压的通、断; (2)X线管电压和电流量; (3)照射时间; (4)过滤板材料和厚度; (5)快门的启、闭。

第十一条 有必要安设监测有用线束的积分剂量仪,并与自动计时器连锁。

第十二条 在X线机部件中,除X线管外的其它电子管所发射的X线辐射水平 ,在距设备外壳5厘米处不得超过20毫伦/小时(5.16×0.000001 库伦/千克)。

第十三条 X线管必须安装牢固,管头组装体应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

第十四条 浅层治疗X线机在可以由手控制的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必须有显示 照射的装置,并配备防护厚度大于0.5毫米铅当量的防护帽。

第十五条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线机的防护性能。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应标明 焦点位置和固有过滤。集光筒,应标明从焦点到其出口面的距离和出口面上照射野 面积。

第二章 检验方法 颃

第十六条 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 小于30%。 开启快门,插入零过滤板,集光筒插口处用不小于10个半值层的铅遮闭。在X线机最高工作管电压和该电压对应的最大工作管电流条件下进行。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5厘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距焦点1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

第十七条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的测试: 开启快门,在下表所列的最高电压和过滤条件下,测量集光筒出口平面上照射野边界外1厘米处任选四点的平均照射量率。并与距焦点1米处照射野中心的照射量率相比。 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均应逐个检测,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第十八条 集光筒对有用线束透过率的测试: ---------------------------------- |最高电压(千伏,|100|150|200|250|300|400| | 峰值) | | | | | | | |--------|---|---|---|---|---|---| |过滤(毫米铜) |0.2|0.5| 1 | 2 | 3 | 5 | ----------------------------------

第十九条 有用线束不对称性的测试: 对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应逐个检测其对应的照射野内,距相邻边界均为2厘 米的四点的照射量率,以各点同平均值的相对偏差衡量照射野的不对称性。 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第三章 验收规则

第二十条 X线机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 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 (1)新产品投产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3)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4)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时。 (1)、(4)型式试验应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型式试验结果应 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则 第四章 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治疗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深部治疗室必须与 控制室分开。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以不小于30平方米为宜。室内不 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治疗室内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 方向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250千伏以下的深部治疗X线机的治疗室,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的防 护厚度以2毫米铅当量为宜。

第二十四条 治疗室的窗户,必须合理设置。观察窗可设置在非有用线束投照 方向的墙壁上,并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第二十五条 必须在治疗室门外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 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第五章 操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 放疗工作者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训练,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 ,严格掌握X线治疗的适应症,正确合理使用X线治疗。

第二十七条 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地检查X线机 和防护设备的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按患者治疗具体情况,事先应认真确定和核对治疗方案。注意选 取合适的照射方式和照射条件(包括X线管工作电压、电流,过滤条件、焦皮距、 照射野和照射时间等因素),并仔细定位,尽量使患者治疗部位的受照剂量控制在 临床治疗需要的最小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九条 施行照射治疗过程,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始终监视着控制台和患 者,及时排除各种意外情况。

第三十条 深部治疗X线机照射时,除接受治疗的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应有其 它人员。

第三十一条 浅层治疗X线机的操作人员必须利用局部屏蔽或距离防护。临床 需要工作人员手握最高电压不超过50千伏的X线管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及 不小于0.25毫米铅当量的围裙,并只能由手拿设备的工作人员控制X线管的通 电。 第三部分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管理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 加**生防护管理。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X线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 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设计应预先由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审查。投入使用前应经 卫生防护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X线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 记归档。

第三十六条 X线机安装后,必须对X线输出量、线质、线束均匀性及稳定性 等进行测量校准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尚应定期检测。一般对X线输出量的检 测至少每月一次。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 作。

第三十八条 接触医用治疗X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有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该档案应随工作人员调动,原单位应保存其抄件。

第三十九条 对准备从事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 应症者,不得参加放疗工作。工作后要定期体检。

第四十条 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症,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制有那些规定?

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 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最优化原则又称为ALARA原则,健康代价(曲线A)
正比于总剂量,当总剂量较小时,放射防护代价(曲线B)很高,且随剂量的增加而急剧下降,曲线A和B代价之和有一最小值,这就是最优化健康代价与防射代价之和Wo。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的卫生保健,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民政部下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界,而不是可以允许接受的剂量上限。即使个人所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剂量。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而已。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医用X射线诊断质量,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国家对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拍率、误诊率及漏诊率;注意受检者的屏蔽防护,减少和控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工作。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管理第五条 凡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X射线机房,在场址选择、建筑设计、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县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七条 凡申请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所开展的X射线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防护性能合格,运行指标满足所开展诊断项目要求的设备。
  (二)、具备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相应专业技能、熟悉防护知识,健康条件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工作人员。
  (三)、设有放射防护组织或专(兼)职放射防护人员,并建立工作人员及受检者防护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第八条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验收检测。证明其主要运行指标及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第九条 颁发《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持证单位及个人进行定期核查,核查情况记录在许可证的附本上。第十条 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许可范围或终止放射工作前,应及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三章 受检者的防护第十一条 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在获得相同诊断效果的前提下,避免采用放射性诊断技术,合理使用X射线检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第十二条 从事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X射线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及病人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第十三条 对婴、幼、儿童、青少年的体检,不应将X射线**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射线**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接尘工人的X射线**检查间隔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尽量以X射线摄影代替**进行诊断。未经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检查。第十五条 对育令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特别是受孕后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第十六条 放射科医**必须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第十七条 候诊者和陪检者(病人必需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X射线机方内停留。第四章 X射线诊断的质量保证第十八条 各医疗单位和X射线诊断科(室),必须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要求,建立科室质量保证组织和制订本单位的X射线诊断质量保证方案(下称“质保方案”),质保方案的实施情况作为医院评审和放射科(室)临床科(室)考绩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各医疗单位的X射线诊断科(室),应建立各X射线检查系统的评片标准和严格的评片制度;废片及重拍片要有记录,并作出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第二十条 X射线诊断报告书写的内容和格式由医疗单位制定出一定的规范,并有审定和签发制度。市(地)级以上医院放射科的诊断报告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或主任授权的高年资住院医师签发。第二十一条 X射线诊断科(室)应有质量保证工作的各种记录、质量控制检测胶片等资料。至少保存五年,并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

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包括哪五条

您好!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含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和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部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检测第五条 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一)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
  (二)进口的每批产品;
  (三)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四)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第七条 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第八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进口产品应当使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三)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
  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
  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第九条 卫生部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资质认证的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
  对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由卫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第三章 放射防护器材要求第十条 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一条 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必须坚固、可靠,用于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必须固化成型,不得直接使用矿砂、废矿渣等无定型材料充填制作。第十二条 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应当使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作。第十三条 对于新研制且结构复杂的放射防护器材,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试用报告,经检测机构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单》后,方可定型生产、销售。第十四条 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存有隐患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第十五条 建筑材料、天然石材的放射性水平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六条 含磷肥料应当符合有关磷肥放射性镭-226的限量卫生标准。第十七条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当符合有关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和娱乐用品。第十八条 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及其他含放射性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九条 在建造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时,应当选用符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使室内氡符合氡浓度控制标准。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二)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三)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