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耿妙阳 给各位分享生态养殖的国家标准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养殖污水的排放标准是多少?(养殖污水的排放标准是多少度)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养殖污水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我国先后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 - 2006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等文件。
国家颁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文件中 针对养殖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如下:
1 、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下表 1 、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表 1 :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 3 /百头 · 天 )
鸡 (m 3 /千只 · 天 )
牛 (m 3 /百头 · 天 )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 2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 3 /百头 · 天 )
鸡 (m 3 /千只 · 天 )
牛 (m 3 /百头 · 天 )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 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化学需 氧量 (mg/l)
悬浮物 (mg/l)
氨氮 (mg/l)
总磷 ( 以 P 计 ) (mg/l)
粪大肠菌群数 ( 个/ ml)
蛔虫卵 ( 个/ 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0
2.0 【摘要】
养殖污水的排放标准是多少?【提问】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我国先后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 - 2006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等文件。
国家颁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文件中 针对养殖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如下:
1 、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下表 1 、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表 1 :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 3 /百头 · 天 )
鸡 (m 3 /千只 · 天 )
牛 (m 3 /百头 · 天 )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 2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 3 /百头 · 天 )
鸡 (m 3 /千只 · 天 )
牛 (m 3 /百头 · 天 )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 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化学需 氧量 (mg/l)
悬浮物 (mg/l)
氨氮 (mg/l)
总磷 ( 以 P 计 ) (mg/l)
粪大肠菌群数 ( 个/ ml)
蛔虫卵 ( 个/ 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0
2.0 【回答】
关于养殖环保政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
法律分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是指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法律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国家农村养猪环保政策是什么?
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于康震在会上表示:
不该禁养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养范围。
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下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按照标准划定。
避开禁养区域,根据当地**指导,优化地理位置,做好养殖污染处理措施。还是可以养殖的。
禁止养殖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引导有机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经济政策
包括生态补偿、绿色补贴政策、项目基金扶持、减税、免税、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支撑手段。支持生态产业的发展,使其综合竞争能力增强。
绿色补贴
绿色补贴是**给予经济主体以激励其进行环境保护或污染削减活动的某种形式的财政支付
绿色补贴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它是一种旨在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鼓励措施;
其次,它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来实现政策目标的;
再次,既包括对环境保护投资的补贴,也包括对污染削减行为的补贴;
最后,补贴方式是多样的,不仅仅限于现金支付,还包括信贷优惠、税收减免方面的形式。
按补贴内容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生态服务类补贴和公共服务类补贴。
生态服务类补贴是指对生态环境直接服务行为的补贴,既包括森林保护、植被养育、水土保持方面的补贴,又包括环境友好型技术采纳补贴、化学农药减用补贴等等,对有机生态农业都着很好的补贴。
公共服务类补贴主要是指**的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如环境科技研究、环保教育及培训、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农田灌溉系统、乡村道路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支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间接的作用。
按补贴对象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环境改善类补贴和污染削减类补贴。
环境改善是相对于环境“自然状态”而言的,环境改善类补贴是对创造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实现外部收益内部化。对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防范有害生物入侵的补贴均属此类,一般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这方面涉及比较多一些。
污染削减是相对于环境“污染状态”而言的,污染削减类补贴是对减少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激励生产者主动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对工业企业采用烟气脱硫设备的补贴、对畜禽养殖户采用沼气技术的补贴、对农户减量使用农药或化肥的补贴属于此类
按补贴方式不同,绿色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连续性补贴。
通常,一次性补贴是分摊生产者采纳亲环境技术的经济成本,从而激励采纳技术或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比如对采纳沼气技术的补贴,补贴只发生在技术采纳当年,一旦技术设备投入使用,**就不给予后续的补贴。
连续性补贴通常是连续数年对生产者进行经济补偿,以弥补由于环保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激励效果。比如**对农户减量使用化肥而造成作物减产的补贴,这种补贴每年都有,只要农户减少化肥用量就能获取补贴。
绿色补贴与生态补偿、环境赔偿
绿色补贴一般是**对经济主体的在国家政策层面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退耕还林补贴、休耕补贴等;
生态补偿是**对**、**对经济主体在某一具体事务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流域生态补偿是下游地方**对上游地方**在流域水质保护上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是**对土地产权人在征地事务上的经济补偿;
环境赔偿是经济主体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围绕环境事故的权责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行为关系,如排污企业对受污染居民的经济赔偿。
关于具体的补贴数额,根据地方的不同,额度也各不相同,需要咨询当地的农业部。
2019年国家对畜牧业养殖的惠民政策有哪些?
