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夏冰曼 给各位分享电子政务管理的标准是什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电子政务系统框架由哪几个部分构成?(电子政务基本框架)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电子政务系统框架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以三网一库为核心和基本架构
三网:1.政务内网平台:**部门内部办公的电子化和网络化;2.政务专网平台:**部门之间通过网络时行信息共享、传递及协同办公; 3.**外网平台:**部门通过网络为公众提供信息发布与互动、政务公开、网上办公等服务。
一库:**信息资源库

什么是企业的标准化和标准化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框架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实施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意义:
1、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对于促进企业技术全面进步,提 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企业市场竞 争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方**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推行 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有利于规范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 降 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生产效益.产品质量是 企业基础工作的综合反映,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 质量的因素很多, 企业通过一系列的标准来规范操作行为 和作业流程,从而控制各种影响质量的因素,以减少或消 除质量**的产生;一旦发现质量**,也能及时发现并 采取纠正措施.
3、只要真正实施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就能更好地为顾客提供质量可靠、满意的产品,进而提升品牌 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无形中为企业创造出巨大的财富.

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什么为主体

摘要:自从电子政务被引入中国后,关于电子政务的研究蓬勃发展,各类专著不断问世。与此同时,各机关各部门争相建立电子政务系统,但基本是“各自为政”,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此而产生了许多问题。许多部门单位间的软硬件系统缺乏信息系统的兼容性, 如硬件系统缺乏接口, 或者接口制式不一, 软件系统各自为政, 重复设计, 互不通用, 信息资源建设各搞一套, 结构格式混乱, 有些本来可以共享的数据却不可以共享。这样一哄而起的电子政务建设, 造成了“信息孤岛”现象大量存在,拉大了数字鸿沟, 妨碍了信息资源建设的共享和共建,浪费大量的国家资源。因而,关于中国电子政务标准体系的构建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电子政务 标准体系 构建 法律法规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信息化建设进入了飞速的发展时期,从世界排名的后几位的水平已达到目前的领先水平。目前,中国的电子政务已经全面启动和实施,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电子政务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 它能否有效、顺利地运行, 关键在于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可以说,“标准和规范是保证各种不同电子政系统互连、互通、互操作的基本前提, 是维系电子政务系统有效运行的基石”[1]。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不仅需要技术的标准化, 而且需要管理的标准化,同时还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全面地推进电子政务标准体系的建立,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才能使电子政务朝着有序、安全、稳定的方向发展。鉴于目前中国电子政务的建设情况,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中国电子政务构建的标准。
一、中国电子政务的标准化体系
标准化建设是一个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考虑的系统构架,因此必须统筹全局,全面规划,既要全面建设又要突出重点,创造一个总的指导方针,正确把握中国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的任务和方向。标准化体系模型主要可分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从技术标准方面考虑可分为: 基础设施标准、应用基础标准、应用支撑技术标准、信息安全标准; 从管理方面可分为: 管理标准和评价标准。同时, 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二者不是完全割裂的, 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在做好技术标准的同时要兼顾管理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1.基础设施标准
基础设施建设是电子政务实现的首要技术条件,它是**办公通信的主要载体, 它的标准化是整个技术标准化的硬件基础, 主要包括: 网络通信设施标准化, 计算机硬件平台标准化,**办公环境质量标准化。基础设施的标准, 既要满足网络的需求, 又符合中国的国情, 因而选择适当的计算机硬件是必要的。它主要包括计算机CPU、内存、外存、显示器及附属设备如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而对服务器的硬件则采用较高的标准, 注意软硬件的兼容性和可操作性特点。**办公环境质量标准化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在办公过程中应当具备的外环境和内环境。内环境主要是指**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的计算机硬件组成及办公日常设备的配备情况, 能够处理一般政务活动的能力, 同时要有抵御灾害的应急设备, 不仅要有严格的质量要求, 还要有数量上的要求。外环境是指**网络建设类型的拓扑结构, 办公的规模大小, 所处的场所适合结构化布线的标准以及适应“三网融合”等。
2. 应用基础技术标准
