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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2、截瘫、偏瘫(肌力3级)。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重度外伤性癫痫。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功能障碍。6、双眼盲目3级。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5、一侧全肺切除。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17、双侧肺叶切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是: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属于四级伤残。包括中度智能损伤、重度癫痫、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单肢瘫肌力≤2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一侧全肺切除术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16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门排便重度障碍或**;
  40)肝切除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