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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标准有哪些
一般需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报考条件 \r\n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r\n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r\n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r\n 3.具有良好的品行; \r\n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r\n 5.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2月10日至1991年2月10日期间出生); \r\n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报考人民**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r\n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2月8日在***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的《招考职位表》)。 \r\n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区、市)或苏木乡镇*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的工作经历;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牧区的工作经历。曾在**团以下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r\n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r\n 现役军人、在录用单位服务未满五年(2004年2月10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2010届及以后的非**教育在读研究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r\n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
1、行为主体标准:公务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行为主体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丧失了公务员身份,除非是经过依法授权行使公务,或者是经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政事务,否则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2、行为意志标准:公务行为是公务员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职责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在主观上应当是出于行为人所在机关的意志,而不应当是行为人本人的意志。
公务员实施某种行为,如果主观的意志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具有公务意志,则可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如果公务员主观上没有执行职务的意图和目的,即使依社会公众看来,有执行公务的表征,也不应认定是公务行为。
界定标准
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法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最后,立法机关接受了这个建议。
公务员的行为的判断标准有哪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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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r\n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r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r\n 3.具有良好的品行; \r\n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r\n 5.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2月10日至1991年2月10日期间出生); \r\n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报考人民**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r\n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2月8日在***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的《招考职位表》)。 \r\n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区、市)或苏木乡镇*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的工作经历;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牧区的工作经历。曾在**团以下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r\n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r\n 现役军人、在录用单位服务未满五年(2004年2月10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2010届及以后的非**教育在读研究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r\n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培养与提升公务员**鉴别能力有哪些方法?
1.树立正确观念。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和****的信念,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是公务员**鉴别能力的观念基础,也是公务员形成对**活动、**行为、**关系、**事件、**形势等进行正确分析、判断和辨别的个性心理特征,即**鉴别能力的前提。因此,公务员要培养和提升其**鉴别能力,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那么,如何树立正确的观念。
一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鉴别能力作为公务员的一种个性心理特征和从事公务活动的基本要求,其形成离不开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熏陶与影响。因此,公务员要提高**鉴别能力,就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且在判断是非的关键时刻看清形势、站稳立场并最终解决好问题。
二是培养爱国**精神。爱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千百年来它一直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生命源泉。在当代,爱国**仍是一面必须高扬的振兴中华的旗帜。特别是在当前汹涌澎湃的全球化浪潮中,公务员作为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全球化的实质,自觉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民族团结,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传承民族文化的精华,增强民族凝聚力,这也是全球化时代公务员**鉴别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
三是坚定对社会**和****的理想信念。从哲学的最基本意义上讲,理想是一种社会意识,它以实践为基础,并在与实践的矛盾运动中实现其自身,只有当它在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观的内在价值基础上相统一时,才能获得科学性,也才具有了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成员普遍失去了理想,这个社会实际上就陷入了信仰危机之中。
四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务员职业道德作为人类道德现象的一种特殊形式,产生于各级**机构运作活动的全过程中。它是指各级公务员,即人民公仆在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以及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感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公务员职业道德是公务员**素质的基本方面,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务员的**判断和从政行为,从而影响公务员对**生活、**事件、**关系等的鉴别判断能力。
