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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伊朗问题(**方面)
伊朗核问题的实质是伊朗的国家地位问题。
简介:
自美国总统克林顿1997年5月为惩罚伊朗核计划而签署单方面制裁的行政命令以来,“伊朗核问题”已经存在了13年。13年以来,伊朗在发展核技术上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联合国安理会从2006年起已相继通过了关于伊朗核问题的1个警告决议和3个制裁决议,新的决议也在酝酿之中。但在安理会的压力面前,伊朗不仅没有屈服,反而争取到了4年的发展时间,伊朗核技术水平已经在制裁年代里有了明显的提高,有关伊朗“研制核**”的传闻和“军事解决”的推测也出现于各国媒体,“核问题”在逐渐向“核危机”演变。
伊朗的核计划到底是怎么回事儿,伊朗核危机到底会如何收场,需要从多方面展开探讨,而探讨的结果只能是更多的担忧。
核**的持有者与核不扩散体系的无奈
一般来讲,在国际事务中,大小国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核**问题上,各国的地位是不相等的,存在着“双重标准”,甚至“多重标准”。自《不扩散核**条约》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并于1970年3月生效后,这种不平等就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已拥有核**的国家可以保留核**,但不得输出核**及其制造技术,而其他国家则不可以发展和拥有核**。中国是1992年3月正式递交条约加入书的,因此中国对该条约也承担相应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拥有核**的5个国家,恰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5个主要战胜国和当今国际体系的缔造国,对世界和平负有特殊的责任,在核**问题上与其他国家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拥有的核**属于“大国核**”。
《不扩散核**条约》不仅是“大国一致”的宣言,也大体表达了188个签约国的共同愿望。但在条约生效后,印度和巴基斯坦不顾国际压力,于1998年5月以11次核**的竞赛方式同时挤进了核**拥有国的行列。世界在震惊之余意识到,这两个多次交战的宿敌同时拥有核**,或许会避免新的战争,于是就采取了默认态度,一些制裁也只是程序性的,无碍大局。他们拥有的核**属于“定向核**”,尽管违法,但被容忍。
不过,如果伊朗也拥有核**,局面就不一样了。如同印度和巴基斯坦这对宿敌在南亚的核竞赛,伊朗和伊拉克这对宿敌在中东的核竞赛也曾经紧锣密鼓。两个国家的核计划都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伊拉克核计划的哺育者是苏联,伊朗核计划的哺育者是美国;伊拉克的首座应用性核反应堆的提供者是法国,伊朗的首座应用型核反应堆的提供者是德国。20世纪70年代的竞赛高峰期,伊拉克领袖萨达姆说:“你要问这世界上的任何人是否想拥有核**,他都会告诉你说,他想拥有”;伊朗国王巴列维说:伊朗“毫无疑问会以世人想不到的速度拥有核**”。
但1979年的伊朗*****扭转了两伊核竞赛暨阿拉伯人与波斯人核竞赛的进程。**后的伊朗以西方为敌,自然失去了西方的支持。在1980年爆发的两伊战争中,萨达姆空军的8次轰炸严重毁坏了伊朗未完工的德国反应堆,以色列的空军则彻底摧毁了伊拉克即将投入运行的法国反应堆,两国间的核竞赛不得不中场停歇。
战后,萨达姆错误地入侵科威特,引发了联合国授权、美国主导、有40多个国家参加的解放科威特的战争,萨达姆不仅“被打回了老家”,还接连承受了13年的制裁,莫要说恢复核计划,最后连政权都丢掉了。萨达姆的错误导致伊拉克核计划的彻底破灭,意味着阿拉伯人输掉了同波斯人的核竞赛,同时也意味着伊朗的核计划从此成为西方国家和阿拉伯世界的眼中钉,不可能不受到严控和高压。恰似印度和巴基斯坦中的任何一方弃核,另一方也必须弃核。《不扩散核**条约》在这里被认真地派上了用场。
简而言之,无论是根据《不扩散核**条约》还是根据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的基本认识,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都会“严防死守”。也就是说,当今的国际环境不允许伊朗拥有核武装。
伊朗坚持不懈的努力与难以补偿的高昂代价
早在1957年,美国就同伊朗签订了和平利用核能协议,那时候的伊朗是美国在海湾地区的坚定盟友。两年后,美国帮助伊朗在德黑兰大学建立了核研究中心,向伊朗提供了实验型核反应堆。1974年3月,巴列维公布了他的宏远规划:在1994年建成总能量为2300万千瓦的核电站(相当于23个目前俄罗斯帮助伊朗建设的布什尔核电站)。
