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赫连智珊 给各位分享血库建立的标准要求为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心血站的权利与义务(中心血站的主要职责)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中心血站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精神,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
采供血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您好,
1、医疗机构临床采血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医疗救治时常需要输血,为保证有充足的血液应急,有关部门指出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征集血浆用品,但具体实施步骤应当以献血法的规定为依据,确保血液采集对象和供给对象的生命安全以及采血供血过程的科学规范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相关单位因急用血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病人生命处于紧急危险状况,不对其进行输血无法挽救其生命,而其他医疗措施无法替代;
(二)偏僻、边远地区的相关单位和所在地没有血站(或中心血库);
(三)可能出现交叉配血或诊断时检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抗体等情况。
临时采集血液后,医疗机构应在十日内将情况向当地县级以上相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在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输血时可能出现的不适状况或**反应,以及可能会因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等情况,并由患者或其家属配合医疗方共同在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2、血站在采血过程中应如何进行管理?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进行采供血业务,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定和制度,与此同时,血站须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另外,血站负责采血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血站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在采血前对献血者免费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血站不得采集其血液。血站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每次采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血站不得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并建立献血档案。
血站对所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验,确保血液的质量。在对采集来的检验标本、血液以及成分血进行分离时,必须选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注射器及采血器材,避免交叉感染。对于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或采血器材,血站必须在血液管理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及时销毁并作记录。
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血站应当积极开展成分血的制备工作,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血站不得单采原料血浆,原料血浆要由专门指定的单位血浆站进行采集。
在临床应用实践中,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特殊血型的血液时,应由供需双方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再次检验,以确保血液的质量。
3、血站在供血过程中应如何进行管理?
血站应保证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的质量、品种、规格、数量准确无误。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血液。血站发出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等也都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如果血液包装袋上没有明确地标明血站的名称以及许可证号、献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储存条件等,也不得供出。
为保证血液及时提供,血站应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预案需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上做出明确规定,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同时,血站应注意传染病的传播,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疫情报告制度。
我国《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管理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施三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4、国家对处罚违反献血法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如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权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血站采集血液时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对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有关部门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为临床提供的用血包装、储存、运输等,如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血站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因血站因素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相关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给患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进行违规操作或不按制度采集血液,从而导致献血者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赔偿;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给患者输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因此导致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刑法》对出**液也有相关规定,其中第333条中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组织他人出**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出**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34条中还规定,由于非法组织出**液或威胁强迫他人出**液,造成他人伤害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者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危及他人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导致人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虽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但却违反规定进行相关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院血库每天的用血量,以及这些血液的来源、处理、保存情况