应用基础建立在基础设施之上, 是电子政务应用的前提条件, 它的标准化关系整个网络是否顺利畅通,数据的传输是否有效和正常传送, 它涉及一系列国际上通用的标准, 是网络运行的主要技术保障。“应用基础标准主要有: 网络传输协议标准, 网络交换技术标准, 数据存储传输技术标准, **网站模式标准。网络传输协议标准是国际上针对广域网和局域网的数据传输形成的一系列标准, 如因特网上的TCP/IP 协议标准、Http、Ftp 等相关标准。不同的组网方式, 传输模式也会有千差万别, 尤其是局域网协议标准,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应用的局域网其要求自然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组建**网络时应该达成认识,以便更好地实现网络互连。网络传输技术主要是针对异种网络平台实现数据转换和传输的技术, 网络交换和互连使得不同规模的网络都能够共享信息资源, 实现数据的正常传递。”[2]因此在网络互连必须要符合标准、遵行标准, 这样他们之间的连通就大大缩短了“数字鸿沟”带来的差距, 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建提供支撑。“**网站模式标准是指**在管理和服务过程表现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 电子政务应用模式分为G- G( **—**) 、G- B( **—企业) 、G- C( **—公民) 三种服务模式。”[3]根据电子政务的应用模式, 在网络意义上又可将电子政务分为业务内网、业务专网、外网及与他们相联的公共信息资源网或因特网, 三者既联系又保持必要的隔离, 这样**可以利用网络做到既尽其所能的服务, 又能保障电子政务信息的安全性, 值得推广。
3.应用支撑技术标准
应用支撑技术是建立在一系列应用基础协议标准的基础之上的, 它是电子政务硬件平台和软件平台之间的过渡平台, 为**办公应用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由于现有的技术水平的现状, 我们在支撑技术上的开发还远远不够, 在系统软件和许多应用软件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基于实现信息网络的各方面要求, 对支撑技术相关方面达成一致标准是必要的。”[4]应用支撑技术平台主要包括: 操作系统平台、应用系统平台。操作系统平台包括网络操作系统和单机操作系统。网络操作系统是网络用户和计算机网络的接口,它管理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资源, 为用户提供文件共享、打印共享等各种网络服务及电子邮件、WWW等专项服务, 任何一种网络操作系统都不可能支持所有连网的硬件。基于此有必要在网络操作系统方面达成与相关硬件兼容的标准, 摆脱信息**。应用系统平台应用系统是用户直接进行操作的软件, 它包括数据库平台、服务器软件、办公应用软件、电子政务系统软件等。在软件配置上以需求为导向, 不盲目求大求新, 力求达到最优性能/价格比。在研究开发应用系统模块时应形成共识, 在软件开发的安全, 面向对象可行性及易操作性方面能够形成一致共识, 各级**机构提供一个基于国际互连的信息交互与应用平台, 通过营造一个真正快捷、共享、安全的政务工作环境, 建立“一站式”的**服务系统, 最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信息安全标准
对电子政务而言,“ 信息安全问题由于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而显得特别重要, 我们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重视。”[5]对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要考虑其充分性、整体性、有效性和适应性原则。信息安全标准分为: 信息安全技术管理标准和信息安全运行管理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管理标准是最低标准, 它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最低标准应该建立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如采用网络安全控制和网络监控,专用的网络防火墙, 采用数据加密技术等标准。同时, 建立国家级的安全配套机制是必要的, 如组建国家级密钥管理机制, 建立由第三方认证的密钥认证机构, 负责密钥的分发、管理和维护工作, 制定网络产品的安全测试标准等。信息安全运行管理标准: **工作标准化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安全问题, 就是安全管理本身的标准建设。
二、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对电子政务来说, 它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制的作用。同样, 标准化建设也以法律作为支撑。从现有法律建设成就来看, 中国有关信息化及电子政务的法规依然很少。目前,在中国的具体的法律保障体系中, 对信息论证、加密技术、电子支付、电子印章的合法性还亟待进一步解决, 而在网络安全、信息保密、权限管理及责任监督方面都需要法律来完善, 确定其要求, 制定合理的标准, 进一步完善法律对电子政务的规范作用。“发展电子政务, 立法要先行, 立法要从有利于信息技术发展, 有利于电子政务有效开展, 有利于解决电子政务中急需的问题出发, 制定电子政务信息技术规范, 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 对**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内容和形式的规范进行必要的约束, 对**信息网络的规范、安全运行及电子政务公共设施的安全都要有立法作为坚强后盾。”[6]
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模型的构建
(一) 建立总体标准, 作好整体规划是重中之重。“电子政务是一项系统化工程, 推动**信息化的建设, 关键在于搞好整体规划,制定统一的标准。”[7]中国虽然在搞好规划方面做出过一些具体规划, 但是至今没有制定出**信息化的中长期规划, 特别是关于统一的技术标准。这样就制约了电子政务的良性发展, 使得电子政务出现地区不平衡、部门不平衡、管理体制“条块化”、网络基础建设不完善、信息陈旧、信息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等问题。
中国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必须加速进行, 总体标准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以统一化作为电子政务标准化的基本实现方式。
(2) 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
(3) 抓住重点,尽快集中指定若干最具基础性的标准。
(4) 标准要具有发展性和延续性, 在技术导向方**有前瞻性。
中国是有多个各级各地**机构管辖, 各地信息化水平迥异,各级**部门在区域管理上存在相对自由性, 因而必须在“关键环节上加以全面规划, 在各省、各部门之间形成统一的思想, 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网络通信设施, **网站及计算机软硬指标等方面达成一致要求, 保证各地区、部门间在未来信息化建设中的协调性和可用性。”[8]标准化的建设必然要建立在已有的标准之上且与之相适应,后有标准不能和已有标准冲突, 因而在建设的过程中就必须突出重点, 采用基础技术标准优先的策略, 从总体上把握标准化的建设规划。所以, **部门应做好长远规划, 要用全局的眼光看待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