一个石油输出国竟然制定了如此庞大的核计划,不能不引起世界关注。刚刚以盛大的波斯帝国2500周年庆典让世界刮目相看的巴列维国王,丝毫不掩饰伊朗核计划的真实目标,于1974年6月在巴黎对媒体公开表示伊朗的目的就是要制造核**。当年年底,伊朗同西德联合电力公司签署了在布什尔建设两座总价值为50亿美元的核反应堆协议,伊朗核项目年度预算也从3000万美元增加到10亿美元。1977年5月,法国也同意为伊朗建设两座90万千瓦的核反应堆。
1979年4月伊朗新体制建立之时,布什尔的两座核反应堆已完成过半,其中一座完成了85%。1980年9月,两伊战争爆发,布什尔工程**中断,但伊朗的努力从未停止。尽管伊朗总理曾在1981年2月表示“核电站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核开发应该限制在研究领域”。但从1984年起,伊朗核计划的恢复步伐加快,大量留学生被派出学习,并在伊斯法罕建立了新的***。由于德国坚持在两伊战争结束后方能继续执行协议,有关伊朗开始向中国、巴基斯坦、阿根廷和瑞士等国寻求技术**的报道随之频繁出现。据西方媒体最新披露的消息,早在两伊战争最艰苦的鏖战阶段,即1986年,伊朗最高领袖霍梅尼的专机就从巴基斯坦秘密运来了用于铀浓缩的离心机样机与制造核**和运载**的设计图纸。显而易见,战争使得伊朗更深层次地意识到了建立核威慑的必要。
1992年9月,伊朗同中国签署了《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中国***表示:如果伊朗能够“接受国际**能机构有关核查和监督的规定,接受中方有关原则,中国愿意考虑向伊朗提供核电站设备”。次年2月,双方达成了建设两座30万千瓦核电站的意向合同。孰料来自中国的核技术显然不能满足伊朗的全部需求,未及中国同伊朗的核电站建设商业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伊朗便于1995年1月同俄罗斯签署了100万千瓦核电站的建设合同,紧接着又在同年4月同俄罗斯签署了开发铀矿资源和建造铀浓缩设施的协议。
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期的伊朗在发展核能力方面如此投入,引起了美国的警觉。1995年5月1日 ,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发表声明说:“我们知道,自80年代中期以来,伊朗已建立了组织机构,负责获取和发展核**”,“从其组织、计划、采购和隐蔽活动来看,伊朗正按照目前正在谋求核能力的几乎所有国家所采取的典型路线发展核**”。一周后,克林顿总统正式签署了断绝美伊贸易和投资的行政命令,严禁美国石油公司同伊朗进行任何石油贸易,以迫使伊朗放弃拥核尝试。
新形势下,俄罗斯取消了为伊朗建设铀浓缩设施的计划,中国则停止了同伊朗的核技术合作。而伊朗在得到俄罗斯继续建设核电站承诺的同时,抓紧自行发展铀浓缩技术,秘密建造相关的核燃料循环设施,并取得了显著进展。
美国认为伊朗开发铀浓缩技术是伊朗核**计划的组成部分,因为伊朗一旦建成了铀浓缩设施,就能在任何时间退出《不扩散核**条约》,并迅速生产出**级浓缩铀,而伊朗在巨大的压力和一连串制裁决议面前,丝毫没有表现出放弃既定核计划的意图,对抗在所难免。
对于自己的核计划,伊朗**一贯否认有制造核**的意图,再三重申是为了发电和满足医疗与农业所需。但国际**能机构的报告并不支持伊朗的表白,2009年11月伊朗秘密建立新的铀浓缩设施的消息传出后,伊朗的处境进一步孤立。2010年2月19日,西方媒体广泛报道了国际**能机构在即将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指责伊朗正在秘密研发核**的消息。该机构新任总干事明白相告,“我们获取的情报显示,伊朗过去或眼下都在秘密研发用于**的核**装置”,他还证实了关于伊朗生产纯度为20%浓缩铀的说法。
从伊朗的角度来看,放弃和退缩意味着彻底失败。因为以往半个世纪,这个国家为成为核大国而付出的代价太大了。除了受到周边国家和西方的高度警觉这一巨大的**代价,为开发核技术与建立***所投入的巨额费用严重拖累了石油工业的复苏。由于战争摧残和设备老化,伊朗石油工业日渐萎缩,原油日产量从**前的600万桶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80万桶,而国内一半以上的汽油和柴油竟然需要进口。据西方专家判断,如不及时扭转这样的局面,不出10年,伊朗将不再是一个石油输出国。考虑到伊朗的石油出口收入占伊朗外汇总收入的80%,**预算的60%也来自石油收入,这样的前景是不堪设想的。
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伊朗能退缩么?即便退缩,已经付出的高昂代价能都得到补偿么?即便退缩可以换来美国对伊朗体制的认同,体制安全可以得到保证,但谁能补偿数千亿美元的巨额损失和20年的发展机遇期?