关于血液和血液制品与人类生活的关系的调查报告 调查人: 调查时间: 资料来源:上网查阅及同学交流 调查提纲: 1.医院血库每天的用血量,以及这些血液的来源、处理、保存情况; 2.为病人输血时,医院及病人各应注意的问题; 3.献血时,医疗单位及献血者各应注意的问题; 4.自体输血的方法和效果; 5.人造血的成分和应用; 6.常见血液制品的种类和用途等。 调查结果: 一、小医院一般每天用血量在400~500ml左右,大医院一般每天用血量在80000ml左右。 二、严格执行配血制度,认真做好血型测定和血型交配,输血前认真核对输血人和受血人的姓名、血型、检查血袋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有无血凝块、有无过期?输血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认真观察病人反应。输血过程最大的威协是血型错误发生急性溶血反应。 三.献血前应尽可能适当休息,保证充足睡眠,应当吃些清淡的食物,不要吃油腻食物,不要空腹献血,献血前还应把手臂特别是肘部洗干净。 四、自体输血是指收集自体血液,在需要时再输还本人。它的主要优点是不需检测血型和交叉配合试验,杜绝了抗体抗原免疫反应所致的溶血、发热和过敏反应,没有传染疾病的危险 五、人造血是一种*白的、完全人工合成的复苏DA,以代替人血中输送氧气的血红蛋白。输血时人造血只能和血液一起使用。它常用于那些需要大量输血的病人,如受到三度烧伤的病人。它呈*白色,无血型之分,任何人均可使用,从而避免了输血的交叉感染。但人造血不能完全代替人血。 六、国内主要血液制品品种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 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血白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纤维蛋白原、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等。 分析和建议: 我发现血液和血液制品与人类的关系是很重要的,换言之,如果没有了血液的医学研究,那么,人类死亡的几率将会大大提高。现在的血液研究技术已经非同寻常,所以人们的生命也有了更好的保障,我希望医生们能多与病人交流,不要再让愚昧无知增加病人心中的恐惧。 调查反思: 现在有许多无知的人,都以为献血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其实不然,因为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快乐了自己,试想一下,如果在你受伤大量出血时没有人为你献血,你是什么心情,当你用血时,别人都是优先免费供应,而你却要买血,你又是什么心情,奉献一点爱心,世界就会多一些温暖。我想,当我长大后,我也一定会献血的,为他人奉献一点爱心。
法律对血液做了什么设计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一)献血法
献血法是调整在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二)无偿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出于自愿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者其他血液成分而不取任何报酬的献血活动。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二、立法历史与现状
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
个体供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的医疗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支撑。
义务献血。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义务献血是通过**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义务献血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二十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经过大力宣传,1996年深圳市无偿献血已达到医疗临床用血的42%。但是总的来讲,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开展得还很不够。
为了推动我国的无偿献血事业,我国相继**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献血活动加以规范。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部相继颁发了《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令第九十三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及相应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医疗用血的重大发展,标志着我国血液事业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也是我国社会的文明程度前进的标志。
三、对临床用血的规定
(一)临床用血的供给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便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二)临床合理用血的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标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三)临床用血的规定
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二节 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血站和血液的概念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负责指定的服务区域的采供血工作。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我国曾在1993年3月20日以第29号部长令颁布《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作为对血站等采、供血机构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那时所称的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我国卫生部又颁布了根据《献血法》制定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并同时废止了《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排除了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的管理规定(对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在《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另有规定)。作出这种分别,是为了把临床用血的采集和生产用血的采集分开进行管理。
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血站是公益性卫生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作出这种规定,与《献血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就是为了保证血站工作人员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保证血液质量上,从而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因此,**应对血站的生存负全部责任,各级**对血站的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要纳入**的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其正常、健康运转。
二、血站的设置审批
血站是按照地区的行政区域来设置的。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出于采供血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也可以在辖区内设立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对血站必须严格管理,防止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无序竞争局面。我们国家对血站的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的设置还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设置血站,由筹建负责人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中心血库,除了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血液中心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或血站分站的由所在地的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部门审核批准。
三、血站的执业许可
血站或中心血库的采供血业务必须经过执业验收和注册登记,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未经验收合格的血站一律不得执业。血站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注册登记机关为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应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注册登记包括: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②采血项目及采血范围;③供血项目及供血范围;④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⑤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
四、对血站的采供血管理和监督管理
对血站实行严格的设置审批制度是为了保证血站完全以保证临床用血为主要任务,以保证用血安全。但是仅仅从设置审批方面把关还不能保证血液的高质量。对于采、供血过程的严格管理更加重要。
