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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饮用水标准
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好我省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
为保障城镇居民饮水安全,近两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了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活动,划定了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取缔了一批排污口,消除了一些污染饮用水源地的安全隐患,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监测工作得到加强。城市建设、卫生等部门各自开展了供水水质的监管和监督抽查。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正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
由于区域供水不平衡,污染源种类多,我省大部分城镇仍然存在水源污染隐患,水资源短缺,中远期水量供给不足,净水处理技术相对落后,供水管网设施陈旧失修,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不足,管理粗放,应急能力较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有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等问题。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目前还难以全面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
二、原因分析
1、饮用水水源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不稳定
近年来,省**每年对各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地加强了节能减排和水污染治理工作,饮用水源地水质逐渐好转。比如淮河流域、巢湖流域各市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淮河、巢湖水质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国家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难于让人放心。90年代以来,淮河水质一直很难稳定达到国家规划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有些年份只有40—50%的时段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特别是在每年的汛期和枯水季节,涡河、沙颍河开闸放水,上游蓄积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形成高浓度的污水团集中下泄,短时间内淮河水质常常严重恶化,居民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巢湖水体也难于达到国家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一些地区由于认识上、资金上和管理上的问题,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监控工作仍然不到位。
2、水资源短缺,节水意识不强
我省水资源并不丰富,区域供水不平衡,存在资源性短缺、工程性短缺,加上污染性短缺更加剧了短缺状况。据有关部门预测,随着人口的增长,供需缺口将进一步加大。尤其是干旱少雨季节,资源性短缺和污染性短缺就更加明显。尽管如此,全社会节水意识仍然不强,如节水器具的使用率低,自来水管网改造不到位,漏失率高,水资源浪费现象很普遍。
3、供水企业净水处理技术和水质管理不能满足要求
由于水源水时常受到污染,因此,我省供水企业的水质管理水平和水质状况就需要不断提高。现有的净水处理技术对降低浊度等效果明显,但对处理水中的一些特殊有机物效果不佳。城市供水自来水管网建设落后,老化失修,容易导致二次污染。据全国疾控中心对全国35个城市调查,出厂水经管网输送到用户自来水龙头,不合格率增加20%。
4、管理粗放,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不足
与群众对饮用水安全的强烈需求相比,**相关部门监管力度还不够,如对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监管不严,自来水出厂水、市政管网水水质总体水平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但用户水龙头的水质,出现黄水、锈水的情况还时有发生,难以全面达到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非供水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供水水质的监管不力,难以满足居民的要求。**卫生部门水质监督检查经费不足,也影响了水质监督工作的开展。
5、监管制度和体系建设不到位导致供水安全风险难以降低
我省城镇生活饮用水主要是由股份制公司负责供应,如马鞍山、蚌埠、淮南等城市。股份制供水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性经营企业。在目前**监管、督察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当由于原水水质超标等原因导致处理的成本过大时,出厂水的质量将难于保证,供水安全风险难以降低。
6、信息公开不够,缺少公众参与
一些地方**,担心影响社会稳定,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信息不能及时公开,公众参与水质管理的机会少、途径不畅。
三、对策和建议
目前,我省现有的日常供水安全保障主要是以供水企业为主,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重点对供水水质实施监管和监测,行业水质检测、**的监管和公众参与的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为确保居民家中自来水长期稳定达到标准,保证让每位居民都喝上放心水,**相关部门应该共同配合,加强对水源地、水厂、配水管网、二次供水和居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的全过程监管。
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管,建设并保护好备用水源,建设并改造供水管网,提高供水能力
目前,各地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已经划定,**水利、海事、建设、环保等部门应该克服认识上、资金上和法律上的障碍,定期联合执法,共同协调污染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源搬迁、排污口关闭等问题,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监管。此外,要合理规划、建设、保护城镇饮用水备用水源(包括一定数量的优质备用水井),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城镇供水安全。**应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步伐,减少水的漏失,为供水企业提供合格稳定的原水。
2、强力推进节约用水
**要推动节约型城市的建设,充分发挥水价杠杆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鼓励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强力推进城市节水进程。同时,还要创新机制,完善激励政策,引导社会各界推行各种节水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如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使用等。
3、加强对供水企业市场准入、退出以及制水、供水全过程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管制。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中标者,明确管理标准,授予特许经营权。同时,也要制定和完善市场退出规则,经营期限届满,应该重新招标。营造供水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供水市场开放化的格局。
监管供水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提高水质为核心,健全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制度。要加大化验、检测人员的培训,确保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化验、检测水质,提高化验、检测质量。
引导供水企业针对水源水污染特点,提高处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对城镇中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和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的现状,**要强化成本和价格的监管,督促供水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确保制水、供水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4、强化**监管和督察
强化建设、卫生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协调机制,改变各自为政,不能联动执法的现象。制定我省城镇《饮用水水质管理办法》,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规范操作、依法行政的平台。建立从水源地到供水末端全过程水质监测、监管体系,加强城市自建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查管理,定期检查并全面掌握城市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和供水企业生产管理情况,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水质监管、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5、加强水质检测
