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雷小柔 给各位分享南极地区有什么条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南极条约》的内容(《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南极条约》的内容

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承认南极洲永远继续专用于和平目的和不成为国际纠纷的场所或对象,是符合全人类的利益的;确认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导致对科学知识的重大贡献;深信为继续和发展在南极洲进行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的合作而建立一个牢固的基础,对于科学和全人类的进步都是有利的:还深信一项保证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和在南极洲继续保持国际和谐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

议定条款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1.南极洲应仅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洲,应特别禁止任何军事性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和设防工事,举行军事演习,以及试验任何类型的**。

2.本条约不阻止为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设备。

第二条

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的自由和为此目的而实行的合作,均应继续,但应受本条约各条款的约束.

第三条

1.为了按照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促进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同意,在切实可行的最大范围内:

(a)进行有关南极洲科学项目计划的情报的交流,使工作能达到最大限度的经济和效率;

(b)进行南极洲各探险队和工作站之间科学人员的交流:

(c)进行从南极洲得来的科学观察和成果的交流,并使其能供自由利用。

2.在实施本条时,应从各方而鼓励同对南极洲具有科学或技术兴趣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工作关系。

第四条

1.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a)任何缔约国放弃它前已提出过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或要求;

(b)任何缔约国放弃或缩小它可能得到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任何根据,不论该缔约国提出这种要求是由于它本身或它的国民在南极洲活动的结果,或是由于其他原因;

(c)损害任何缔约国关于承认或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

2 .在本条约有效期间发生的任何行动或活动不得成为提出、支持或否认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根据,或创立在南极洲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间,不得提出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任何新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第五条

1 .禁止在南极洲进行任何核**和处理放射性废料。

2 .如果缔结关于核能的使用,包括核**和对放射性废料的处理的国际协定,而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缔约国又都是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则这种协定所确定的规则也应适用于南极洲。

第六条

本条约各条款适用于南纬六十度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在内,但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国家根据国际法对该地区内公海的权利或权利的行使。

第七条

1 .为了促进本条约的目标并保证本条约的条款得到遵守,各个其代表有权参加本条约第九条所提及的会议的缔约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进行本条所规定的任何视察。观察员应为指派他们的缔约国的国民。观察员的名单应通知每个有权指派观察员的其他缔约国,观察员的任命终止时,应发出同样的通知。

2 .按照本条第1 款的规定指派的每一观察员,有在任何时候进入南极洲的任何或所有地区的完全自由。

3 .南极洲的所有地区,包括在此地区内的一切工作站、设施和设备,以及在南极洲的货物或人员装卸点的一切船只和飞机,应随时接受按照本条第1 款指派的任何观察员的视察。

4.任何有权指派观察员的缔约国得在任何时候对南极洲的任何或所有地区进行空中视察。

5.各个缔约国应在本条约对其生效时将下列事项通知其他缔约国,其后则应预先通知:

(a)其船只或其国民组成的前往南极洲和在南极洲内的一切探险队,以及在其领土上组织的或从其领土出发前往南极洲的一切探险队;

(b)其国民所占用的在南极洲的一切工作站:以及

(c)在本条约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的限制下,打算由其引进南极洲的任何军事人员或设备。

第八条

1.为了便利下述人员行使其根据本条约所规定的职能,而不损害各缔约国有关对在南极洲的一切其他人的管辖权的各自立场,根据本条约第七条第1款指派的观察员和根据第三条第1款第(b)项进行交流的科学人员,以及随同任何此种人员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南极洲时行使其职能的一切行为或不行为,只服从其作为国民所属的缔约国的管辖。

2.与涉及在南极洲行使管辖权的任何争端案件有关的缔约国,应在不损及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下,并在按照第九条第1款第(e)项的规定采取措施前,立即进行磋商,以便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第九条

1.本条约序言中列举的各缔约囚的代表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堪培拉市开会,此后间隔适当的时间在适当地点开会,以交流情报,就关于南极洲的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协商,并制定、审议和向其**建议为促进本条约的原则和目标的措施,其中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a)仅为和平的目的而使用南极洲;

(b)对在南极洲的科学研究提供便利;

(c)对在南极洲的国际科学合作提供便利;

(d)对本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的视察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

(e)有关在南极洲行使管辖权的间题:

(f)南极洲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存。

2 .按照第十三条加入本条约的各个缔约国,在其在南极洲进行实际的科学研究,如建立一个科学工作站或派遣一支科学探险队,从而表示其对南极洲的兴趣期间,有权指派代表参加本条第1 款所提及的会议。