2.提高理论水平。这里要侧重强调的是**理论和*的理论。对任何事物进行深入的分析判断,必须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基本原理、毛**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是广大公务员对**经济形势、**事件、**思想、**生活进行正确分析判断的最基本的理论工具。其中,马克思**基本原理是毛**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赖以形成的理论基础,而马克思**中国化是在结合中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对马克思**基本原理的继承和发展。公务员要提高自身的**鉴别能力,必须对上述这些理论熟练掌握、灵活运用。而且这些理论基础越深厚、越扎实,公务员就会站得越高,看得越远,对事物就看得越深刻,**鉴别能力就越强。
3.坚持实践。衡量一名公务员**鉴别能力的高低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体现,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发展和提升。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当前,在实践中提升**鉴别能力,主要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自己的决策能力。对广大公务员而言,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作出各种决策,并且其决策关系到许多人的利益,关系到政策的成败。公务员**鉴别能力的高低,往往就是通过决策过程体现出来的。有较高决策能力的公务员站得高,看得远,能深刻的观察和认识事物,其**鉴别能力相应较高。因此,为了**鉴别能力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运用,公务员必须提高自己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
二是提高自己的政策执行能力。广大公务员是*和**决策的主要执行主体,公务员**鉴别能力的高低通常在其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得以体现。提高公务员**鉴别能力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公务员执行政策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而提高公务员政策执行能力,则使得公务员**鉴别能力有效的付诸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提升。也就是说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三是模范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毛**在晚年讲了一句至理名言,他说:“思想上**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文化大**”给我们造成的损失与改革开放后给我们带来的福祉都说明了这一点。*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和国家工作的全局起指导和推动作用。广大公务员在实践中提升**鉴别能力,就要在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4.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大公务员要在实践中提升其**鉴别能力,就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把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地贯彻到具体实践中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只有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的理论才是科学的理论。因此,学习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实践。只有把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地贯彻到具体实践中去,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才能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鉴别能力。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并没有规定某个具体的发展模式,因此更多的是宏观层面上的指导意义。各个地区、各个领域的具体情况不同,选择的科学发展道路也会有差异。因此,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定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发展模式。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作为科学发展的根本,就是要求广大公务员在工作实践中要正确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要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要牢记“两个务必”,努力做艰苦奋斗的表率。
5.加强生活作风建设,保持高尚的情操。生活作风是公务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和标志,反映出公务员的道德水准、人生态度和价值取向。公务员生活作风的好坏,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战斗力,关系到*和**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甚至关系到*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一些触目惊心的**事例一再告诉我们,一些公务员干部在困难和危险面前是英雄,但在糖衣*弹面前却打了败仗,这种败仗往往是从生活作风上打开缺口的。可以说,公务员干部生活作风上的**既是**现象的一个方面,又是造成更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解决好**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就缺乏坚强的**保证,*和**就严重脱离群众,丧失民心,就有亡***的危险。因此,广大公务员要想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就必须加强生活作风建设,保持高尚的情操。加强自我监督、自我检查,是把住生活关的重要途径。公务员思想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的提高,归根结底还在于自身是否经常检查、剖析自己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得失,是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每一个公务员都要经常想一想。参加**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应该留点什么?“参加**为什么”讲的是**初衷;“当官做什么”,讲的是现实行为;“身后留什么”,讲的是政绩和历史评价。作为公务员,平时就应该从小事做起,从日常工作和生活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既要用社会**的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又要经常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既要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又要敢于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对享乐**进行严厉的抨击。只有时时“慎独”、“慎微”,才能警钟长鸣,善始善终。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法律分析: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
1、手段要求采取**、威胁的方法;
2、**程度,仅限于致人轻伤,如果使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3、罪数问题: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支、管制**,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务员两种行为是什么怎么区分
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国家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为公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行政主体承担。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没有什么争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候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是形式上假借行政主体的名义,实质上则是为自己和他人谋求私利的行为,若此种后果继续由行政主体承担则不尽合理;另外,存在公务员实质上履行职责的行为而行政机关事后以公务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若责任由公务员个人承担则显然亦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
