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张健哲 给各位分享采血的技术标准有哪些内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血培养标本的采血时间和部位有什么要求?(血培养标本采集指征、时机及采集次数要求)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血培养标本的采血时间和部位有什么要求?
二.采血时机
1.尽可能在抗菌药物使用前;
2.对已经使用抗菌药物的病人,最好在下次用药前采集;
3.寒战和发热初起时采血可提高培养阳性率;
4.怀疑血流感染时应尽早采血,不要强调体温超过39℃才抽血,而错过时机。
三、采集方法
1.手卫生:洗手或手消毒。
2.准备血培养瓶:根据检验申请单,选择合适的血培养瓶,血培养瓶外观和种类参照各公司提供的说明书,检查血培养瓶有无破损、保质期等,用75%酒精消毒血培养瓶塞,作用60s,待干。
3.皮肤消毒:按常规消毒穿刺部位皮肤(用蘸有消毒液的棉签,以穿刺点为中心向外螺旋式消毒穿刺部位皮肤两遍,同时旋转棉签,保证穿刺点及周围皮肤无菌状态,防止皮肤寄生菌或环境引起的污染),消毒范围为8×10cm,待干。
4.持穿刺针按常规方法刺入静脉,另一头刺入相应血培养瓶内,利用瓶内真空抽取血标本,如用注射器无菌穿刺取血后,勿换针头直接注入血培养瓶。
5.建议每套血培养同时接种至需氧瓶和厌氧瓶,有利于微需氧菌和厌氧菌的检出。当厌氧菌感染不能除外的病人,如腹部手术合并感染的病人,必须同时做厌氧菌血培养。如果不能满足推荐的采血量时,应首先满足需氧瓶;婴幼儿血培养一般只抽一瓶需氧瓶进行培养,无需常规做厌氧瓶。
6.血液注入血培养瓶后轻摇瓶子以防血液凝固。
四.标本运送
1.已采集的标本应视为潜在性生物危险品,均应置于防漏、防渗、相对密封的容器中收集、
存储与转运。
2.血培养采样结束后应由专人立即送至微生物实验室核收,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送检,应将已采集好的血液培养瓶放在室温,切勿放入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五.注意事项
1.标本采集和运送均应在防止污染的原则一下认真进行。
2.填写申请单时,一定要标明病人相关信息、每瓶标本采血时间、来源和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3.怀疑血流感染(BSI)时,**的外周静脉无菌采集2套血培养,每套不少于10ml(1套血培养定义:是指一次静脉采血,不论被接种在1个还是多个血培养瓶内),最好为20ml血液,每瓶不少于5ml,婴幼儿采血量一般2ml~5ml(每瓶不少于2ml),各自做好标记。
.4.当怀疑骨髓炎、脑膜炎、肺炎和肾盂肾炎合并菌血症时,在抗菌药物使用前从不同部位抽取2套血培养,两个来源的采血时间必须接近(建议≤5分钟),各自做好标记。
5.对不明原因的发热、亚急性心内膜炎,由三个�0�3同的部位抽取3套血培养,每套间隔时间≥1小时,当培养24~48h后若为*性,则继续采集2套血培养。
6.导管相关血流感染(CR-BSI):
(1).希望保留深静脉导管者
至少2套血培养,其中至少一套来自外周静脉,另一套从导管采集,两个来源的采血时间必须接近(建议≤5分钟),并各自做好标记。
(2).决定拔除深静脉导管者
从**的2个外周静脉部位,无菌采集2套血培养,同时无菌下取出导管并剪下5cm导管末梢送实验室(实验室采用Maki 半定量平板滚动培养)。
(3).在采血2-5天内,无需重复做血培养,细菌性心内膜炎和金**葡萄球菌菌血症除外。
河南新生儿疾病血液筛查结果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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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抽血前后需要注意些什么
说起静脉抽血很多人第一想到的就是疼不疼的问题,其实静脉抽血最需要注意的就是感染问题,所以抽血前后有些问题必须注意到。静脉抽血前: 1、静脉抽血前虽然医生和护士要对抽血的局部进行消毒处理,但还是应该事先将整个手臂清洗干净,因为消毒只是在抽血部位一个小范围内采取的碘酒和酒精的皮肤消毒。 2、抽血前不要吃任何食物,包括水。静脉抽血姿势: 抽静脉血一般有“坐位抽血”和“躺卧抽血”两种情况。 1、**抽血需要患者**于椅子上,将衣袖上卷。如所穿衣服过多或过紧,最好将所要抽血的一侧衣袖脱出,以免衣服**血管太紧或时间过长引起一些麻烦。静脉抽血一般无左右手臂之分,无男女性别之分,一般在肘弯处静脉血管是最易观察到和最粗的部位,抽血多在此处进行。体胖或肘静脉不易找到的患者也可在手背静脉抽血。 将手臂平放于桌面,掌心向上,此时手臂平放的高度应与心脏的高度相当。医生或护士会为你扎止血带、消毒和静脉穿刺。抽血穿刺时应握紧拳,针头进入血管后可以放开拳头。患者此时应保持安静平稳心态,如对静脉穿刺抽血紧张或有见血恶心及眩晕问题,可闭上双眼或扭转头部。 2、躺卧抽血一般用于重病患者、住院患者、长期卧床患者、精神病患者等。患者平卧于床上,手臂平放于身体两侧,手心向上,不要翘起前身或用力抬头,不要过分注意抽血的部位。抽血之后应静躺一会儿,不要立即坐起或下床活动。静脉抽血后: 抽血完成后立即用消毒的棉块或其他消毒止血物品压紧穿刺部位数分钟,或弯曲手臂夹住棉球,已免出血渗出。此后24小时内尽量保持抽血手臂的清洁卫生。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例确诊和治疗。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例确诊和治疗。 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例确诊、治疗;(二)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三)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四)承担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前款工作。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二)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例时,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的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疑似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力确诊。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疗和随诊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的治疗工作。 卫生部组织专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抽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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