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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体系都包括什么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员工管理方法有哪些?

一套标准化生产现场管理方案包含哪些内容?

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体系都包括什么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生产现场管理内容

一、 定置管理
  1. 安置摆放、工件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使用工位器具。
  2. 及时运转、勤检查、勤转序、勤清理、标志变化,应立即转序,不拖不积,稳吊轻放,保证产品外观完好。
  3. 做到单物相符,工序小票,传递记录与工件数量相符,手续齐全。
  4. 加强不合格品管理,有记录,标识明显,处理及时。
  5. 安全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不得阻碍
  6. 消防器材定置摆放 , 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 保持清洁卫生 , 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
  二、 工艺管理   
1. 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
  2. 对新工人和工种变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 经考试合格并有师傅指导方可上岗操作 , 生产技术部不定期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
  3. 严格贯彻执行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按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4. 对原材料、半成品和零配件在进入车间后要进行自检,符合标准或有让步接收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5. 严格执行标准、图纸、工艺配方,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提出申请,并经试验鉴定,报请生产技术部审批后主可用于生产。
  6.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有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7. 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判定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8. 在用工装应保持完好。
  9. 生产部门应建立库存工装台帐,按规定办理领出、维修、报废手续,做好各项记录。
  10. 合理使用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 质量管理   
1. 各车间应严格执行《程序文件》中关于“各级各类人员的质量职责”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工作。
  2. 对关键过程按《程序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定的受控状态。
  3. 认真执行“三检”制度,操作人员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如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制定不放过。
  4. 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品不转序。
  5. 严格划分“三品”(合格品、返修品、废品)隔离区,做到标识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四、 设备管理
  1. 车间设备指定专人管理
  2. 严格执行《兰州同心电池有限公司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设备保养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 做到设备管理“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每天上班后检查设备的操纵控制系统、安全装置、润滑油路畅通油线、油毡清洁、油压油位标准、并按润滑图表注油,油质合格,待检查无问题方可正式工作。
  4. 设备台帐卡片、交**记录、运转记录齐全、完整、帐卡相符、填写及时、准确、整洁。
  5. 实行重点设备凭证上岗操作 , 做到证机相符 .
  6. 严格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 一般事故 3 天内 , 重大事故 24 小时内报设备主管或主管领导 .
  五、工具管理
  1. 各种工具量具刃具应按规定使用,严禁违章使用或挪作他用。
  2. 精密、贵重工具、量具应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3. 严禁磕、碰、划伤、锈蚀、受压变形。
  4. 车间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或已损坏的工具、量具、刃具。
  六、计量管理
  1. 使用人员要努力做到计量完好、准确、清洁并及时送检。
  A . 量具必须保持完好无损,零件、附件无丢失,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送质量部门以便检查、修理、鉴定。
  B . 禁止使用过期或不合格量具,做到正确使用、轻拿轻放、严禁碰撞,使用后擦拭干净,较长时间不使用时要涂油,正确放置。
  C . 所有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按合格证书填写的有效期或质量部检测中心的通知自觉及时送检。
  2 .凡自制或新购计量器具均送质量部检测中心检查,合格后办理入库、领出手续。
  3 .严禁用精密度较高的计量工具测量粗糙工件,更不准作为他用,不得使用非法计量单位的量具。文件、报表、记录等不得采用非计量单位。
  4 .凡须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提出申请报质量部。
  七、 文明生产
  1 . 车间清洁整齐,各图表美观大方,设计合理,填写及时,准确清晰,原始记录、台帐、生产小票齐全、完整、按规定填写。
  2 . 应准确填写交**记录、交接内容包括设备、工装、工具、卫生、安全等。
  3 . 室内外经常保持清洁,不准堆放垃圾。
  4 . 生产区域严禁吸烟、烟头不得随地乱扔。
  5 . 车间地面不得有积水、积油。
  6 . 车间内管路线路设置合理、安装整齐、严禁跑 ] 冒、滴、漏。
  7 . 车间内管沟、盖板完整无缺,沟内无杂物,及时清理,严禁堵塞。
  8 . 车间内工位器具、设备附件、**柜、工作台、工具箱、产品架各种搬运小车等均应指定摆放,做到清洁有序。
  9 . 车间合理照明,严禁长明灯,长流水。
  10 . 坚持现场管理文明生产、文明运转、文明操作、根治磕碰、划伤、锈蚀等现象,每天下班要做到设备不擦洗保养好不走,工件不按规定放好不走,工具不清点摆放好不走,原始记录不记好不走,工作场地不打扫干净不走。
  11 . 边角料及废料等分类放到指定地点保管。
  八、安全生产
  1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 .经常开展安全活动,开好班前会,不定期进行认真整改、清除隐患。
  4 .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5 .特殊工种作业应持特殊作业操作证上岗。
  6 .学徒工、实习生及其他学员上岗操作应有师傅带领指导,不得**操作。
  7 .交**记录,班后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关好门窗,对重要材料要严加管理以免丢失。
  8 .非本工种人员或非本机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9 .重点设备,要专人管理,卫生清洁、严禁损坏。
  10 .消防器材要确保灵敏可靠,定期检查更换(器材、药品),有效期限标志明显。
  11 .加强事故管理,坚持对重大未遂事故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及时处理报告,记录要准确,上报要及时。
  12 .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及时上报。
  九、能源管理
  1 .积极履行节能职责,认真考核。
  2 .开展能源消耗统计核算工作。
  3 .认真执行公司下达的能源消耗定额。
  4 .随时检查耗能设备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消除长流水现象,严格掌握控制设备预热时间,杜绝空车运行。
  5 .未经允许不得私接耗能设备、设施、器具。
  十、 车间管理
  1 .车间可据公司制度,具体制定管理细则,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 .车间做到奖罚分明,帐目齐全,分配公开、公正。
  3 .严格现场管理,要做到生产任务过硬、技术质量过硬、管理工作过硬、劳动纪律过硬、思想工作过硬。[2]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地方标准分为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标准)和在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区域性地方标准)。第四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草拟区域性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贯彻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的需要,在没有省级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区域性地方标准草案,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审批后,在该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