根据安理会以往的3个制裁决议(第1737、1747和1803号决议),伊朗的核技术与中远程**开发及生产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卫队将领都在制裁名单之上,相关材料进口渠道和资金往来都被冻结,甚至重型常规**的进口也被禁止,接下来的制裁又会是什么?新的制裁能保证伊朗民众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影响么?
从中东的宗教和民族关系看伊朗核危机的发展前景
对于伊朗核问题的实质,众说纷纭。有人说是坚持维护核不扩散体系的问题,一旦伊朗拥有核威慑力,核不扩散体系势必会进一步被打破,核安全势必难保;
也有人说是伊朗同西方国家关系问题,特别是美国和伊朗的关系问题,只要美国承认伊朗现行体制,双边关系正常化,伊朗不再为国家安全担忧,自然就没有坚持发展核威慑力的必要了;而伊朗的公开言论则认为,他们是在合法行使本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外界无权干涉伊朗的这一合法权利。实际上,对于伊朗核问题的思考,不仅要避免单一视角,也要避免冷战思维,更多的思考似乎应该集中在现行国际行为准则和中东的宗教与民族关系上。
现行国际行为准则在这一问题的体现就是《不扩散核**条约》必须得到尊重,同时尽量避免军事解决。可以说,这两项的前者是解决伊朗核危机应该坚持的底线,后者则在一定程度是愿望的表达。历史告诉我们,国际争端的**解决和军事解决的选择是难以确定的。仅就冷战结束后海湾地区发生的三次战争而言,无论是1990年萨达姆入侵科威特、1991年联合国授权的多国**解放科威特,还是2003年美国主导的联军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事先都存在**解决的可能,但最终都是诉诸**。因此,伊朗核危机也存在着最终以**解决的可能。
从中东的宗教和民族关系来看,问题似乎更加沉重。中东的历史一向是各种文明交融和冲突的历史,中东的土地一向是各种宗教和民族冲突的舞台。中东主要民族关系的平衡一旦被打破,新的冲突就会席卷整个地区,直至形成新的平衡。
冷战期间,在美国和苏联的干预下,阿拉伯、波斯、突厥和犹太这中东四大主体民族各有各的后台,尽管冲突不断,但基本维持了该地区的势力平衡。
美苏冷战在中东地区最早决出胜负。1979年埃及同以色列在美国主导下实现了和平,标志着苏联的失败和美国的胜利。但与此同时,霍梅尼领导的*****将不仅将伊朗转变为美国的敌人,还通过什叶派的**输出将逊尼派的阿拉伯国家赶到了自己的对立面,引发了萨达姆领导的伊拉克在阿拉伯国家和西方支持下发动对伊朗的战争。这场战争是中东势力平衡被打破的必然结果,也是逊尼派的阿拉伯人和什叶派的波斯人之间的一场新的血腥较量。
两伊战争基本上打了个平手,后果是两败俱伤。战后萨达姆的错误政策不仅导致自己亡***,还给伊朗的崛起制造了绝好的机会。历史上的伊朗曾经是世界上第一个超级大国,今天的希腊、土耳其、巴基斯坦和印度西部地区都在2500年前波斯帝国的疆域之内。伊朗的崛起,特别是拥有核威慑力的伊朗的崛起,势必会对中东新的势力均衡带来巨大的变数,引发难以遏制的核竞争。
以色列是目前中东唯一拥有核威慑力的国家,也是被伊朗视为死敌的国家。对于伊朗的“核崛起”,以色列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在同整个阿拉伯世界实现和解之前,以色列弃核与中东无核化进程是难以启动的。
对于伊朗的“核崛起”,阿拉伯国家也绝对不会接受。只有土耳其静观事态发展,因为伊朗的核突破不仅意味着波斯帝国有了复苏的希望,也意味着曾经统治了整个阿拉伯世界4个世纪之久的突厥人合理启动核突破的可能。
但今天的伊朗毕竟同2500年前的波斯帝国有着本质的不同。自从波斯帝国在1300多年前臣服于阿拉伯人并皈依了***教之后,波斯人同阿拉伯人的冲突不仅是中东主体民族之间的生存空间冲突,也具备了***教教派冲突的鲜明特征,阿拉伯人是绝对不会面对可能拥有核威慑力的伊朗而无动于衷的。
显然,除了国际行为准则以外,伊朗面临的压力是多方面的。国际行为准则未能阻止印度和巴基斯坦同时拥核,但在犹太国家和阿拉伯世界的共同压力面前,伊朗和平拥有核威慑力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伊朗在多重压力面前拒不妥协,势必给外部势力的军事介入制造口实,而外部势力的军事介入完全有可能打断伊朗崛起的进程。
这就是核问题的症结所在。
从这个角度看,伊朗核问题的实质是伊朗如何确定自己的国家地位问题,解决问题的钥匙在伊朗手里。
产品出口东南亚,需要做那些认证?
1、印度尼西亚SNI认证
印尼工业和贸易部秘书长1996年6月通过宪报公布SNI标志产品认证程序,以确保产品符合置顶的印尼标准(SNI)的要求。SNI标志认证采用第五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由印尼工贸部授权的认证机构实施。
2、菲律宾ICC以及PS认证
菲律宾实施两种认证制度,对进口产品,实施ICC许可证制度,对于国内生产的产品除实施强制性的安全认证外,还实施产品质量认证。
菲律宾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有以下两种:
a)菲律宾标准认证体系(Philippine Standards Certification Scheme,PS体系)
该体系适用于菲律宾国内生产的产品。产品经过评价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PNS)或国际上普遍接
的国外标准(如IEC标准)后,菲律宾产品标准局(BPS)将会给生产商办法PS许可证书,有了该证书,生产商才可以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加贴PS产品安全标志或PS产品质量标志,方能进入市场。
b)进口商品许可证体系(Import Commodity Clearance,ICC)
ICC体系适用于进口商品。对于进口的属于强制性菲律宾国家标准(PNS)覆盖范围内的产品,进口货物经过菲律宾产品标准局(BPS)评价满足对应的菲律宾国家标准或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外标准要求后,BPS将给产品的进口商颁发ICC许可证书,准许其适用ICC标志。进口产品要接受抽样检测。此外,菲律宾海会进行市场随机抽样检查,以确保进口商品满足对应的PS标准要求。
菲律宾对健康、生命安全有影响及使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包括:电气设备/产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安全火柴、灭火器、汽车、石油产品、气溶胶等
出口汽车需要哪些手续