(一)采供血管理
1、采血。我国临床用血实行严格的采供血许可制度。未取得采供血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开展采供血业务。同时,血站的技术人员也必须经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为了充分保证血液质量,对采血过程的管理也非常重要。采血时,首先应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血站只能对健康检查合格的公民才能采集其血液。为了保证每份血液都有据可查,采血后,还应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并由采血者签字,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
对检验试剂和采血用的器材也有很严格的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时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国家检定合格的诊断试剂,以保证血液质量。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注射器和采血器材,用后必须在血液管理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及时销毁并作记录,以避免交叉感染。
血站不得单采原料血浆。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把生产用血和临床用血分开进行管理,以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
2、供血。
在血液供应方面,血站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是保证血液的来源有据可查。一旦发生因输血感染疾病的情况,可以帮助医疗机构查明患者病因以及输血责任。《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源、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十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此外,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相应信息:①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②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③血液品种;④采血日期及时间;⑤有效期及时间;⑥血袋编号(或条形码);⑦储存条件。血站还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
为了保证应急用血需要,血站应当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并从各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
为了保证无偿献血的公益性质,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在血液的使用费用方面,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临床用血收费的规定。对于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的处理,既不能浪费,也不能通过市场途径解决,而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本省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省内没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这样的处理方法,既使血液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又使血液供应无利可图,从而杜绝了血霸和血头的营利行为。
(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督:对血站的监督管理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血站进行监督管理。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输血协会成立由卫生行政主管、血液管理、公共卫生等有关专家组成的,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对血站质量管理、血液质量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血液管理监督员的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执行同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监督管理任务。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定机构有权对血站进行现场检查,无偿调阅有关资料。
第三节 对临床输血管理的法律规定
血液是一种宝贵的医疗资源。为了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的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卫生部制定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临床输血的技术要求十分严格,下面按照临床输血的程序简要介绍临床输血的技术规范。
(一)输血申请
临床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并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鉴于输血治疗通常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而又不得已而采用的治疗方法,患者须承受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特别规定,对于Rh(D)*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二)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输血原则上应输同型血,并作交叉配血试验,无红细胞凝集现象方可进行。因此输血治疗中首要的工作是寻找与患者血型相同的血液。为此必须先采集患者的血样送检。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逐项核对。
(三)交叉配血
所谓交叉配血是指将献血者红细胞和血清分别与受血者血清和红细胞混合,观察有无凝集反应,这一试验称为交叉配血。主侧反应,也叫直接配血。次侧反应,也叫间接配血。交叉配血试验的结果是确定能否进行输血的重要依据。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为了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交叉配血的实验操作必须准确无误。首先,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其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最后,为了保证交叉配血试验的准确性,从试验程序上要求必须进行复核。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四)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临床用血液的保存对于输血治疗的效果意义重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此做了严格的技术规定。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规定这样的保存时间,是为了对输血后患者的可能出现的**反应提供可查资料。
按A、B、O、AB 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五)发血
血液的发出是血液真正走向临床的起点。血液一旦发出,潜在的危险可能变为现实。因此发血也必须遵守操作规程。
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配血合格后,应该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因此目前临床上经常存在的医护人员把取血任务推给病人家属的做法是既错误,又违法的。
为了保证所取血液与受血者资料的吻合,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漏血;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反应追查原因。此外,由于血液在血库有严格的保存条件,而血液一旦发出,将会失去此种保存条件。为了其他受血者的安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还规定: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六)输血
输血是临床输血治疗的最终落实环节。治疗效果的显现和潜在危险的可能发生,都系于此。因此这是防止危险的最后一环。《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输血过程的技术规定都是为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首先,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高速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工程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各项检查。
谁在血站工作啊?能帮我看看血站的检验报告吗?