  区域性地方标准由提出草案的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七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下同)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保护动植物安全的要求;

  (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立 项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第九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提出制定下一年的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原则要求。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第十条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设置的依据。第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予以初审,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结束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经立项审查后确定项目,下达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项目计划。

  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

企业标准化工作都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很多,从专业大类上讲,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三个组成部分:[1]
一、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导企业进行技术管理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是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对技术标准的管理(或者说对于技术的标准化管理),主要在于明确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把握各标准分支的具体要求和基本特征,认真组织好各种类、各层次技术标准的贯彻和实施。要通过技术标准化管理,在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方式和正确思维指导下,在“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内部统一协调的技术管理系统,促进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全面贯彻、实施,实现管理目标。
二、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是贯彻与实施技术标准的重要保证。管理标准化,主要应解决好三个环节的问题:一是要在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考核的管理标准;二是认真组织管理标准的贯彻实施;三是采取有效的方式对管理标准化的绩效进行考核,以便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及时纠偏。在过去的标准化工作中,存在忽视管理标准化的倾向,致使技术标准化管理难以持久和有效,也造成了管理中的非规范化行为的不断出现。新形势下要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必须切实重视管理标准的制定、执行和考核,实现企业管理标准化。
三、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是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制定的标准,是以人或人群的工作为对象,对工作范围、责任、权限以及工作质量等所做的规定。工作标准主要是研究规定各个具体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尽的职责和应有的权限。对各种工作的量、质、期以及考核要求所做出的规定。企业工作标准化管理,主要是明确工作标准的内容和对象,科学制定工作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标准;对工作标准的完整性、贯彻情况、取得的成效进行严格考核。
企业标准化管理实质上就是对由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这三大标准体系所构成的企业标准化系统(或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与贯彻执行。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第五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第六条 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第七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八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第十条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国家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准的关系、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第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