电子政务标准体系是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的核心,也是电子政务总体设计的重要内容,它将各个业务环节有机地连接起来,并为彼此间的协同工作提供技术准则。因而在未来的电子政务建设当中,必须对中国电子政务体系的构建标准进行严格的把关,来不得半点马虎。

参考资料:
[1] 怀进鹏, 林宁, 吴志刚. 我国的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J]. 信息技术与标准化 , 2006,(09)
[2] 胡涵景. 我国电子政务标准体系结构的研究[J]. 中国标准化 , 2003,(04)
[3] 王选. 推进电子政务标准化进程[J]. 数码世界 , 2005,(19)
[4] 李青元, 孙晓利. 电子政务标准解读及对电子政务中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标准的思考[J]. 电子政务 , 2006,(11)
[5] 闫俐. 电子政务的规范化与标准化问题研究[J]. 铁道物资科学管理 , 2006,(03)
[6] 吴志刚. 我国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概况[J]. 中国传媒科技 , 2005,(01)
[7] 李广乾. 电子政务的标准与知识产权[J]. 电子政务 , 2004,(04)
[8] 陆敬筠, 邵锡军. 电子政务标准化技术[J]. 电子政务 , 2005,(Z5)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市场、立足创新、深化应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得立项和安排资金。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在验收时应当听取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第十六条 省人民**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产业政策、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经州(市)以上人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国家标准的制订。第十八条 加强电子政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学技术、技术改造、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引导和扶持相关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支持。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信用、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和安全认证体系,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改善经营环境,规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目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各级经贸委(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和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了解和掌握企业项目的实施及生产经营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的宣传和咨询;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实施、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外商投资和企业的生产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是中方单位的**主管部门;两个以上中方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大的中方**主管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负责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为中方投资主体选配或推荐股权代表,经组织部门审批后,报同级经贸委(局)备案;加强对中方投资主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季度和年度项目进展及生产经营情况。第五条 各级经贸委(局)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引导和规范,原则上不干预企业内部管理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企业中参股或控股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性企业集团,作为投资者的权利,应通过所参股或资产控股企业董事会或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不得借助行业管理职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权,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做出生产经营决策和为社会提供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各种非法干预或侵权行为,企业有权向各级经贸委(局)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全区各级经贸委(局)要建立投诉中心,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第七条 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经贸贸〔1996〕1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注册15天后,必须到当地经贸委(局)备案,同时按规定向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办理财政登记,并将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报当地经贸委(局)。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筹建期会计报表。项目竣工投产时,要履行开业登记手续,并向当地经贸委(局)报送开业登记表;税务部门根据经贸委(局)出具的开业批准文件,依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 企业投资方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合同对出资时间、比例、数额和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实际出资额享有相应的权益;超过规定出资期限6个月仍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应变更合同,调整股权比例,违约方应向合营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无力出资导致企业无法开业投产的,各级经贸委(局)有权做出裁决,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时限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条 企业投资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技术转让条款,各级经贸委(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投资各方按合同规定转让技术的情况,特别是关键技术、核心软件技术的转让进度。不能如期履约的,应提前向同级经贸委(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执行。各级经贸委(局)要将变更事项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核减其投资规模和注册资本,变更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照依法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比例安排出口。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达到出口比例的,企业要制定达到出口比例方案,该方案按原审批权限报批。
  各级经贸委(局)要联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出口承诺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转为内销的产品,应根据国家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补交进口税;涉嫌**的,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政务的内容包括哪些?