ELISA方法检测抗-HCV时必须要设*性对照孔和阳性对照孔、而空白孔是根据你检测时设定波长来定的,如果是双波长检测就不要设空白孔了,如果是单波长检测必须要设空白孔的,你的血液抗-HCV检测的S/CO比值如果大于临界值可能就为阳性,小于临界值可能就为*性,S/CO比值是根据*性对照孔和阳性对照孔得出的参数算出来的。具体可以查临床检验的一些书籍看看。
血站的标准操作规程是怎么规定的
ABO 血型鉴定
1、实验原理
根据红细胞上有或无A 抗原或(和)B 抗原,将血型分为A型、B型、AB型和O型四种。可利用红细胞凝集试验,通过正、反定型准确鉴定A B O 血型。所谓正定型,是用已知抗A和抗B分型血清来测定红细胞上有无相应的A抗原或(和)B抗原;所谓反定型,是用已知A红细胞B红细胞来测定血清中有无相应的抗A或(和)抗B。
2、使用的标本种类和收集方法
2.1、受检者5%红细胞悬液
红细胞悬液制备:采取受检者的红细胞,经盐水洗涤3次,取压积红细胞1滴加入生理盐水16滴(0.8ml)配成5%的红细胞悬液。
2.2、受检者血清
采取受检着静脉血2-3ml,置水浴箱中至完全凝固,3000转/分钟离心5分钟,分离上层血清备用。
2.3、标本接收
2.3.1、血型鉴定不接收临床送检标本(除外2.3.2规定内容)。
2.3.2、特殊急诊检验人员无法采血时,接收临床送检标本需登记采血护士姓名及送检护士姓名、并查对标本标签和检验单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可以拒收标本。
2.4、标本容器要求:洁净一次性塑料试管
3、使用的试剂
3.1、抗A 、抗B定型试剂(单**抗体)
3.1.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0960081
3.1.2、生产厂家: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3.1.3、保存条件:2-8℃避光保存,有效期内使用。
2.5 %A、B及O型试剂红细胞盐水悬液
2.5.1、制备方法
分别采取已知A、B、O三种血型的红细胞,经盐水洗涤3 次,经盐水洗涤3次,取压积红细胞1滴加入生理盐水16滴(0.8ml)配成5%的红细胞悬液。
2.5.2、保存条件:配制好的5%的红细胞悬液在试管上注明红细胞血型及配制时间,2-8℃避光保存,有效期3天。
4、仪器:
4.1、仪器型号:TL80-1型医用离心机
4.2、仪器厂家:中国江苏姜岩是田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4.3、许可证号:苏药管械(试)字2001第2030436号
4.4、仪器使用具体要求见离心机使用维护程序。
5、操作步骤、报告结果
5.1、 正定型:取清洁试管2支作好标记,分别加入抗A(蓝色)和抗B(**)标准血清各2滴。每管加入被检者5%红细胞悬液各2滴,混匀,1000转/分钟离心一分钟或在室温放置1小时,轻轻摇匀,涂至载玻片上,用显微镜观察是否凝集。
5.2、反定型:取清洁试管2支作好标记。用滴管分别加入被检者血清各2滴,A和B型5%标准红细胞悬液各2滴。混合。立即以1000转/分钟离心1分钟,轻轻摇匀,涂至载玻片上,用显微镜观察是否凝集。
5.3、结果见下表:
抗A 抗B 血型 A细胞 B细胞
+ - A - +
- + B + -
- - O + +
+ + AB - -
注:(+) 凝集(-) 不凝集
6、注意事项
6.1、标准血清质量应符合要求,用毕后应放置冰箱保存,以免细菌污染。如出现混浊或变色则不能使用。
6.2、试剂红细胞以3 个健康者同型新鲜红细胞混合,用生理盐水洗涤3 次,以除去存在于血清中的抗体及可溶性抗原。
6.3、试管、滴管和玻片必须清洁干燥,防止溶血。
6.4、操作方法应按规定,一般应先加血清, 然后再加红细胞悬液,以便容易核实是否漏加血清。
6.5、离心时间不宜过长或过短,速度不宜过快或过慢,以防假阳性或假*性结果。
6.6、观察时应注意区别真假凝集。
6.7、判断结果后应仔细核对,记录,避免笔误。
7、临床意义
输血已成为临床上必不可少的治疗手段,输血必须输入A B O 同型血,如输入异型血,输入的红细胞可能迅速破坏,导致严重的溶血反应, 常常威胁生命甚至造成死亡。
8、方法的局限性:本方法不能检测出亚型。
Rh(抗D)血型鉴定
1.原理:
Rh血型系统通过输血或妊娠可产生免疫性抗体,当遇有相应抗原,可致溶血反应或新生儿溶血病。若误诊误治,可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有条件者应作此检查。目前,一般应用5种分型血清来检查红细胞抗原。临床上,凡带有D抗原者,称为Rh阳性,不带D抗原者,称为Rh*性。
2、使用的标本种类和收集方法
2.1、受检者2-3%红细胞悬液
红细胞悬液制备:采取受检者的红细胞,经盐水洗涤3次,取压积红细胞1滴加入生理盐水32滴(1.6ml)配成2-3%的红细胞悬液。
2.2、标本接收
2.2.1、血型鉴定不接收临床送检标本(除外2.3.2规定内容)。
2.2.2、特殊急诊检验人员无法采血时,接收临床送检标本需登记采血护士姓名及送检护士姓名、并查对标本标签和检验单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可以拒收标本。
2.3、标本容器要求:洁净一次性塑料试管
3. 仪器和试剂:
3.1、仪器型号:TL80-1型医用离心机
3.2、仪器厂家:中国江苏姜岩是田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3、许可证号:苏药管械(试)字2001第2030436号
3.4、仪器使用具体要求见离心机使用维护程序
3.5、Rh抗血清本科使用珠海贝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Rh抗血清试剂产品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4第3400398号
4. 操作
4.1 取小试管2支,用蜡笔标记,分别加上述Rh抗血清1滴,再加2-3%受检者红细胞盐水悬液2滴,混匀。离心:3200-3400转/min,15--30秒
4.2结果判断:轻摇试管,观察结果:如受检管凝集,即表示阳性;受检管不凝集,即表示*性。
5、注意事项
5.1、Rh抗血清质量应符合要求,用毕后应放置冰箱保存,以免细菌污染。如出现混浊或变色则不能使用。
5.2、。试管、滴管和玻片必须清洁干燥,防止溶血。
5.3、操作方法应按规定,一般应先加血清, 然后再加红细胞悬液,以便容易核实是否漏加血清。
5.4、离心时间不宜过长或过短,速度不宜过快或过慢,以防假阳性或假*性结果。
5.5、观察时应注意区别真假凝集。
5.6、判断结果后应仔细核对,记录,避免笔误。
5.7、当用未经洗涤的细胞作试验时,试样中的自身凝集和异常蛋白质可能引起假阳性结果。
凝聚胺介质交叉配血
原理
红细胞表面带有大量的负电荷,以避免其产生自发生**,当红细胞悬浮在电解质时,阳离子会被红细胞的负电荷所吸引,此时红细胞则被扩散的双层离子云所围绕,而形成Zeta电位,决定红细胞之间的排斥作用。
凝聚胺技术首先利用低离子溶液(LIM),降低介质的离子强度,减少红细胞周围的阳离子云,以促进红细胞和血清(血浆)中的抗体结合。
其后,加入凝聚胺(溶液,它是一种高阶阳离子多聚物,肝素中和剂,溶解后能产生很多正电荷,可以中和红细胞表面带有的负电荷,使红细胞Zeta电位降低,缩短红细胞之间的距离,使红细胞产生非特异性的凝聚。
最后,加入凝聚胺(Resuspending),Resuspending具有中和凝聚胺(Polybrene)的作用,使正常的红细胞非特异性凝集散开,试验旨果为*性;但如果红细胞被相应的抗体致敏,则会被凝聚胺凝结,凝集就不会散开,试验结果为阳性。
试剂本科使用珠海贝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凝聚胺介质试剂产品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4第3400397号
套组内容: 150T装量(BA-1003) 主要成份
1.LIM(Low Ionic Mediun) 1瓶×55ml 葡萄糖、EDTA(2Na)
2、Polybrene Solution 1瓶×7.5ml Polybrene、氯化钠
3.Resuspending Solution 1瓶×7.5ml 柠檬酸钠、葡萄糖
3、试验步骤
3.1取试管二支,标主次侧,主侧管加病人血清(血浆)2滴,加供血者3-5%红细胞悬液(洗涤或不洗涤均可)1滴,次侧管反之。
3.2各加LIM0.7ml,混合均匀后,再各加Polybrene2滴,并混合均匀.