现在理论界普遍认为,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核心是要以公务员所承担的行政职务及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看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包含行政权力这个要素,凡是国家公务员行使其所任职务而发生的行为都属于公务行为,而与职权无关的行为则属个人行为。
当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承担;当他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也属个人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自己承担。
公务员公务行为确认的步骤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区分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个人行为是公务员是个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是公务行为。
第二步是区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公务员以机关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性质属民事行为,公务员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行政行为。不管两种行为(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性质如何,只要是单位行为,法律后果一般都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是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程序问题,如人们对于对于司法程序的重视一样,在确认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过程当中,也要遵守这一程序。
(二)、关于如何区分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有着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
1、姜明安教授认为【10】,怎样划分公务员不同性质的行为呢?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时间中通常考虑多种相关要素。其中主要考虑有:
1.时间要素 2.公益要素 3.职责要素 4.命令要素 5.目的要素
判断公务员行为的性质要综合考虑上述要素。
2、胡建森教授认为【11】,务员行为性质的确认需要在两个层次上作两种划分:首先区别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如果属于单位行为,则不需区别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划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作出的属单位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单位行为如果超出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 3.公务员的行为如果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而作出的,不管单位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单位行为。
3、王连昌教授认为【12】,公务行为的确认:在具体操作上,这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确认的步骤,二是确认的标准。
区分和确认公务员的行为是否是公务行为的步骤,首先是划分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个人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其次是根据组织行为的性质,再划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在具体确定公务行为的时候,还必须综合考虑和掌握确认的标准。这些标准由以下相关要素组成:(1)、时间要素 (2)、名义要素 (3)、公益要素 (4)、职责要素 (5)、命令要素 (6)、公务标志要素
4、崔卓兰教授认为【13】,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认定区分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
(1)、时间要素.公务员在上班期间所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下班后所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英国早期的行政法理论即这样界定公务行为。
(2)、职权要素.公务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属个人行为。这种划分标准显然是将假定的理想状态作为理论前提了。它设想所有的公务员都能依法行政,都不会出现行政恣意和越权的情况。但实际上,将公务员实施的职权范围之外的行为均推定为个人行为并不合理。
将公务员实施的职权范围之外的行为均推定为个人行为并不合理。因为在许多场合下,公务员的越权行为不过是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者行政机关放任公务人员的越权行为(如**监督人员的粗暴执法)。这都直接或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以公务员越权行为为由免责是缺乏法理依据的。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公务人员的越权行为违背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机关也并不因此免责。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非法使用**警械殴打被害人并致其伤残,则行政机关必须承担国家赔偿则任。
(3)、公益要素.公务员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为执行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涉及个人利益的,则视为非执行公务行为.不可否认,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是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的。因此,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具有公益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其行为的性质。
如公务员是挪用行政机关**为个人私利经商的行为即属个人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公务员个人承担。
与职权标准相比较,公益标准使公务行为的范围更加广泛。因为依此标准,假设公务员挪用**经商的行为,纯粹是为了公益的目的,即使超越了职权范围,仍属于公务行为,相应的行政机关就可能对其经营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法律责任。公益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就等于拓宽了行政相对方权利救济的途径。
(4)、主观意志要素.公务员实施某种行为如果主观的意志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则认定为公务行为,如果公务员主观上没有执行职务的意图和目的,即使依社会一般人的见解有执行公务的表征,也不认定是公务行为。
(5)、公务标志要素.公务员执行公务是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公务标志必须在执行公务时佩带,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员或器具不得用于非公务目的.
上述五项要素,组合构成确认公务行为的标准.在具体认定国家公务员的某一行为是否公务的操作过程中,要注意综合考虑这些相关要素,不能仅以其中某一标准来衡量,判断.
5、朱新力教授认为【14】,行政人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经常与下列要件有关:
(1)、时间。时间标准无法回答上班时从事四人行为和下班后出于职业道德进行实质公务行为的情况。例如:《人民**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那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也作了相关规定。【15】
(2)、地域。地域标准无法解决地域内行为人既可进行公务行为,也可进行私人行为的难题。
(3)、职权。在“国王不能为非”时代曾被立法确立。但是今天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认为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越权仍是行政行为。
(4)、名义。指行为人在进行公务行为时明示或暗示表明行为人身份并表达以某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职权。没有表明身份的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除非立法有例外――比如秘密侦察公务行为不允许表明身份后再行为)。但是公务人员以表明身份为掩护进行实质的私人利益行为是否全部可归入公务行为那?
