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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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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分类标准

求专业介绍

工业用地分类是:1、按照用途进行土地分类,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2、按照依土地利益性质分类,土地可以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耕地土地分类主要有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土地分类主要有果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林地土地分类主要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工业用地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搬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林业法律法规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PCB板的质量检测有哪些规范或标准?

*****板有关质量检测标准一览表:
目 录 题 目
IPC-SC-60A 锡焊后溶剂清洗手册
IPC-SA-61 锡焊后半水溶剂清洗手册
IPC-AC-62A 锡焊后水溶液清洗手册
IPC-CH-65A 印制板及组装件清洗导则
IPC-FC-234 单面和双面印制电路压敏胶粘剂组装导则
IPC-D-279 高可靠表面安装印制板组装件技术设计导则
IPC-A-311 照相版制作和使用的过程控制
IPC-D-316 高频设计导则
IPC-D-317A 采用高速技术电子封装设计导则
IPC-C-406 表面安装连接器设计及应用导则
IPC-CI-408 使用无焊接表面安装连接器设计及应用导则
IPC-TR-579 印制板中小直径镀覆孔可靠性评价联合试验
IPC-A-600F中文版 印制板验收条件
IPC-QE-605A 印制板质量评价
IPC-A-610C中文版 印制板组装件验收条件
IPC-ET-652 未组装印制板电测试要求和指南
IPC-PE-740A 印制板制造和组装的故障排除
IPC-CM-770D 印制板元件安装导则
IPC-SM-780 以表面安装为主的元件封装及互连导则
IPC-SM-782A 表面安装设计及连接盘图形标准(包括修订1和2)
IPC-SM-784 芯片直装技术实施导则
IPC-SM-785 表面安装焊接件加速可靠性试验导则
IPC-SM-786A 湿度/再流焊敏感集成电路的特性分级与处置程序
IPC-CA-821 导热胶粘剂通用要求
IPC-SM-839 施加阻焊前及施加后清洗导则
IPC-1131 印制板印制造商用信息技术导则
IPC/JPCA-2315 高密度互连与微导通孔设计导则
IPC-4121 多层印制板用芯板结构选择导则(代替IPC-CC-110A)
IPC/JPCA-6801 积层/高密度互连的术语和定义、试验方法与设计例
IPC-7095 球栅阵列的设计与组装过程的实施
IPC-7525 网版设计导则
IPC-7711 电子组装件的返工
IPC-7721 印制板和电子组装的修复与修正
IPC-7912 印制板和电子组装件的DPMO(每百万件**数)和制造指数的计算
IPC-9191 实施统计过程控制(SPC)的通用导则
IPC-9201 表面绝缘电阻手册
IPC-9501 电子元件的印制板组装过程模拟评价(集成电路预处理)
IPC-9502 电子元件的印制板组装焊接过程导则
IPC-9503 非集成电路元件的湿度敏感度分级
IPC-9504 非集成电路元件的组装过程模拟评价(非集成电路元件预处理)
J-STD-012 倒装芯片及芯片级封装技术的应用
J-STD-013 球栅阵列及其它高密度封装技术的应用
IPC/EIA J-STD-026 倒装芯片用半导体设计标准
IPC/EIA J-STD-028 倒装芯版面及芯片凸块结构的性能标准
IPC/JEDEC J-STD-035 非气密封装电子元件用声波显微镜
IPC-HDBK-001 已焊接电子组装件的要求手册与导则
IPC-T-50F 电子电路互连与封装术语和定义
IPC-L-125A 高速高频互连用覆箔或未覆箔塑料基材规范
IPC-DD-135 多芯片组件内层有机绝缘材料的鉴定试验
IPC-EG-140 印制板用经处理E玻璃纤维编织物规范(包括修改1及修改2)
IPC-SG-141 印制板用经处理S玻璃纤维织物规范
IPC-A-142 印制板用经处理聚芳酰胺纤维编织物规范
IPC-QF-143 印制板用经处理石英(熔融纯**硅)纤维编织物规范
IPC-CF-148A 印制板用涂树脂金属箔
IPC-CF-152B 印制线路板复合金属材料规范