3.3用血库离心机3400转/分离心10秒,然后把上清液倒掉,不要沥干,让管底残留约液体.
3.4轻轻摇动试管,目测红细胞有无凝集,如无凝集,则必须重做.
3.5最后加入Resuspending2滴,轻轻转动试管混合并涂片,显微镜下观察结果:在30秒-1分钟内凝集散开,代表是由Polybrene引起的非特异性**,配血结果相合;如凝集不散开,则为红细胞抗原抗体结合的特异性反应,配血结果不相合。
3.6。配学相合后,认真填写配血纪录单和登记本,并通知临床取血。
4、注意事项:
4.1可以用含EDTA之血浆代替血清使用。
4.2若病人血清(血浆)含肝素,如洗肾患者,须多加4-6滴Polybrene溶液以中和肝素。
4.3本试剂盒的操作方法也适用于抗体鉴定。
4.4试剂使用前请回复室温再行操作。
4.5加做辅助性抗球蛋白试验,目的是增加检测抗-K的敏感性,对检测其他红细胞抗体无帮助。
4.6在冬天室温极低的情况下,操作交叉配血试验,某些病人血清中可能含有寒冷凝集素等因素,面导致假阳性的结果出现。若有此怀疑,建议在最后滴入Resuspending时,将试管立即置入37摄氏度水浴中,轻轻转动试管混合,并在30秒内观察结果。
离心机操作标准操作程序
1、目的:使每个工作人员能正确地使用本仪器。
2、范围:本SOP仅适用于本室普通离心机。
3、职责:
3.1 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熟知并严格遵守本SOP,室负责人监督落实。
3.2 本SOP的改动,可由任一使用本SOP的工作人员提出,并报经下述人员批准签字:室负责人、科主任。
4、操作:
4.1 开机:接通电源,打开仪器电源开关,离心机自检。
4.2 按“Open”键,打开机盖,旋开转子盖,平衡放入离心管,旋紧转子盖,关上机盖,此时“Open”键的指标灯亮。(如果接通电源后,机盖为开的状态,则无需此步操作)。
4.3 离心条件的设定:通过按“Temp”、“Speed”、“Time”键的上下箭头分别设定离心的温度、速度和时间。其中离心速度可分为每分钟转速(rpm)和离心力(cfg)两种,可通过同时按下“Speed”键的上下键头相互转换。
4.4 运行:离心条件设定好后,按“Start/Stop”键,离心机启动,“Open”键的指标灯灭。当达到设定的时间后,离心机自动停止,并发出提示音,“Open”键的指标灯亮,按“Open”键,打开机盖,旋开转子盖,取出离心管。若需在离心过程中停止离心,则需再按一次“Start/Stop”键。
4.5 关机:离心完毕后,应及时用干的软布拭去离心室的冷凝水,关闭离心机电源,并记录离记机使用情况。
离心机维护保养操作程序
1、目的:对离心机进行正确的维护,以保证仪器正常运转。
2、适用范围:本SOP仅适用于本室使用的离心机。
3、职责:
3.1 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熟知并严格遵守本SOP,室负责人监督落实。
3.2 本SOP的改动,可由任一使用本SOP的工作人员提出,并报经下述人员批准签字:室负责人、科主任。
4、操作程序:
4.1 离心室的清洁:为了避免样本等残留物的污染,应经常对离心机外壳和离心室进行清洁处理。对离心室清洁,应先打开离心机盖,拨掉电源线,用专用设备将离心机转子旋下,再用中性去污剂(70%的异丙醇/水混合物或乙醇去污染)清洁离心室;离心室内的橡胶密封圈经去污剂处理后,用水冲洗,再用**润滑。
4.2 转子的清洁:转子会被样本残留物污染,也可能会被某些化学试剂腐蚀,因此应对转子每月进行清洁维护。每月用中性的清洁剂清洁转子一次,并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作好记录,以延长转子的寿命。
4.3 离心完毕后,应及时用干的软布拭去离心室的冷凝水。(此步仅适用于冷冻离心机)
4.4 离心结束后,使离心机盖打开,然后关机。
血库冰箱维护保养操作程序
1.目的:
对冰箱进行适当的维护,以确保冰箱的正常使用。
2.适用冰箱范围:
本实验室使用的各种品牌、型号的冰箱。
3.职责:
3.1 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熟知并严格遵守本SOP,室负责人监督落实。
3.2 本SOP的改动,可由任一使用本SOP的工作人员提出,并报经下述人员批准签字:室负责人、科主任。
4.操作方法
4.1 冰箱应放置于水平地面并留有一定的散热空间。
4.2 外接电源电压必须匹配,并要求有良好的接地线。
4.3 冰箱内禁止存放与本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4.4 放入冰箱内的所有试剂、血液、样品等必须密封分类保存。
4.5 保持冰箱出水口通畅;非自动除霜冰箱应定期除霜;定期清洁冰箱,清洁时切断电源,用软布蘸水擦拭冰箱内外,必要时可用中性洗涤剂。
4.6 每日由专人负责观察冰箱内温度并记录于表中,记录表贴于门上,每月一张,一年装订成册存档。
4.7 若温度超出规定范围,调节温控使其回到正常范围,并进行记录。