3 .本条约第七条所提及的观察员的报告,应分送参加本条第1 款所提及的会议的各缔约国代表。

4 .本条第1款所提及的措施,经所有其代表有权参加为审议这些措施而召开的会议的缔约国核准后发生效力。

5 .本条约所确定的任何或所有权利得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行使,不论为此种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的任何措施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已经提出、经过审议或得到核准。

第十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作出符合联合国宪章的适当努力,以达到任何人都不在南极洲从事违反本条约的原则或宗旨的任何活动的目的。

第十一条

1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产生任何关于本条约的解释或应用的争端,这些缔约国应彼此进行协商,以便通过谈判、调查、调停、调解、仲裁、司法解决或它们自己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来解决其争端。

2.任何未能用上述方法解决的具有这种性质的争端,应在每次经该争端所有各方同意后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但如果不能就提交国际法院的问题达成协议,该争端各方并不因此免除继续寻求用本条第1款所述各种和平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该争端的责任。

第十二条

1.(a)本条约得在任何时候经所有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缔约国的一致协议加以修改或修正。任何这种修改或修正,在保存国**收到所有这些缔约国已经批准的通知之时起生效;

(b)此后,这种修改或修正对于任何其他缔约国应自深存国**收到其批准通知时起生效。如果自修改或修正按照本条第l款第(a)项的规定生效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收到某一缔约国的批准通知,该国应自两年期满之日起被认为退出本条约。

2.(a)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满三十年后,如经任何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缔约国具文向保存国**提出召开会议的请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举行缔约国全体会议,以审查本条约的实施情况;

(b)本条约的任何修改或修正,经有代表出席上述会议的缔约国的多数,其中包括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缔约国的多数,在上述会议上通过时,应在会议结束后由保存国**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并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生效;

(c)如果任何这种修改或修正未按照本条第1款第(a)项的规定在通知所有缔约国之日后两年内生效,任何缔约国得在两年期满后的任何时候通知保存国**退出本条约,这种退出自保存国**收到通知后两年起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1.本条约须经各签署国批准。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经其代表有权参加本条约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所有缔约国同意邀请加入本条约的其他国家,均得加入本条约。

2.各个国家应按照其宪法程序批准或加入本条约。

3.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经指定为保存国**的美利坚合众国**保存。

4.保存国**应将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和本条约及本条约的任何修改或修正生效的日期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5.自所有签署国交存其批准书时起,本条约即对这些国家和对已经交存加入书的国家生效。此后,本条约对于任何加入国,自其交存加入书时起生效。

6.本条约应由保存国**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本条约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保存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档案库内,该**应将本条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

下列署名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一日订于华盛顿。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日条约对中国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至1999年,南极条约组织有成员国43个,其中协商国26个,非协商国17个。

2001年7月,第24届协商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会议决定将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总部设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


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协商国签订的有关保护南极的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和措施。

从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苏联等12国代表经过60多次会议,在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年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签订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签订了《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6月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该公约在向各协商国开放签字之时,由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通过而中止。但由于南极条约环保议定书中的很多条款系直接引自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因此,《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仍被视为可引为参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马德里通过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和“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并于10月4日公开签字,在所有协商国批准后生效。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在马德里通过,并于当年10月4日开放签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

该议定书旨在保护南极自然生态。议定书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南极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其它**的来访者,严格禁止向南极海域倾倒废物,以免造成对该水域的污染。议定书还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

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签字国将在未来50年内对南极生态保护承担严格的义务。1991年10月4日,中国签署了该公约。

急急急!!!为了和平利用南极,我国于1983年加入的条约是_____。

《南极条约》的内容

B
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协商国签订的有关保护南极的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和措施。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日条约对中国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至1999年,南极条约组织有成员国43个,其中协商国26个,非协商国17个。

中国参与南极科考,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参与南极科学考察的意义尤显重大。早在1983年8月,中国就加入《南极条约》。1984年6月,中国成立了第一支南极考察队。1985年2月,中国在南极洲乔治岛上建立了中国南极长城考察站,同年10月7日中国又获得《南极条约》协商国资格。

签署1959年《南极条约》的有哪十二个国家?