IPC-FC-231C 挠性印制线路用挠性绝缘基底材料(包括规格单修改)
IPC-FC-232C 挠性印制线路和挠性粘结片用涂粘接剂绝缘薄膜(包括规格单修改)
IPC-FC-241C 制造挠性印制线路板用挠性覆箔绝缘材料(包括规格单修改)
IPC-D-322 使用标准在制板尺寸的印制板尺寸选择指南
IPC-MC-324 金属芯印制板性能规范
IPC-D-325A 印制板、印制板组装件及其附图的文件要求
IPC-D-326 制造印制板组装件的资料要求
IPC-NC-349 钻床和铣床用计算机数字控制格式
IPC-D-356A *基板电检测的数据格式
IPC-DW-424 封入式分立布线互连板通用规范
IPC-DW-425A 印制板分立线路的设计及成品要求(包括修改1)
IPC-DW-426 分立线路组装规范
IPC-OI-645 目视光学检查工具标准
IPC-QL-653A 印制板、元器件及材料检验试验设备的认证
IPC-CA-821 导热粘接剂通用要求
IPC-CC-830A 印制板组装件用电绝缘复合材料的鉴定与性能(包括修改1)
IPC-SM-840C 永久性阻焊剂的鉴定及性能(包括修改1)
IPC-D-859 厚膜多层混合电路设计标准
IPC-HM-860 多层混合电路规范
IPC-TF-870 聚合物厚膜印制板的鉴定与性能
IPC-ML-960 多层印制板用预制内层在制板的鉴定与性能规范
IPC-1902/IEC 60097 印制电路网格体系
IPC-2221 印制板设计通用标准(代替IPC-D-275)(包括修改1)
IPC-2222 刚性有机印制板设计分标准(代替IPC-D-275)
IPC-2223 挠性印制板设计分标准(代替IPC-D-249)
IPC-2224 PC卡用印制电路板分设计分标准
IPC-2225 有机多芯片模块(MCM-L)及其组装件设计分标准
IPC-2511A 产品制造数据及其传输方法学的通用要求
IPC-2524 印制板制造数据质量定级体系
IPC-2615 印制板尺寸和公差
IPC-3406 表面贴装导电胶使用指南
IPC-3408 各向异性导电胶膜的一般要求
IPC-4101 刚性及多层印制板用基材规范
IPC/JPCA-4104 高密度互连(HDI)及微导通孔材料规范
IPC-4110 印制板用纤维纸规范及性能确定方法
IPC-4130E 玻璃非织布规范及性能确定方法
IPC-4411 聚芳基酰胺非织布规范及性能确定方法
IPC-DR-570A,IPC-4562,IPC6016 印制线路用金属箔(代替IPC-MF-150F)
IPC-6011中文版 印制板通用性能规范(代替IPC-RB-276)
IPC-6012A中文版 刚性印制板的鉴定与性能规范(包括修改1)
IPC-6013 挠性印制板的鉴定与性能规范(包括修改1)
IPC-6015 有机多芯片模块(MCM-L)安装及互连结构的鉴定与性能规范
IPC-6016 高密度互连(HDI)层或印制板的鉴定与性能规范
IPC-6018 微波成品印制板的检验和测试(代替IPC-HF-318A)
IPC/JPCA-6202 单双面挠性印制板性能手册
J-STD-001C 电气与电子组装件锡焊要求
IPC/EIA J-STD-002A 元件引线、端子、焊片、接线柱及导线可焊性试验
J-STD-003 印制板可焊性试验(代替IPC-S-804A)
J-STD-004 锡焊焊剂要求(包括修改1)
J-STD-005 焊膏技术要求(包括修改1)
J-STD-006 电子设备用电子级锡焊合金、带焊剂及不带焊剂整体焊料技术要求(包括修改1)
IPC/JEDEC J-STD-020A 非密封固态表面贴装器件湿度/再流焊敏感度分类
IPC/JEDEC J-STD-033 对湿度、再流焊敏感表贴装器件的处置、包装、发运和使用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区别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主要区别:

(1)基准地价是大面积评估的区域平均地价,标定地价则是具体到宗地或地块的地价,亦称宗地地价;

(2)基准地价以考虑宏观区域因素为主,标定地价则还考虑地价的微观区位因素,其地价更为接近市场交易地价。

概念

标定地价 :

标定地价是在城镇不同土地级别或区段内,按照土地的条件、用途等选定的宗地所评估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所占用地土地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核定土地***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基准地价 :

基准地价是土地初始价,也称城市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人民**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我的考研成绩里有专业排名,这是什么意思?

不同学校给出的不同,有些学校能查到专业排名,有些不能,有了专业排名让你自己有更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