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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请问生猪一手多少吨?

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

生猪的期货一手应该是十吨左右吧,它们的单位都是按照吨来进行计算的,一手就是十吨

生猪养殖场的营业税是多少

  生猪养殖场销售生猪属缴纳***的范畴,自产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产品均属于免税范围,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生猪交易市场审批手续

需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

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流程包括:接受养殖户报检、受理后到现场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才能开具证明。现场检疫时,不仅要凭肉眼观察动物是否健康,还要检查动物耳标及其健康档案。检疫合格证明上,除了要填写检疫动物的数量,还要对其产地进行详细登记。【摘要】
生猪交易市场审批手续【提问】
需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

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流程包括:接受养殖户报检、受理后到现场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才能开具证明。现场检疫时,不仅要凭肉眼观察动物是否健康,还要检查动物耳标及其健康档案。检疫合格证明上,除了要填写检疫动物的数量,还要对其产地进行详细登记。【回答】

期货为什么要上市交易?买卖双方谈好价格交完保证金到时交割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上二级市场让投资者炒?

1、套期保值呢?不上市能做到吗?如果不通过期货市场,去做套期保值,是很难实现的,怎么寻找买家(卖家),保证金的问题,等等。

2、期货上市交易,能让更多的人参与,实现期货的发现价格的功能。这样就能让更多的人有参考。

3、节约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方做了一笔合约交易,但是因为不可控的原因,不能履约了,就可以很容易在二级市场交易掉(平仓)。比如一家棉纺企业,觉得现在价格合适,现在订购一批棉花,所以在期货市场开仓买入一手棉花期货,但是后来公司业务变更,暂时用不到这批棉花了,直接平仓就行。如果现实中订货,取消订货手续就很麻烦,还要面临违约保证金的问题。

也要考虑到中国贸易的信用成本,保证金的安全性。通过期货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是相对比较安全的。

虽然来说,目前期货市场是大部分交易者都是投机的,但是也有其存在的必要。随着期货交易的普及,更多的企业 农户(大农场类型或者),贸易公司参与到期货交易中来,期货市场对经济发展还是有很大好处的。

附录:期货市场的功能

期货市场在稳定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有以下功能:

(一)回避价格风险的功能

期货市场最突出的功能就是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即生产经营者通过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锁定生产经营成本,实现预期利润。也就是说期货市场弥补了现货市场的不足。

(二)发现价格的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形成的。期货市场上来自四面八方的交易者带来了大量的供求信息,标准化合约的转让又增加了市场流动性,期货市场中形成的价格能真实地反映供求状况,同时又为现货市场提供了参考价格,起到了 "发现价格"的功能。

(三)有利于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稳定

首先,期货市场上交易的是在未来一定时间履约的期货合约。它能在一个生产周期开始之前,就使商品的买卖双方根据期货价格预期商品未来的供求状况,指导商品的生产和需求,起到稳定供求的作用。其次,由于投机者的介入和期货合约的多次转让,使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价格风险平均分散到参与交易的众多交易者身上,减少了价格变动的幅度和每个交易者承担的风险。

(四)节约交易成本

期货市场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个能安全、准确、迅速成交的交易场所,提供交易效率,不发生 "三角债",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五)利用闲置资金

期货交易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有助于合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

生猪期货开户条件

生猪期货属于商品期货,开户与商品期货一样。开通商品期货交易权限后就可以参与生猪期货交易了。生猪期货属于商品期货,你只需要开通商品期货账户就可以交易生猪期货,期货开户就要找一家正规专业的期货公司,国内的期货公司有100多家,都是交易所的会员,是有开户资格的一、商品期货开户条件商品期货开户是没有资金要求的,只需要本人***和***就可以开通期货账户,现在期货开户可以手机网上开户,下载期货开户云app,十几分钟就能办理成功,只要在当天下午3点之前提交的开户申请,基本当天就可以开出来二、生猪期货开户佣金手续费大连期货交易所规定生猪期货每手10吨,一个点的涨跌代表50元盈亏,按照目前的生猪期货价格计算,一手生猪期货的合约价值大约是16万元,但因为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一手生猪期货合约需要的交易所保证金大约是38000元左右,生猪期货的交易所手续费是万分之2,双边收费。一般期货公司会在交易所手续费基础上加1-3倍作为自己的利润。三、生猪期货的上市对于服务生猪产业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 通过发挥. 价格发现功能,为市场提供公开、透明和连续的价格参考。另一方面, 生猪养殖企业可以利用生猪期货套期保值,转移价格波动风险,合理控制养殖规模,从而实现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生猪期货上市后,大商所将强化一-线监管, 严控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为相关产业主体和投资者提供公开、公平和有效的价格发现与避险平台,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生猪期货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