养殖补贴是国家的一项鼓励养殖的惠民政策,不同地区有差异,至于你们当地是什么政策请自己去***去咨询,另外还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补贴不会自动发到你手里来的,你要自己去争取。
养殖补贴是每年养殖户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毕竟光靠养殖利润相对也没那么高。2019年农业部对于养殖行业的一些补,例如养羊,羊的补偿标准很低,在有些地方几头羊都可以申请少量的补贴了。养殖规模越大,补贴越高,一般超过300头可以实现质变,补贴高达15万左右,超过700头以后更是可以申请35万的补贴。羊本身就是一种比较好养的动物,农村人养个十来头还是比较常见的,羊的繁殖速度快,有经济实力的朋友可以尝试多样一些,我国没年羊肉都是供不应求的。
补贴也不是那么好拿的,每个地方会根据政策市场调整各方面的要求,所以申请前一定要详细的了解下自己当地的申请要求。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养殖设备情况等都会有一定的要求,大家要根据要求改好后再去申请申请补贴的流程:***咨询(拿申请表)-按表上所要求的(乡镇,村,兽防站,国土局,环保局签字,盖章)这里重点要说一下,国土方面,只要不是基本农田,他们会现场初审,然后测绘。确认不是基本农田后给盖章;环保要求,离集中居民地不少于200米,集中饮水不少于500米,主干道,高速,高铁1000米。养殖规模过大的还要环保测评。当你把这些都过了后再来建场地,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建成,然后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叫你给***账号,然后就等着打款。大体就这么个流程,对于各地还有什么不同的规定的请一定在建场之前咨询清楚!
关于国家扶持养殖业的各种优惠政策有什么?
对养殖业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资金作为补贴。对于养猪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款由**和各级**承担。能繁母猪的保险保费为60元,由**和各级**承担80%,20%由养猪户承担。因发生重大疫病而捕杀的按有关规定将给予补偿。”
养殖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哪些?
主要有: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繁母猪保险政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沼气建设补贴政策、奶牛良种补贴政策、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等。
畜禽良种补贴:
畜禽良种补贴针对的是农村散养户人群,国家对使用良种**开展人工授精养殖的母猪、奶牛、**养殖户主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
**养殖过程中使用食用*肉兼用西门塔尔牛一头一年可以使用2剂冻精,每剂国家补贴10元;肉用牛肉能繁母牛一头一年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国家补贴5元。
(2)生猪
生猪如果是母猪的话一年使用4份**,一份**国家补贴10元,总共补贴40元。
(3)**
如果是种公羊的国家一次性补贴800元一只,如果养上10只就能补贴8000元,在农村这可以算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4)奶牛
按照每头能繁母牛补贴70元,荷斯坦牛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35元。
扩展资料:农业部对养殖类补贴有明确的规定,凡是进行正规化养殖的企业或个人均可拿到相应的扶持资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针对申报并实施养殖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对从事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建场补贴。例如:投资300万元建场,**对您的申请进行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二,针对申报并实施的企业或个人购进的良种品种及数量进行贴息贷款或现金补贴。例如:每头良种**补贴500元。
第三,针对申报并实施的养殖企业或个人给予奖金补贴。例如:响应当地政策或带动周边致富等,可直接从财政获得奖金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养殖补贴早知道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是指在养殖、采集、捕捞等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应当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六条 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实施动态监测。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如实采集、保存、记录追溯信息,保障水产品可溯源。
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符合水产品特点的质量安全追溯技术。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水产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宣传、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和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科学防治疫病,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认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条 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域,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保护和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防治产地环境污染,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建设,根据水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水产品产地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安全评价,对养殖用水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划定贝类生产区域类型,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科学控制养殖密度,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防止因其生产行为污染水产品养殖环境。
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用于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措施,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
水产品生产者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采集、捕捞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