4.8 若温控调节无效,报请设备科维修,修理后须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能正常使用。
4.9定期用液体消毒剂消毒冰箱内表面。
移动紫外消毒车使用操作程序
1、目的:正确使用紫外消毒车进行消毒。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室使用的ZXC型紫外线消毒车(上海跃进医用光学器械厂生厂)。
3、职责:
3.1 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熟知并严格遵守本SOP,室负责人监督落实。
3.2 本SOP的改动,可由任一使用本SOP的工作人员提出,并报经下述人员批准签字:室负责人、科主任。
4、操作程序:
4.1 打开保护门;
4.2 用手托住灯臂往上抬至需要位置;
4.3 插上电源,打开带灯开关;
4.4 根据需要设定时间;
4.5 使用完毕将按钮摁到底,同时另一手托住灯臂慢慢将灯管放进灯箱内关上保护门。
4.6 不同实验区的紫外线消毒车勿混用。
在哪可以租个血库放自己的血?
为什么要租个血库呢?现在血库是国家性的公益机构。 一般情况下,如果采到的血不被立即就使用到的话,就会被送入血库的有关保存设备中保存起来,我听说过血站采的血一般的保存期为35天。
保存有什么用?因为都有保质期限的。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要求是什么规定
1
、输血科(血库)应有**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
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
、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
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血
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
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的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供血机构,并发放《采供血执业许可证》。严禁个人和未取得《采供血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开展采供血业务。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中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二)负责血液调剂工作;(三)管理医疗机构应急用血;(四)负责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实施奖励和处罚。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血液管理监督员,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血液质量监督管理及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血液管理监督员有权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采供血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血液管理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监督**。第九条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其职责是:(一)血液的采集、分离、储存、包装、运输;(二)血液的统一检测和质量管理;(三)供应本区域内的临床用血;(四)输血医学科学的研究和技术指导。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输血科(血库),在临床用血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二)向患者及其亲友宣传输血知识及用血规定;(三)宣传并动员患者自身储血及其亲友互助献血;(四)科学、合理用血,推行成分输血。第十一条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边远的垦区、林区可以设立相应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区域内的采供血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