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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图书发行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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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出版有哪些要求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想公开出版一本书籍,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不满足以下几条基本条件,是无法顺利公开出版的。
1)符合要求的书稿。
出书肯定首先需要有书稿,其后是符合出版要求的书稿,例如:不能有严谨出版的内容出现在书稿中。
2)正规标准书号。
书号是公开发行的主要条件之一,在我国内地出版作品,要有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书号及CIP数据,两者是出书的必要条件,其中书号就如著作的***明,没有它图书不能合法化,进而不能公开发行,只能作为内部资料,小范围流传。
3)合适的出版途径。
一般像专著这类学术性较高的著作,在图书市场的销量并不尽人意,所以除非是知名教师或作者有机会公费出版,对于一般作者或初次出书作者来说只能自费出书,而自费出书如果不委托代理机构,个人操作的话不但费时,出版困难也是难免的,还是建议大家与正规代理机构合作,既节省时间,出书也能顺利进行,质量还有保障。【摘要】
个人文史书籍出版有什么要求【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想公开出版一本书籍,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不满足以下几条基本条件,是无法顺利公开出版的。
1)符合要求的书稿。
出书肯定首先需要有书稿,其后是符合出版要求的书稿,例如:不能有严谨出版的内容出现在书稿中。
2)正规标准书号。
书号是公开发行的主要条件之一,在我国内地出版作品,要有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书号及CIP数据,两者是出书的必要条件,其中书号就如著作的***明,没有它图书不能合法化,进而不能公开发行,只能作为内部资料,小范围流传。
3)合适的出版途径。
一般像专著这类学术性较高的著作,在图书市场的销量并不尽人意,所以除非是知名教师或作者有机会公费出版,对于一般作者或初次出书作者来说只能自费出书,而自费出书如果不委托代理机构,个人操作的话不但费时,出版困难也是难免的,还是建议大家与正规代理机构合作,既节省时间,出书也能顺利进行,质量还有保障。【回答】
国家出版总署怎样界定非法出版物?
(一)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秽、**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修订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有关各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第四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新闻出版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新闻出版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第五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3.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标准的制、修订,负责国家标准的申报和行业标准的审核、编号及发布;
5.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和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对本行业各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8.参与协凋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10.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协调管理和监督标准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有关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检查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
4.对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和备案管理;
5.对本地区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标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第九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新闻出版署领导和管理下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规划和计划的建议;
2.提出专业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
3.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标准的实施和提供标准的咨询服务;
4.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根据企业生产类型和规模,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实施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根据企业需要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类标准为主的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2.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3.根据需要制定技术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4.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产品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5.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和提高工作;
6.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7.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有关标准化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的工作,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强化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第三条 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依据。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第六条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 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七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出版一本教材,需要申请书号吗?要印刷具体流程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出版一本教材,需要申请书号。
流程:
一、申请书号;二、排版印刷
一、申请书号,可以找代理申请书号的公司替您申请书号。
申请书号首先填一份选题表,选题通过后,交书号管理费(并提交全稿(需要是定、全、清的全稿),经过三审三校后确定稿子(审校期间如内容有违反出版条例的需要修改或删除),提交出版署进行CIP备案,书号正式生效(从申请-批复用时40天左右)。
二、排版印刷的话,要根据稿子的字数,开本大小,纸张要求,黑白还是彩色,印刷量,及页数等因素来确定。
与出版社合作,版费问题
在销售前除了书号,排版印刷费用,就没有其他费用了。
版税是一种付酬方式,具体地讲,它是指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的一定货币份额。
从广义上说,也有人将版税视为稿酬的一种。
版税的计算方法是:图书单价×图书印数或销量×版税率
版税率一般在6%-10%之间。
版税的标准和支付办法需要由作品版权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确定下来。在一般情况下,出版者须在作品正式出版前将版税的一部分支付给作者,这部分版税称预付版税。预付版税可在合同签订后、作品交稿后或样书印出后支付。 预付版税一般不少于预计版税总额的50%
关于内部教材:
《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准印证》。
准印证由各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申请机构准印证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发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标准,系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上述标准的出版发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标准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第四条 标准的正式说明或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编写,并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第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第六条 标准的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签订的标准出版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二)交稿要求;
(三)出版周期、质量要求;
(四)出版费用;
(五)双方义务与权限;
(六)违约责任。第七条 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应当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同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的标准、标准汇编或选编,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第八条 未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送审稿、报批稿,任何单位不得以公开、内部或其他形式出版发行。第九条 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出版稿送交出版单位出版时,需附有标准审批部门的正式批文或发布文。出版稿的内容应当符合GBI《标准化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在标准出版的编辑中,如发现有疑点或错误,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交稿单位联系处理。当标准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必须经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标准、标准汇编的出版,应当符合GB1.2《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和有关图书出版规定。第十二条 送交出版的稿件,应当符合齐、清、定的要求。
标准出版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三条 标准出版后,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及时向标准的提出部门和审批部门赠送样本。赠送样本的数量,由标准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商定。第十四条 中国标准出版社每年出版一次截止上年度末已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该目录的出版,自收稿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第十五条 标准出版单位在确定标准印数时,除征订数外,还需考虑适当的储备数,以解决各方面对标准的需求。第十六条 标准的征订、发行,一般通过新华书店进行。
为满足生产、科研单位的需要,弥补新华书店发行之不足,标准的出版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规定开展自办发行业务,建立标准的发行网络,扩大发行服务范围。
有关标准的发行办法,应当遵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为非法出版物,按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有关出版发行管理问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应遵守哪些规定
在出版物中认真贯彻*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意义重大。因此,有关部门对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出版物应掌握的基本原则、出版物的有关内容、涉及重要问题的审批程序以及印刷发行事宜等具体方面都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1)所有的出版单位都必须切实贯彻执行*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出版物中,不得出现违反政策、法律和损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2)涉及研究和评价有关宗教的出版物,要坚持马克思**的宗教观,以*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为准绳。对于有关宗教专业研究的学术著作,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有关的社会科学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对于这一类学术文章,由**有关社会科学专业期刊发表。对此类出版物中涉及现行宗教政策、外交政策、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风俗习惯等问题的,出版单位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应征询省级以上宗教协会或省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3)对以有关宗教经书、典籍或以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俗读物,原则上不安排出版,如确有需要安排公开出版的,要重点考虑书稿内容是否有利于*的民族宗教政策,并报经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4)非国家定点的书刊印刷企业一律不得承接印制任何有关宗教的出版物。
(5)有关宗教的图书、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协作出版或代印(复录)、代发。
(6)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将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门追究法律责任。
摘自《中国民族政策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