南极条约
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承认南极洲永远继续专用于和平目的和不成为国际纠纷的场所或对象,是符合全人类的利益的;确认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导致对科学知识的重大贡献;深信为继续和发展在南极洲进行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的合作而建立一个牢固的基础,对于科学和全人类的进步都是有利的:还深信一项保证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和在南极洲继续保持国际和谐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南极洲应仅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洲,应特别禁止任何军事性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和设防工事,举行军事演习,以及试验任何类型的**。

2.本条约不阻止为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设备。

第二条

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的自由和为此目的而实行的合作,均应继续,但应受本条约各条款的约束.

第三条

1.为了按照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促进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同意,在切实可行的最大范围内:

(a)进行有关南极洲科学项目计划的情报的交流,使工作能达到最大限度的经济和效率;

(b)进行南极洲各探险队和工作站之间科学人员的交流:

(c)进行从南极洲得来的科学观察和成果的交流,并使其能供自由利用。

2.在实施本条时,应从各方而鼓励同对南极洲具有科学或技术兴趣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工作关系。

第四条

1.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a)任何缔约国放弃它前已提出过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或要求;

(b)任何缔约国放弃或缩小它可能得到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任何根据,不论该缔约国提出这种要求是由于它本身或它的国民在南极洲活动的结果,或是由于其他原因;

(c)损害任何缔约国关于承认或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

2 .在本条约有效期间发生的任何行动或活动不得成为提出、支持或否认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根据,或创立在南极洲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间,不得提出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任何新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第五条

1 .禁止在南极洲进行任何核**和处理放射性废料。

2 .如果缔结关于核能的使用,包括核**和对放射性废料的处理的国际协定,而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缔约国又都是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则这种协定所确定的规则也应适用于南极洲。

第六条

本条约各条款适用于南纬六十度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在内,但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国家根据国际法对该地区内公海的权利或权利的行使。

第七条

1 .为了促进本条约的目标并保证本条约的条款得到遵守,各个其代表有权参加本条约第九条所提及的会议的缔约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进行本条所规定的任何视察。观察员应为指派他们的缔约国的国民。观察员的名单应通知每个有权指派观察员的其他缔约国,观察员的任命终止时,应发出同样的通知。

2 .按照本条第1 款的规定指派的每一观察员,有在任何时候进入南极洲的任何或所有地区的完全自由。

3 .南极洲的所有地区,包括在此地区内的一切工作站、设施和设备,以及在南极洲的货物或人员装卸点的一切船只和飞机,应随时接受按照本条第1 款指派的任何观察员的视察。

4.任何有权指派观察员的缔约国得在任何时候对南极洲的任何或所有地区进行空中视察。

5.各个缔约国应在本条约对其生效时将下列事项通知其他缔约国,其后则应预先通知:

(a)其船只或其国民组成的前往南极洲和在南极洲内的一切探险队,以及在其领土上组织的或从其领土出发前往南极洲的一切探险队;

(b)其国民所占用的在南极洲的一切工作站:以及

(c)在本条约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的限制下,打算由其引进南极洲的任何军事人员或设备。

第八条

1.为了便利下述人员行使其根据本条约所规定的职能,而不损害各缔约国有关对在南极洲的一切其他人的管辖权的各自立场,根据本条约第七条第1款指派的观察员和根据第三条第1款第(b)项进行交流的科学人员,以及随同任何此种人员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南极洲时行使其职能的一切行为或不行为,只服从其作为国民所属的缔约国的管辖。

2.与涉及在南极洲行使管辖权的任何争端案件有关的缔约国,应在不损及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下,并在按照第九条第1款第(e)项的规定采取措施前,立即进行磋商,以便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第九条

1.本条约序言中列举的各缔约囚的代表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堪培拉市开会,此后间隔适当的时间在适当地点开会,以交流情报,就关于南极洲的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协商,并制定、审议和向其**建议为促进本条约的原则和目标的措施,其中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a)仅为和平的目的而使用南极洲;

(b)对在南极洲的科学研究提供便利;

(c)对在南极洲的国际科学合作提供便利;

(d)对本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的视察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

(e)有关在南极洲行使管辖权的间题:

(f)南极洲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存。

2 .按照第十三条加入本条约的各个缔约国,在其在南极洲进行实际的科学研究,如建立一个科学工作站或派遣一支科学探险队,从而表示其对南极洲的兴趣期间,有权指派代表参加本条第1 款所提及的会议。

3 .本条约第七条所提及的观察员的报告,应分送参加本条第1 款所提及的会议的各缔约国代表。

4 .本条第1款所提及的措施,经所有其代表有权参加为审议这些措施而召开的会议的缔约国核准后发生效力。

5 .本条约所确定的任何或所有权利得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行使,不论为此种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的任何措施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已经提出、经过审议或得到核准。