【主要内容】

1、**从网上获取信息,推进网络信息化。

2、加强**的信息服务,在网上设有**自己的网站和主页,向公众提供可能的信息服务,实现政务公开。

3、建立网上服务体系,使政务在网上与公众互动处理,即“电子政务”。

4、将电子商业用于**,即“**采购电子化”。

5、充分利用政务网络,实现**“无纸化办公”。

6、**知识库。

【电子政务的四种类型和应用】

一、**与**的电子政务(G2G)

**与**之间的电子政务,可分为内部电子政务与外部电子政务两大类。内部电子**涉及到电子信息、电子办公、电子公文、电子财务、电子劳保福利、电子后勤等方面。**与**之间的外部电子**主要指上下级**、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

二、**之间的电子政务(G2G)

1、电子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2、电子公文传输和管理。

3、电子办公。

4、电子财务管理。

5、电子档案。

6、电子培训。

7、电子监督评价。

三、**与企事业之间的电子政务(G2B)

1、审批类电子政务。

2、税务类电子政务。

3、金融保险类电子政务。

4、司法类电子政务。

5、招商引资类电子政务。

6、管理监督类电子政务。

7、行业专业管理类电子政务。

8、综合服务类电子政务。

四、**与社会公民的电子政务(G2C)

电子政务的推行,为社会公民获取**提供的服务,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同时,社会公民能够对**提供的服务做出即时的评价,并把自己的建议和需求及时反馈到**。

电子政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一个人的出生到死亡,从吃、住、行到每个人从事的事业,从物质需求到精神需求,社会公民都可以在电子**中获得相应的电子服务。

如何建设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体系?

  电子政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直接成果,技术到一定程度需要靠法制的建设来保障。我国电子政务当前的发展情况从技术层面看,与发达国家并没有太大的差距,而真正的差距在于软环境的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从观念上树立起技术是手段,法制是保障的理念,使我国的电子政务走上法制化道路。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现状及其评价

  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伴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展开的,因此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化进程也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一样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电子政务的兴起到1999年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的电子政务正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且更多关注计算机网络本身的问题而非“政务”。当时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电信行业管理法律体系、互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信息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律体系。当时的立法明显偏重于解决因互联网产生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且立法阶位较低。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的逐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随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组建及“十五”规划目标的提出,我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也开始出现了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较高阶位的相关立法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网络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奠定了基础;《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等,都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的认可和推进。二是相关部门和地方**的电子政务立法活动很活跃。如新的婚姻登记方式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相关规定;《深圳市**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也相继**,其中后者比较系统地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换机制、**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地规范电子政务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上有相当的意义。

  总体看,我国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比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