为达到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必须建立严密的、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的水质监测体系,增加现有监测频次和检测项目,对全省供水企业、直饮水企业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和居民家中自来水水质进行抽检。不应依赖自来水公司的水质检测,而应该成立隶属于**的水质监测机构,保证**能履行水质监督职能,提高水质检测结果的可信度。
6、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及时***息
制定我省城镇《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对水厂上报数据内容、报送时间及方式、水质检测的范围、内容、方式、执行标准及水质公布要做出详细规定,实行出厂水水质和管网水质公示制度。目前,每日仅公布水源水的水质还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各供水企业应该每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更全面的水质检测数据。环保、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在**网站、报纸或电视上每日公布我省各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质和居民家中自来水龙头水质监测结果,实现饮用水水质信息透明公开。
7、建立公众参与水质管理的途径和机制
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建立水质公报、价格听证、服务投诉等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作用。邀请包括省市**、政协、新闻媒体、专业人士、行业代表、居民代表等各阶层人士参与,及时了解和反馈社会对城市供水水质的意见和建议,开辟公众参与管理水质的有效途径。鼓励居民通过电话、新闻媒体、互联网、信件等多种媒体形式参与**的水质督察,使**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到居民对水质的意见,及时加强监管和督察。
8、建立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机制和物质储备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当水源、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危及饮用水安全时,应该能及时、有效处置,确保城镇供水、饮水安全。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抓紧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并监督供水企业制定包括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应急预案。
总之,要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和督察,完善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保证每个用户都能用上安全合格的放心水。
生活用水有哪些
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服务业、餐饮业、货运邮电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畜用水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城 市 用 水 分 类 标 准
CJ/T 3070-1999
Classified 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consump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4754-199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3 基本要求
本标准只设一、二级全国统一汇总类别,**以下的细分类别,可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或不予设置。
4 城市用水分类
4.1 居民家庭用水分类见表1。
表1 居民家庭用水分类
序 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1 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非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2 农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3 公共供水站用水 城市范围内由公共给水站出售的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2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2 公共服务用水 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
4.2.1 公共设施服务用水 城市内的公共交通业、园林绿化业、环境卫生业、市政工程管理业和其他公共服务业的用水
4.2.2 社会服务业用水 理发美容业、沐浴业、洗染业、摄影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殡葬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业的用水
4.2.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用水 各类批发业、零售业和商业经纪等的用水
4.2.4 餐饮业、旅馆业用水 宾馆、酒家、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店、招待所等的用水
4.2.5 卫生事业用水 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防疫站、药品检查所以及其他卫生事业用水
4.2.6 文娱体育事业、文艺广电业用水 各类娱乐场所和体育事业单位、体育场(馆)、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影视拍摄等事业单位的用水
4.2.7 教育事业用水 所有教育事业单位的用水(不含其附属的生产、运营单位用水)
4.2.8 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 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救济业以及其他福利保障业的用水
4.2.9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水 科学研究、气象、地震、测绘、环保、工程设计等单位的用水
4.2.10 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用水 银行、信托、证券、典当、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单位的用水
4.2.11 机关、企事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用水 *政机关、军警**、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管理机构和境外非经营单位的驻华办事机构、驻华外国使领馆等的用水
4.2.12 其他公共服务用水 除4.2.1~4.2.11外的其他公共服务用水
4.3 生产运营用水分类见表3。
表3 生产运营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3 生产运营用水 在城市范围内生产、运营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用水
4.3.1 农、林、牧、渔业用水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用水
4.3.2 采掘业用水 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以及其他矿和木材、竹材采选业的用水
4.3.3 食品加工、饮料、酿酒、烟草加工业用水 粮食、饲料、植物油加工业、制糖业、屠宰及肉类禽蛋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盐加工业和糕点、糖果、*制品、罐头食品等其他食品加工业、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软饮料制造业、制茶业和其他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的用水
4.3.4 纺织印染服装业用水 棉、毛、麻、丝绢纺织、针织品业、印染业、服装制造业、制帽业、制鞋业和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的用水
4.3.5 皮、毛、羽绒制品业用水 皮革制品制造业、毛皮鞣制及制品业、羽毛(绒)制品加工业的用水
4.3.6 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业用水 木材加工业、木制品业和竹、藤、金属、塑料家具制造业的用水
4.3.7 造纸、印刷业用水 造纸业和纸制品业、印刷业的用水
4.3.8 文体用品制造业用水 文化用品制造业、体育健身用品制造业、乐器及其他文娱用品制造业、玩具制造业、游艺器材制造业和其他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的用水
4.3.9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用水 原油加工业、石油制品业和炼焦业的用水
4.3.1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用水 基本化学原料、化学肥料、有机化学产品、合成材料、精细化工、专用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的用水