第十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作出符合联合国宪章的适当努力,以达到任何人都不在南极洲从事违反本条约的原则或宗旨的任何活动的目的。

第十一条

1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产生任何关于本条约的解释或应用的争端,这些缔约国应彼此进行协商,以便通过谈判、调查、调停、调解、仲裁、司法解决或它们自己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来解决其争端。

2.任何未能用上述方法解决的具有这种性质的争端,应在每次经该争端所有各方同意后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但如果不能就提交国际法院的问题达成协议,该争端各方并不因此免除继续寻求用本条第1款所述各种和平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该争端的责任。

第十二条

1.(a)本条约得在任何时候经所有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缔约国的一致协议加以修改或修正。任何这种修改或修正,在保存国**收到所有这些缔约国已经批准的通知之时起生效;

(b)此后,这种修改或修正对于任何其他缔约国应自深存国**收到其批准通知时起生效。如果自修改或修正按照本条第l款第(a)项的规定生效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收到某一缔约国的批准通知,该国应自两年期满之日起被认为退出本条约。

2.(a)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满三十年后,如经任何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缔约国具文向保存国**提出召开会议的请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举行缔约国全体会议,以审查本条约的实施情况;

(b)本条约的任何修改或修正,经有代表出席上述会议的缔约国的多数,其中包括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缔约国的多数,在上述会议上通过时,应在会议结束后由保存国**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并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生效;

(c)如果任何这种修改或修正未按照本条第1款第(a)项的规定在通知所有缔约国之日后两年内生效,任何缔约国得在两年期满后的任何时候通知保存国**退出本条约,这种退出自保存国**收到通知后两年起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1.本条约须经各签署国批准。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经其代表有权参加本条约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所有缔约国同意邀请加入本条约的其他国家,均得加入本条约。

2.各个国家应按照其宪法程序批准或加入本条约。

3.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经指定为保存国**的美利坚合众国**保存。

4.保存国**应将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和本条约及本条约的任何修改或修正生效的日期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5.自所有签署国交存其批准书时起,本条约即对这些国家和对已经交存加入书的国家生效。此后,本条约对于任何加入国,自其交存加入书时起生效。

6.本条约应由保存国**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本条约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保存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档案库内,该**应将本条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

下列署名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一日订于华盛顿。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日条约对中国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至1999年,南极条约组织有成员国43个,其中协商国26个,非协商国17个。

2001年7月,第24届协商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会议决定将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总部设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

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协商国签订的有关保护南极的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和措施。

从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苏联等12国代表经过60多次会议,在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年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签订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签订了《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6月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该公约在向各协商国开放签字之时,由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通过而中止。但由于南极条约环保议定书中的很多条款系直接引自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因此,《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仍被视为可引为参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马德里通过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和“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并于10月4日公开签字,在所有协商国批准后生效。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在马德里通过,并于当年10月4日开放签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

该议定书旨在保护南极自然生态。议定书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南极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其它**的来访者,严格禁止向南极海域倾倒废物,以免造成对该水域的污染。议定书还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

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签字国将在未来50年内对南极生态保护承担严格的义务。1991年10月4日,中国签署了该公约。

制定《南极条约》的主要目的是________可以从文中这两个方面看出来:(1)_______(2)