  1.没有明确电子政务的法律地位。电子政务作为传统**管理模式的延伸,其本身应具有与传统行政模式相同的效力,唯有此才能发挥电子政务真正的高效、快捷的优势。《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况且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其他一些单行法虽涉及到了与电子政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电子政务本身的效力、地位等重要问题却没有任何规定。由于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效力不确定,从**方面讲,就很难通过网络开展一些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行为,由于没有或只有很弱的法律效力,**部门间容易相互推卸责任,使电子政务最终流于形式。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因为通过网络进行的申请、确认等行为效力如何,出现错误责任如何承担等实际问题缺少依据,**行为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2.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发展的核心,我国目前缺少信息公开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实现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品质。政务公开是****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息社会对社会治理方式的必然要求。近两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也着力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2003年初,广州市**率先实施《广州市**信息公开条例》,湖北、吉林、江苏、上海、深圳、杭州等省市先后颁布**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在**部委也进行了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尝试,比如2003年底,商务部讨论《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5月,国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从全国的发展趋势看,加快推进**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然而,这些法规、条例都是以部、委或地方**的名义颁布的,一方面适用的范围有限,常限于某一行政区划或某一部门。另一方面,各部门各自制定制度,又没有统一的更高级别的法律存在,各法规之间的统一性较差,相互间容易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

  3.电子政务仍要贯彻依法行政理念,须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社会**法治的内在要求,其核心是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电子政务只是**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行为的性质,因此通过电子化所进行的**行为同样要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现行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使电子政务的监督机制缺乏。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

  4.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孤岛”的出现。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是现阶段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的不统一。由于**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跨系统的信息沟通必然出现问题。因此应由法律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使我国的信息化资源能最充分地利用起来。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议

  电子政务改变了传统的**组织形式,使行政程序简单化、统一化、**业务电脑化、网络化,从而提高**的效率。建设这样的一个**,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笔者认为应以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为核心,配合若干相关的单行法规来构建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框架。

  第一, 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作为规范电子政务的基本法。

  世界各国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分散式立法,即没有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的网络安全、信息公开、隐私权、电子支付等各个单行法中。二是统一单行法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无法将电子政务的所有法律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但有一个专门规定电子政务的单行法,对电子政务的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不管何种立法模式,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的,而我国对此根本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宜采用统一单行法模式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务法》。这主要基于两点理由:(1)分散式立法的普遍**是法律适用复杂;(2)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式立法的**更加突出。分散立法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不但法律阶位低,法律法规之间也极易出现冲突。而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的普及及公众认知程度都较低,用法律阶位相对较高的统一单行法模式显然能在更高程度上提升电子政务的影响力,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其次在内容上,《电子政务法》应包括电子政务组织法(主要规定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对电子虚拟**是否与传统有形**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网络行政行为是否与传统行政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以及网络行政行为是否应履行特殊的程序等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建立健全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与网络技术标准、电子政务监督为内容的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环境。

  电子化**要成为跨越时间、地点、部门的全天候的**服务体,除基本法外,还需要有良好的相关法律环境作保障。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目前应特别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立法:一是建立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为核心的《信息法》。一个电子化**,是一个管理透明,政务公开的**。**有责任与义务以更便利的方式,以更易理解的语言,让民众能够容易地获得**的信息。在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中,其他国家也着力打造“阳光下的**”,制定《阳光下的**法》、《情报自由法》或《政务公开法》。在倡导**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网络中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行政行为中公民个人信息尚且被丢失、泄露,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更值得关注。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目前在这两方面的立法都是欠缺的。加快制定信息公开及隐私保护立法仍是当务之急。二是形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同层次和上下级**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地区、部门分割现象严重,各级**及部门普遍成为“信息孤岛”。如果这个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善,将造成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效能的成倍降低的严重后果。各地**各自为政,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背离了电子政务追求高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价值目标。这一切都与电子政务未实现标准化建设有关。因此现阶段应尽快制定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验收、维护等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作业标准,使电子政务建设标准化,并加强与国际信息网络化的建设接轨。三是健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电子政务中的技术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立法的重点,我国也初步建立起了信息化网络安全规则体系,但偏重于计算机网络技术上的安全保护而忽视了制度上的安全保护。信息安全既涉及国家安全,也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认证问题,对电子政务的发展影响重大。当前应完善制度层面上的**部门信息安全法规建设,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发布、数据保护、信息监管以及相关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等。四是建立电子政务的监督法律机制。电子政务的大量内容都涉及**行政行为,为避免行政权的滥用,监督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要建立**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回应机制。当民众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参政议事、申请办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通过网络对**行为进行监督才有更通畅的途径。另一方面要制定网络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对于传统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而对于在网上从事行政行为出现错误或有侵权现象,以及各部门间网上办公如出现纰漏如何确定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