(5)、目的。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动机为行为性质的判断标准,可以避免自然利用其行政人身份进行私人利益的表面公务行为。但目的本身需行为结果的推导性决定了这一标准的无法操作性。
(6)、行为表现(包括行为结果)。如**以射击取乐显然不是公务行为。可是许多时候行为表现根本无法显示行为的性质。
并且朱新力教授分析了确认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程序要件与程序要件:
(1)、程序要件:现代各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人员进行公务行为时的基本程序要求是表明身份,这既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确保行政人忠于职守的需要。
(2)、实体要件:没有行政职权的非行政人员肯定不能成为公务行为。但是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人员在表明身份以后的行为是否就一定是公务行为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以各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为标准。
6、肖子策教授认为【16】划分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有以下两个原则:
(1)、国家权力行为载体能力是划分的逻辑起点。公务员的**法律人格即自然人身份承载的是社会一般权利能力,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相统一,其行为是在实现自然人的原生权利。公务员的依附性法律身份即行政人身份承载的是国家特别权利能力,该权力能力不为公务员所有,公务员只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行为目标在于实现行政人的外附性权力即行政主体(国家)的派生性权力。
(2)、行政主体意志是划分的最终依托。由于行政人没有自身**意志,不是一种法律人格,因此划分双重身份实质上就是划分行政主体意志和自然人意志。实现行政主体(国家)意志是行政人的行为目的和意义所在,行政主体意志是一切划分标准的最终依靠,是支撑它们的根本力量。一切划分标准或方法最终都应接受行政主体意志的检验。凡是符合行政主体意志的身份就是行政人身份,否则便是自然人身份。行政主体意志是一种国家意志,但并非总是遵循国家意志。从理论上讲,行政主体意志要实现的是行政主体与社会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实践上来说,行政主体意志总是以行政主体名义为表现形式。
肖子策教授认为公务员双重身份划分的指导原则是:符合行政人行政权能和行政权限的身份是行政人身份;超越行政人行政权能与行政权限的身份,如以行政主体名义为表现形式,便是行政人身份,在无行政主体名义之时,如行政主体事后认可,则为行政人身份,否则一律为自然人身份。
肖子策教授列举了以下划分方法:
(1)、非公务人员冒用行政职权,此时身份显然不是行政人。
(2)、公务人员超越行政主体权限行使本属其他机关的行政权,此时除非得到其所属行政主体授权,否则其身份不是行政人。
(3)、公务员超越行政**限的,如卫生局财务科人员对饭店进行卫生检查,此时如果卫生局追认,则为行政人身份。
(4)、公务员在未表达任何公务意志,未出示任何公务标志的情况下(即类似自然人),在行政权限范围内实施权力性行为,如检查、扣押、罚款等。自然人在此情况下,显属侵权或犯罪。权力的国家归属性、唯一主体性使得权力性行为的定性(行政行为还是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行为)和效果归属(归于行政主体还是行为人自身)取决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国家(行政主体)的意志,即其所属行政主体是否认可该行为是机关授权行为。
(5)、公务员在作出权力性行为时如明确表达公务意志,出示有效公务标志或**,则可认定其为行政人身份,正在代表行政主体实施公务行为。因为公务员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代理关系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公务员具有行政代理权(包括行政权能和行政权限的行政行为能力),此时除非行政主体(被代理人)及时出面否认公务员的特定代理权,否则其行为效果当属行政主体无疑。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公务员的权力性行为是否超越了其法定或授权职权范围,也不管超越了行政**限还是行政主体权限,一律认定为行政人身份。
(6)、公务员在作出非权力性行为时,如果提供的是公共性(为社会整体或普通的个体提供)义务,并经行政主体认可,但不直接与特定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那么此时应视为行政事实行为,如修建马路、公共设施、疏通河道、人工降雨、飞机绿化等等行为。根据当代公务学说,公务范围已突破了公共权力范围,包含许多属于现代**公共性义务的非权力行为。该行政事实行为虽然并不直接为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但其公共性、普遍性却可能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如由于公务员修建、疏通工作不善或出现差错,致使公民权益受损,此时与该公民之间发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行为,公务员身份为行政人,应由公务员所属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7)、公务员在作出非权力性行为时,其所提供的公共性义务如果直接涉及公民的权益,此时公务员身份为行政人,如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在街上义务为人们打免疫预防针,该行为直接发生在防疫站与相对人之间并产生相应权利义务关系。
(8)、在其他情况下,公务员的行为一律属自然人行为。
奥托•迈耶(Otto Mayer)认为,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实质上必须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公务员在这种形式和实质条件卜所作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17】
但是,实际上,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公务员和普通公民)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比如,普通人在街上捡到钱财后,如果不交公,一般不会受到什么制裁,而如果是公务人员,在街上捡到钱财后如果不交公,则往往会受到其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即使他不是在执行任务而完全是在下班后以私人身份进行。这是因为国家对于公务员有较高的道德情操要求,要求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起到道德师范的作用。国家通过整个立法体系,在对公务员及公务员身边的人赋予一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对公务员及其身边的人课以了一定的义务。