南极地区是地球上最冷的地区,即使在暖季也非常寒冷.冰层的厚度达2000多米.这是人类可以利用的巨大水库.   南极极点:阿蒙森-斯科特站  南极点是地球表面非常特殊的一个位置,在那里有许多难以想象的事情,有些是平时生活在中低纬度的同学们一下子难以理解的,南极点的特点有:它是地球上没有方向性的两个点之一(另一个点是北极点),站在南极点上,东、西、南三个方向完全失去意义,只有北方一个方向;在南极点,太阳一年只升落一次,有半年太阳永不落,全是白天,太阳在离地平线不高的地方绕南极点一圈一圈地转,一直不落下,又称“极昼”,有半年见不到太阳,全是黑夜,又称“极夜”;如果说沿着地球的某一条纬线转一圈就算绕地球一圈的话,在南极点是最省力的的方法,只需要围绕南极点走一圈,只需要几秒钟就能环球一周;在南极点,你说现在的时间是几点都是正确的,因为地球上的经线在这里交汇,南极点可以属于任何一个时区;在南极点,你还可以一只脚在东半球,另一只脚在西半球;你可以一半身体属于今天,另一半身体属于昨天。  南极点终年被冰雪覆盖,冰雪厚度达2000米,海拔高度为3800米;气候异常恶劣,年平均气温为零下49度,夏季平均气温为零下32度,冬季平均气温为零下78度,最低气温为零下89度,年平均降水量3毫米。南极点并非是南极冰盖的最高点,覆盖在南极点上面的冰雪以每年10米左右的速度移动,因此,科学家每年都要从新标定一次南极点的最新位置,立上标杆。  1957年,美国在南极点的冰盖上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考察基地,并以第一个到达南极点的阿蒙森和随后而来的斯科特两人的名字,命名为“阿蒙森-斯科特站”,站上所需物资和人员往来都从美国在罗斯岛上的麦克莫多站用大力神飞机运输,至今已经有3000多人到达过南极点。  美国阿蒙森-斯科特站:1957年1月23日建于南极点,海拔2900米。以最早到达南极点的两位著名探险家阿蒙森、斯科特的姓氏命名。每年有30人左右在这里越冬。阿蒙森-斯科特站建有4270米长的飞机跑道、无线电通讯设备、地球物理监测站、大型计算机等。可以从事高空大气物理学、气象学、地球科学、冰川学和生物学等方面的研究。  阿蒙森-斯科特站 斯科特与几个伙伴在阿蒙森之后一起进入南极极点,在归途中悲壮覆没.1989~1990年,由中,美,苏,法,英,日六国南极考察队员组成的国际横穿南极**考察队,历时7个月又一次把人类的脚印留在了南极极点上.   南极极点的地点就是所有经线都汇到的同一点  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为:禁止在条约区从事任何带有军事性质的活动 , 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冻结对南极任何形式的领土要求;鼓励在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各协商国都有权到其他协商国的南极考察站上视察;协商国决策重大事务的实施主要靠每年一次的南极条约的例会和各协商国对南极的自由视察权。中国于1985年5月9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年10月被接纳为协商国。《南极条约》有40个成员国,其中26国为协商国,14国为非协商国。  《南极条约》和保护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国家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1961年6月23日生效。该条约共14条,主要内容是南极的利用只限于和平目的,禁止进行一切军事活动和任何核**或处理放射性废物等。我国于1983年5月9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1983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  《南极条约》的签署,对缓和有关国家对南极的领土纷争,促进各国在南极考察方面的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南极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1972、1980年先后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和《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6月又通过了《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南极条约》和上述公约以及历次南极条约协商国通过的140余项建议措施,被称为南极条约体系。

为了和平利用南极,1959年12月1日,由12个国家签订了《______》

为了保护南极洲的生态环境,和平利用南极.1959年12月,澳大利亚、阿根廷等12个国家签定了《南极条约》,我国于1983年正式加入该条约.故答案为: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体系

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和苏联等12国代表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南极国际会议,同意协调南极洲的考察计划,暂时搁置各方提出的领土要求。1957-1958年为国际地球物理年,上述12国的1000多名科学家奔赴南极,他们从后勤保障、科学家考察到资料交换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有成效的合作。1958年2月5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致函其他11国**,邀请他们派代表到华盛顿共同商讨南极问题。从1958年6月起,12国代表经过60多轮谈判,于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美国为南极条约的保存国。 条约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与目标。 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在条约区从事任何带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冻结对南极任何形式的领土要求;鼓励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各协商国都有权到其他协商国的南极考察站上视察;协商国决策重大事务的实施主要靠每年一次的南极条约例会和各协商国对南极的自由视察权。 南极条约依据其国名英文字母的排列顺序轮流主办会议,承担一切会议费用。 工作语言: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会议主办国必须为会议提供4种语言的同声传译和文件。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日条约对中国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至1999年,南极条约组织有成员国43个,其中协商国26个,非协商国17个。 2001年7月,第24届协商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会议决定将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总部设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

关于和平利用南极的条约,除了《南极条约》之外,还有什么条约?

  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协商国签订的有关保护南极的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会议通
  从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苏联等12国代表经过60多次会议,在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年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签订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签订了《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3年中国正式加入《南极条约》。1988年6月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该公约在向各协商国开放签字之时,由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通过而中止。但由于南极条约环保议定书中的很多条款系直接引自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因此,《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仍被视为可引为参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马德里通过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和“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并于10月4日公开签字,在所有协商国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