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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位阶是什么意思?

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求问,所有的小乘果位对应的大乘的菩萨位次(华严五十二位)。

法律中的位阶是什么意思?

楼主 您好

后学将引据佛经,来解说小乘果位与大乘果位的关系,然而在讲解之前,必须说明一下:

果位,其实只是施设,依於修行人亲证的智慧境界以及断除烦恼障的层次而有差别,然而所亲证的种种智慧证境,都不能外於自心如来,因为一切法、一切种子都是含藏於自心如来,因此一切果证,只是依於自如来(或称本来面目、真如、真心、入胎识、如来藏、阿赖耶识、阿伽陀识)所显现的功德法藏而有差别,虽然一切众生本具佛种,然而要依修行,而使开显,后学举经为证:

入楞伽经: 如來藏自性清净,具三十二相,在於一切众生身中,为贪瞋痴不实垢染*界入衣之所缠裹;如无价宝,垢衣所缠;如來世尊復說常恒清凉不变。

虽然本具佛种,然而含藏许多污染种子如贪嗔痴,必须藉由修行才能使其净化,然而不管清净或污染,真心如来藏,本来都是恒守自性清净涅盘的体性。有经为证:

佛告圣者大慧菩萨言∶大慧!我說如來藏常,不同外道所有神我;大慧!我說如來藏空、实际、涅盘、不生不灭、无相无愿等文辞章句,說名如來藏;大慧!如來应正遍知,为诸一切愚痴凡夫闻說无我生於惊怖,是故我說有如來藏;而如來藏无所分别,寂静无相,說名如來藏。

这就是空不空如来藏的真义,如来藏虽真实有,但是无我性,因此具足空性与有性,而一切法也都具足於如来藏中,因此在搭配金刚经的一句名言:

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

这样说明后,学人就不难明白,一切果证,都是依於如来藏所显现的功德,玵有差别。接著说明小乘与大乘果位的关连:

小乘修行唯断我见与我执,但是没有亲证自心如来藏,因此无般若智慧,然而大乘菩萨必须以亲证自心如来藏为入真佛门的开始,所以不共小乘,也不共通教,故名别教。有经为证:

入楞伽经:「大慧!如来藏识阿梨耶识境界,我今与汝及诸菩萨甚深智者,能了分别此二种法;诸余声闻、辟支佛及外道等执著名字者,不能了知如此二法。」

明白了大乘与小乘的差异之后,但是两者之间也有同处,那就是解脱的证量,依於断除我见与我执的证量,而施设四果:

初果:

现观五*身心自我虚幻无常,而证知无常无我,断三缚结: 我见、疑见、戒禁取见。又名见地。

二果:

楞伽经云:斯陀含顿照色相妄想生相,见相不生。也就是证知色法的无常相与缘起相,而能远离淡薄欲界五尘五欲的贪执,又名薄地。

三果:

楞伽经云:过去未来现在色相性非性,生见过患,使妄想不生故,及结断故,名阿那含。这是说三果那含观察现在过去未来的色*都没真实不坏的体性,明见三世色法的过患,由此令其五下分结断除不在出生。又名离地(断三缚结加上离欲界生)。

四果:

楞伽经云:阿罗汉者,谓诸禅三昧、解脱、力、明、烦恼苦妄想非性故。这是说,阿罗汉亲证四禅八定乃至灭尽定等三昧、以证解脱果、已具五力、以证三明,三界有的烦恼妄想都已经断尽了,现见三界有都没有实体性的缘故。这是小乘声闻极果----俱解脱阿罗汉。

那接著我们来对照大乘菩萨行者,在修学佛道的过程中,在何位阶有其相对的证境:

我们可以参照菩萨缨络本业经,有很详尽的描述,其中有提到:

菩萨缨络本业经卷下: 发心住者,是上进分善根人。若一劫、二劫、一恒、二恒、三恒佛所,行十信心,信三宝常住;八万四千般若波羅蜜一切行、一切法门,皆习受行。常起信心,不作邪見、十重、五逆、八倒;不生难处,常值佛法;广多闻慧,多求方便;始入空界,住空性位,故名为住。

也就是经过了好几劫的修善,培植三宝的信心,加上不犯重戒,具足十信之后,才能入初住位,接著广行外门六度菩萨万行,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般若,到了第六般若波罗蜜时,

菩萨缨络经: 佛子!成就第六般若故,名正心住。佛子!入无生毕竟空界,心心常行空、无相、无愿故,名不退住。

六住位薰习了第六般若成就,到了七住位时,开悟明心证真如,而入无生毕竟空界,也分证解脱三昧----空、无相、无愿,其解脱证境相当於初果须陀洹。然而亲证法界实相,发起了般若智慧,其智慧更胜妙於小乘初果。(补:六住满心时,虽然尚未亲证自心如来藏,然而也已经现观人无我,因此当判定为六住满心位)

而到了十住位时(大般涅盘经主要讲述十住菩萨眼见佛性之境界),因为眼见佛性,而成就世界如幻观。从开悟之七住位开始,依般若智慧渐除烦恼障,直到十住位眼见佛性而成就世界如幻观,得以薄贪嗔痴,成就二果解脱。

至於三果解脱,开悟明心七住位以后,只要伏除性障,断除五下分结,即可断除欲界爱,而发起初禅身作证,即是三果解脱。然而菩萨道深入般若智慧乃致成就一切种智为主修,因此始从十住位到十回向位的三贤位,只要断除五下分结,就能成就三果解脱。

而初地以上,一直到六地时,成就六地之无生法忍,也不由加行而证灭尽定,烦恼障现行悉断,相当於四果解脱,然而其无生法忍之智慧证境,非阿罗汉、辟支佛所能想像。

因此,总结如下:

初果 =====> 大乘六住位满心
二果 =====> 大乘十住位眼见佛性,成就世界如幻观
三果 =====> 大乘十住位至十回向位之三贤位,若断除五下分结,即是成就三果解脱

四果 =====> 大乘六地菩萨,证灭尽定而成俱解脱大乘无学。


四果的施设,只是依於解脱的证量而施设,而大乘菩萨位阶,主要是以般若智慧乃至一切种智为主修,解脱果只是附产品,大乘菩萨道本是涵盖了解脱道了,只要依著次地而修,自然到了该亲证某解脱果时,自然就能取证了。并不是像小乘急证而想要当生脱离生死不在渡化众生。

法律中所指的“同一位阶”这个“位阶”是什么

“位阶”是法律语言,听起来有点吓人,实际上指的是等级或者说是地位的意思。这和很多法律语言是一样的,这样说才会让一般人搞不明白,才可以显示出法律的与众不同。

位阶,比如说法律的价值有自由、正义、秩序,如果说某一事件同时涉及到自由和秩序这两个法律价值,那我们必须先照顾自由这个价值。例如,我们经常说到的法理案例:一辆的士被一个孕妇拦下来了,这个孕妇马上就要生小孩,必须赶紧送往医院,否则就会有生命危险(生命自由),但是当时道路严重塞车,的士司机只能违反交通规则逆向前行(交通秩序),最后顺利到达医院。这个案例就是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时,我们选前一位阶的价值。

同一位阶的法律价值也会冲突,比如生命自由和结婚自由、交通秩序和公司管理秩序,等等。

在法律中还有很多概念会用到位阶,比如说,法律效力的位阶,权利义务的位阶,只要有等级就会有位阶。

法律中的位阶是什么意思?

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划分阶级的标准是

我国的法律位阶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