(三)、笔者认为对于公务员公务行为于个人行为的认定应当在遵从程序的前提下,以行政公务关系和所属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为核心,坚持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所谓的实质标准是指构成公务员公务行为所必须的实质要件。由于公务行为是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否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成为判断是否为公务行为的标准。对于公务员非从事行政职权活动的行为,要么属于单位行为中的民事行为,要么属于个人行为。职权行为还应包括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联的行为,无论是行**权范围那的事情还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也无论是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还是违法行使职权,都属于行使行政职权。所谓的形式标准,就是构成工程公务行为所必须的形式性要件。由于公务行为都是特定的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作出的,因而必须表明其身份。这里公务行为的形式标准实质上由两项内容组成,即公务标志和身份标志。公务标志一般表现为特定的**、标记,身份表明则是公务员通过一定的语言或动作向相对人告知自己的身份,以公务标志及身份表明作为公务行为的形式标准已经为我国相关立法明确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又如我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或佩戴检疫标志。 对于实质标准,同时还应当把握好目的、动机、是否在执行命令、是否出于公益等内在要素;对于形式标准还应当把握好时间、地域、名义等外在要素,以便综合的对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进行区分。
四.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意义
确定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确定救济途径的需要,对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引起的侵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途径寻求救济,而对于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引起的侵害,则往往是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寻求救济。
当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引起侵害时,将引发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责任;当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出现时,将会因为其职位(公务)行为而引起行政责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公务员本人将会因此而承担行政责任后果。当发生民事责任时,其救济途径或者纠纷的解决途径 遵循民事法律的调节,当发生行政责任的时,应当遵循行政法律规范的调节。
对于“为什么要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这个问题,学者们的观点大都趋于一致。
崔卓兰教授认为【18】,其一.可以确定行为的效力;其二.可以确定行为争议的救济途径。
其三.可以确定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双方当事人,公务员只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公务管理活动。因此,公务员对其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直接向行政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公务员以普遍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则其行为后果由公务员本人承担,行政主体无须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张树义教授认为【19】,区分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是因为“这两种不同行为要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则,并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其法律责任的归属也完全相背。国家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由国家或其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责任,个人行为则由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张树义教授在他的另一本著作中说【20】,在行政法学中,区别这两类公务人员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使我们认识到,国家公务人员并不以国家公务员为限,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在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国家公务人员范围的界定.并不单纯是为了对某种群体范围的界定,更为重要的是.某种身份的确定往往是为了承担其行为的后果。由这种区别,我们可以避免实际行政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不负责任,或推卸责任等不合理现象,逐步将行政活动导入依法行政的轨道。
对于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必然会涉及到当前最为热门的**问题。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文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正在积极构建社会**和谐**,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行政机关和执行行政机关意志的公务员无疑将在这个建设进程中担当重要的责任。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以权谋私的、损公肥私等负面行为在社会一定范围那还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全国****会颁布实施了《公务员法》,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公务员行为规范》,各地人事部门颁布了各种各样的规定,在要求公务员加强自身思想行为规范意识的同时,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监察力度。如北京市人事局2004年颁布了《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辽宁**规定《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公务员被投诉两次将降职调离;市民如果发现公务员态度恶劣、效率低下或者有吃、拿、卡、要等行为,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进行举报,行为严重者,将被降职、调离岗位甚至辞退。
从上面的论述和各种举措中我们可以看出,正确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明确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方法,不管是对于行政执法还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行为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理性分析公务员的行为,在保障国家行政全力顺利实现的同时,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公务员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为建设社会**和谐社会而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