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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耗计算

单耗:0.246/24=0.01025

关于单耗计算

单耗实际上就是原料总量除以成品总量;

损耗率:

单耗为0.01025,但是实际上成品单件只有0.0086,所以损耗应该为0.01025-0.0086=0.00165

损耗率则是0.00165/0.01025*100%=16.1%(约)

单耗里面包含净耗和工艺损耗,在这里面0.0086就是净耗,也就是原料生产称为成品后实际附着体现在成品本身的部分,而0.00165就是工艺损耗,也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耗费,但是最后不体现在生产成品本身的部分!

单耗标准是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和海关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尺度。

制定的单耗标准主要是一些大宗、大类、工艺传统、易于标准化的重点敏感商品。如:烟、酒、糖、钢材、电解铜、**铝、胶合板、天然橡胶、感光材料、棉花、化纤、聚酯切片、植物油等。

制定的国家单耗标准,由于制定和审定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对单耗标准的原则、使用方法、核定对象还有一个加深理解和熟练运用的过程。

所以单耗的申报行为和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和统一,分步骤逐步到位。形象的比喻为先拧螺丝母后紧螺丝扣,直至拧到位。

扩展资料:

一般情况: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编码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特殊情况: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单耗

什么是单耗

单耗:做一件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有了单耗就可以计算整批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以便组织生产。
我是做针织品的只能以针织品为例:
例如:做一件T恤衫,需要坯布0.18kgs,就是主料的单耗。
其他:领条,领布,扣子等等
关于工艺损耗:每道工序都有损耗,这些损耗一般不是我们关心的,我们只关心成品坯布所需要的损耗,上面所讲的T恤衫的单耗,应当包含:
布边损耗,裁剪段耗,布残损耗,降等损耗。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
(一)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二)单耗标准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生产加工的实际耗料和对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备案、核查和核销的单耗管理工作。第四条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
(三)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
(四)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
(五)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第五条 国家和关区的单耗标准适用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的备案和核销。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的成品单耗,不适用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予以核定和核销。第六条 加工贸易成品的单耗标准有一定的幅度范围,对加工成品的单耗设定最高上限值,对出口应税成品的单耗还设定最低下限值。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决定,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全国海关统一适用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以下简称国家单耗标准),海关总署负责国家单耗标准数据库的维护。
对尚未制定国家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成品,各直属海关可根据单耗标准制定的原则结合本关区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实际,制定仅适用于本关区范围的单耗标准(以下简称关区单耗标准),各直属海关负责关区单耗标准的维护,并报总署备案后执行。
某项加工贸易成品一经颁布国家单耗标准,该项成品的关区单耗标准即行废止。第八条 海关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在成品单耗标准的幅度值和执行期内按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实际核定成品的加工单耗。
如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的幅度值时,应分别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第九条 国家单耗标准自批准生效之日起执行。国家单耗标准生效前在海关备案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海关原核定的单耗标准核销。第二章 净耗及工艺损耗第十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解释:
(一)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二)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三)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四)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五)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六)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七)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八)经海关认定,其他不属于工艺损耗的情况。第三章 企业单耗的报备、报核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海关单耗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各种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通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的方式接受单耗管理。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的单耗资料库应存储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加工的合同定单、排料图、下料单、配料表一经确定,应及时将成品的加工生产单耗数据存入单耗资料库。

什么是单耗?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标准

  单耗标准是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和海关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尺度。

  近两年制定的单耗标准主要是一些大宗、大类、工艺传统、易于标准化的重点敏感商品。如:烟、酒、糖、钢材、电解铜、**铝、胶合板、天然橡胶、感光材料、棉花、化纤、聚酯切片、植物油等。

  初期制定的国家单耗标准,由于制定和审定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对单耗标准的原则、使用方法、核定对象还有一个加深理解和熟练运用的过程,所以单耗的申报行为和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和统一,分步骤逐步到位。形象的比喻为先拧螺丝母后紧螺丝扣,直至拧到位。

单耗标准的制定

  制定单耗标准的依据是:***[1999]号文件第八条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和《海关法》第三十三条加工贸易制成品数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及《海关法》第三十三条《法律条款释义》中的有关释义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在国家统一的单耗标准之外,为了规范本关区加工贸易管理,可以根据本关区的实际制定仅适用本关区的单耗标准作为国家统一标准的必要补充。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单耗标准。各直属海关在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另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协会、外商投资协会的协助下制定关区单耗标准。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

  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制定都应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首先符合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最为重要;其次,要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不使应征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使国内相关产业和市场受到**内销商品的冲击,促进国家外贸政策的贯彻,不使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受到干扰;以该行业加工贸易企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有利于促进加工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还要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使制定的单耗标准切合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海关核定单耗时好使好用。

  单耗核定的原则是: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各地海关按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实际核定、核销单耗,也就是据实核销原则。这既反映了生产加工的实际,也在可控的幅度内规范了海关的核销尺度、降低了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

单耗标准的核定幅度

  制定的单耗标准幅度过低,不能客观反映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生产规模小,工艺传统,加工批量不大的加工企业生产实际,也会给海关核销操作带来麻烦。这类企业加工单耗经常超出单耗标准上限值,海关就要对其修改备案数据,加大了海关核销的工作量。

  单耗标准幅度过大,上限值过高,加工企业报核时会给海关带来核定单耗的压力(企业会以最高上限值申报单耗),也给核销人员的自行裁量权过宽过泛,达不到在合理的规范的幅度内相对统一的执法要求,等于没有标准。

  单耗标准的制定要很好地掌握这个幅度。单耗标准幅度的高低,反映单耗标准制定的水平和质量,在幅度范围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核定单耗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关于单耗计算

单耗:0.246/24=0.01025

单耗实际上就是原料总量除以成品总量;

损耗率:

单耗为0.01025,但是实际上成品单件只有0.0086,所以损耗应该为0.01025-0.0086=0.00165

损耗率则是0.00165/0.01025*100%=16.1%(约)

单耗里面包含净耗和工艺损耗,在这里面0.0086就是净耗,也就是原料生产称为成品后实际附着体现在成品本身的部分,而0.00165就是工艺损耗,也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耗费,但是最后不体现在生产成品本身的部分!

单耗标准是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和海关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尺度。

制定的单耗标准主要是一些大宗、大类、工艺传统、易于标准化的重点敏感商品。如:烟、酒、糖、钢材、电解铜、**铝、胶合板、天然橡胶、感光材料、棉花、化纤、聚酯切片、植物油等。

制定的国家单耗标准,由于制定和审定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对单耗标准的原则、使用方法、核定对象还有一个加深理解和熟练运用的过程。

所以单耗的申报行为和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和统一,分步骤逐步到位。形象的比喻为先拧螺丝母后紧螺丝扣,直至拧到位。

扩展资料:

一般情况: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编码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特殊情况: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单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第五条 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 单耗标准第七条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第八条 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第十条 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第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第十二条 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第三章 申报单耗第十三条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第四章 单耗审核第十八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实际相符的行为。第十九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