(一)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列明出标根据,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份信用证出具的。
(2)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时,付款人的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
(3)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
(4)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二)提单(Bill of Landing,B/L)
它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 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因而也是卖方提供的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 所以在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 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外来证通常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作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的提单"。 对此要求,当货物装船时应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据上有"货物受损"或"包装**"等批注, 凭此换取的提单中,也将均有同样的批注,即成为"不清洁提单",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一般是一式两份,在托运人要求下,也可签发三份或更多份。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只要凭其中一份提了货, 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倒签提单和预借单中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旦暴露,后果严重。我国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
(三)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和保险凭证(Insruance Certificate)
它们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 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 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的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 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四)商业**(Commercial Invoice)
简称**。它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此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 收货、记帐、收付货款和报关纳税的依据。**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 主要包括:**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出口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 运输标志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和装运地、目的地等。 **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 绝不能有丝毫差异。另外,**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 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 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 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 在我国,它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六)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各种检验证书是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条件。在我国, 这类证明一般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 也可区分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 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七)包装单(Packing List)和重量单(Weight Memo) 包装单和重量单是商业**的补充单据。 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的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 以便进口地的海关检验和进口商核对。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的初级产品, 载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八)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 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 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共体成员国等19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COI认证,伊朗VOC认证,SGS认证,有何区别?