4.3.11 医药制造业用水 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剂制造业、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动物药品、化学农药制造业和生物制品业的用水
4.3.12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 纤维素纤维制造业、合成纤维制造业、渔具及渔具材料制造业的用水
4.3.13 橡胶制品业用水 轮胎、再生胶、橡胶制品业的用水
4.3.14 塑料制品业用水 塑料膜、板、管、棒、丝、绳及编织品、泡沫塑料以及合成革、塑料器具制造业和其他塑料制品业的用水
4.3.15 非金属矿物制品、建材业用水 水泥、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制品、石墨及碳素制品、矿物纤维及其制品和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用水
4.3.16 金属冶炼制品业用水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制品业的用水
4.3.17 机电制造业用水 机械制造业、各类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制造业和电机、输配电控制设备、电工器材制造业以及有关修理业的用水
4.3.18 电子、仪表制造业用水 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元器件制造业、仪器仪表、计量器具、钟表和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及其修理业的用水
4.3.19 其他制造业用水 除4.3.3~4.3.18外的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和其他生产、生活用品等制造业的用水
4.3.20 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用水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煤气、液化气生产供应业、水生产供应业的用水
4.3.21 地质勘查、建筑业用水 地质勘查、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等工程的用水
4.3.22 交通运输业、仓储、邮电通讯业用水 除城市内公共交通以外的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及其相应的辅助业、仓储、邮政、电信业等单位的用水
4.3.23 其他生产运营用水 除4.3.1~4.3.22以外的其他生产运营用水
4.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如表4。
表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 城市灭火以及除居民家庭、公共服务、生产运营用水范围以外的各种特殊用水
4.4.1 消防用水 城市道路消水栓以及其他市内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各种建筑物的灭火用水
4.4.2 深井回灌用水 为防止地面沉降通过深井回灌到**的用水
4.4.3 其他用水 除4.4.1~4.4.3以外的其他的特殊用
城市自来水 水压及流量 标准是什么?
相关的标准你可以参考以下的书籍
标准编号:GB/T 50331-2002
标准名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量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实施日期:2002-1-1
内容简介: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自来水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使用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供水和节约使用城市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资源、**水资源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宁区、浦口区、**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建设、经济、规划、卫生、质量监督、价格、财政、环保、房产、**、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第五条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审查批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相应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对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维护第七条 市、县人民**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编制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批准实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划定。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的要求,编制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批准实施。
县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等部门,根据县总体规划以及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分别编制县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报县人民**批准实施,并报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编制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招标投标。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已交付使用的普通多层居民住宅供水水量、水压不足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设集中增压供水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规定设计和建设。
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计量到户改建工程,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用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者设备。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水资源匮乏的地区不得建设耗水量大的工程。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已建成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的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年设计用水量在二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中用水设施、设备情况进行审查。
节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家饮用水标准是多少
饮用水常规指标
微生物。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100。
毒理指标。砷(mg/L)0.01、镉(mg/L)0.005、铬(六价,mg/L)0.05、铅(mg/L)0.01、汞(mg/L)0.001、硒(mg/L)0.01、氰化物(mg/L)0.05、氟化物(mg/L)1.0、硝酸盐(以N计,mg/L)10、**水源限制时为20、三氯甲烷(mg/L)0.06。
四氯化碳(mg/L)0.002、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亚氯酸盐(使用二**氯消毒时,mg/L)0.7、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氯消毒时,mg/L)0.7。
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臭和味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无、pH(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铝(mg/L)0.2、铁(mg/L)0.3、锰(mg/L)0.1、铜(mg/L)1.0、锌(mg/L)1.0。
氯化物(mg/L)250。硫酸盐(mg/L)250、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扩展资料: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经由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也就是说水质必需通过国家规定的106项检验,才能被认为是安全的饮用水。这听起来好像很“高大上”,但这才仅仅是“安全”的水,换言之就是喝了对身体没有危害的水,离我们所说的“好水”还差的很远。
科学家利用“核磁共振“(NMR)技术,通过测定水的振动频率的半幅宽度(以HZ表示)来测定水分子团的大小,HZ值越大表示水分子团越大,HZ值越小说明水分子团越小,水的质量越好。
2017年4月,中科理化环境分析研究中心对各种水的样品进行了检测,由测报告可知,雨水、自来水、蒸馏水的分子团普遍在100HZ以上;矿泉水在65-85之间,均属于大分子团水。冰川水在50-60左右,属于小分子团水,长期饮用对身体有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我国饮用水标准增加至106项,净水产品选择须擦亮眼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饮用水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