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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3、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5、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北京五环外能养大型犬么?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北京五环外可以养大型犬,在养大型犬时可以办理养犬证。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扩展资料: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

(九)不得**、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北京禁养犬种

现为北京市城区内禁养犬种(金毛,苏格兰牧羊犬,松狮,哈士奇,斗牛等中型及大型犬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乡镇除外)、县(市)人民**所在地城镇。第三条 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的供应、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工商、药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第六条 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七条 养犬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第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养犬者申请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住所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
  (四)犬只相片。
  **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办理许可手续,犬只需进入户外的,应束以犬链,带以口罩,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第九条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期限界满后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在许可期限界满三十日前携许可证及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住所地县级人民****机关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第十条 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在犬只免疫证明失效前,必须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准养犬繁殖的幼犬,必须在出生后二个月内进行免疫。
  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只的免疫和犬用**的经营。第十一条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犬牌和犬只免疫证明分别由**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第十二条 准养犬变更养犬者、养犬者变更住所的,养犬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遗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养犬者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机关发放的犬牌;
  (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四)县级以上人民**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
  (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携犬进入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