三者区别如下:
COI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中文为符合性核查,是伊朗进口强制法检要求的相关检查。当所出口产品在COI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清单范围内,进口商进行清关时,必须按照伊朗国家标准ISIRI进行检验并出具证书。要获得出口伊朗的认证,需要通过被授权第三方机构(例如SGS, PQI)进行相关认证。
伊朗VOC认证中文意思是:符合性认证, 伊朗VOC认证实际上就是伊朗COI认证,没什么很大区别。
SGS是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的简称,译为“通用公证行”。
出口灯具到伊朗有什么安规要求的吗
有要求,需要有灯具的IEC报告,并且产品要符合伊朗的电压,频率等参数。另对产品包装和标识都有要求,同时在货物装船前要进行装船前验货等一系列手续。
灯具出口伊朗需要做CIQ装运前检验检疫,出一份CIQ证书,伊朗客户清关提货时需要用。
另外:
VOC是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的缩写,是伊朗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意思。伊朗标准工业研究院(ISIRI)由伊朗**通过部长令{#H24479 T 9146 dated
27.05.2001}授权,负责对进口至伊朗货物的品质进行管理,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环境,避免低质量的产品冲击相关行业;其职能包括:起草并执行进口至伊朗货物的检验程序、规章、政策抽检进口至伊朗的货物,并依据抽检结果出具伊朗海关凭之放行的清关证书。到达伊朗港口但未办理必需的VCO证书的管制产品将被拒绝清关入境。进口商/出口商将被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由有关机构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由此造成的迟延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出口商/进口商承担。
参考:http://bbs.big-bit***m/forum-141-1.html
关于伊朗出口问题
主要是针对外国的贷款,以及外国的投资,作出了限制。
国际规定的汽车尾气排放量标准是什么?
欧二标准
指欧洲2号排放标准
汽车尾气排出的污染物主要有碳氢化合物、氮氧合物、一**碳、微粒等,它们主要通过汽车排放管排放。由于汽车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先后制定了限制汽车废气排放的限量值,其中欧盟制定的欧洲标准是一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执行的参照标准
以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t的轿车为例。
我国于1999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这个阶段必须达到的排放标准限值为:一**碳不得超过3.16g/km;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1.13g/km;其中柴油车的颗粒物标准不得超过0.18g/km;耐久性要求为5万km。以上便是欧洲一号排放标准。
2004年1月1日以后,标准又有所提高:汽油车一**碳不超过2.2g/km,碳氢化合物不超过0.5g/km;柴油车一**碳不超过1.0g/km,碳氢化合物不超过0.7g/km,颗粒物不超过0.08g/km。这便是2004年我国已经实行的欧洲二号排放标准。
国三
国家第三阶段的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Ⅲ号的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尾气污染物含量相当于欧III的含量,不同的只是新车必须安装一个OBD车载自诊断系统(什么是OBD?即车载自诊断系统。该系统特点在于检测点增多、检测系统增多,在三元催化转化器的进出口上都有氧传感器。完全通过实时监控车辆排放来控制达标,可以更加保证欧Ⅲ排放标准的执行。当车辆因为油品质量等因素,造成排放没有达到欧Ⅲ标准的时候,OBD系统将自行报警,转而进入系统默认模式,发动机将不能正常工作,车辆只能进入特约维修站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且OBD系统不能在车辆出厂之后经过改造加上,所以实施国三标准会使单车成本上涨1000到2000左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稳定达到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必须装备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Ⅲ标准的技术措施,同时使用达到欧Ⅲ标准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