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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员标准是什么

四个合格*员标准,都是什么呢?

***员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新时期***员标准是什么

  *员标准即*章对*员提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这些标准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即加入中国***的条件、做一名***员的基本要求以及*员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三者互相联系,各有侧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规定了*员标准,构成了*员标准的有机整体。
  第一,申请入*的条件,也就是什么人可以入*。*章规定,凡是申请入*的人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必须承认*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的决议和按期交纳*费。这是对*员的起码要求。
  第二,*员的基本标准。*章规定:“中国****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是对*员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为此要做到:“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奋斗终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前者强调了***员要具有****精神,后者强调了*员和群众的关系。这是在执政条件下对*员的要求,是*员处理与群众关系的根本原则。
  第三,***员的具体要求。即*员的义务和权利。*章规定了*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这是*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也是*员合格与否的具体衡量标准。
  坚持*员标准,就必须全面地坚持上述规定,任何将这些方面的规定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强调某些方面而否定其他方面的做法,各取所需、任意解释的做法,都是对*员标准整体内容的贬损和破坏,必须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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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义务和权利*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毛**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和国家的秘密,执行*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的任务。
  (五)维护*的团结和统一,对*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新风尚,提倡****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的有关会议,阅读*的有关文件,接受*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的会议上和*报*刊上,参加关于*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员,向*负责地揭发、检举*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员,要求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组织讨论决定对*员的*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
  (八)向*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都无权剥夺*员的上述权利。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基本条件是:**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一般应获奖前获得过省部级表彰。

合格*员5个标准是什么意思

法律指什么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因为“法律”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的内涵会因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经历甚至不同职业而变得不同,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概念还在不断进化。

而对“法律”的定义,集中反映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反映着当时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价值判断与行为方式。

“法律”的词源

“法”这个字在古**作“灋”,最早见于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杨孚《异物志》记载:“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在古代司法、监察衙门和官员身上,獬豸是必须的装饰品。现在很多法院门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风。

东汉许慎写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并具有公平、正直的意义。

“律”按《说文解字》的说法,是“均布”之意,说明法律具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秦汉时期,“法”与“律”已经同义,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商鞅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令者也。”韩非也说,“法者,编著于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也就是说,此二人为代表的“法家”将法律作为权力或强制的表现,是一种统治手段,也是一种统治工具。

直到现在,我们还会经常说“拿起法律的**保护自己”,这都是把法律作为工具。

以后直到清代,中国古代法律一般称作“律”。

“法”与“律”用做合成词,是在清末由日本输入。因此“法律”一词,在我国是近现代的用法。

在我们中学的**课本上,“法律”的定义如下: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这个概念是不是法学界公认的概念呢?

当然不是。

对于法学家来说,这个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马克思的“法律阶级论”。

对于马克思的学说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见,更别说基于阶级分析学说给法律下的定义了。

历史演变中的“法律”

“法律”这一概念随着人类对世界认知的不同,其定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宗教作为基本统治手段的古代,人们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来制定。典型如《圣经》的“十诫”。

在君主**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命令。东方的商鞅、韩非,西方的霍布斯、奥斯丁,都持此种观点。霍布斯说,法律对于每一个臣民说来,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

到了君主**解体,**观念崛起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民众的公共意志。卢梭认为,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们让渡全部自然权利,交给主权者群体。而人**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现形式是经由多数决策的方式达成。

而到了工业**之后贫富分化,劳资严重对立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压榨无产阶级的统治工具。这一概念先影响了苏联,后来影响了整个社会**阵营。

到了当今世界,虽然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概念成为主流社会的基本共识,但是在很多意识形态与西方不同的国家(如阿拉伯世界),对“法律”的定义与主流社会还是大相径庭的。

东西方视野中的“法律”

东西方文化中,对“法律”理解差异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约法”,即约定之法,大家商量着来,法律条款都是大家商量出来的。商量不成咋办?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法律定出来,大家就都得遵守,因为这是大家商量好的,谁也不能出尔反尔。

东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说了算,没得商量。当然也不必征求意见,更不需要投票表决。即使刘邦“约法三章”,也是没有商量的。君主是立法者,官员是执法者,民众则受制于法。

而这就造成了东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讲“法治”,以法治国,王在法下,法是约法。

东方讲“法制”,依法治国,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于这种分野,二者在权力划分和部门设置上就出现了一个重大不同:

东方古代有行政部门如三省六部,有监察部门如御史台都察院,有***门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却从来没有西方议会这样的立法机构。

因此,东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国才开始学习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现在中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盘西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