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霍成珊 给各位分享受理审查标准包括哪些内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有哪些流程,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企业标准备案去哪个部门)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有哪些流程,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向市局标准处提出备案申请,承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标准内容合格后,办结备案手续。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之内办理备案。标准内容的审查如下:
  1.目的性审查: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
  2.政策性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3.技术性审查:标准规范性要素应体现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数值的选择性原则、避免重复原则。
  a)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b)推进科技成果;
  c)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d)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e)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f)试验方法科学,检验规则合理。
  4.规范性审查: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表达方法符合GB/T1的规定。
  二、申请标准备案企业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需修订的企业标准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修订申请表〉;(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标准文本;
  3.标准编制说明;
  4.标准审定会议纪要;
  5.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会签字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立案的审查内容包括

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有哪些流程,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立案前的审查是对犯罪事件、民事纠纷和不服行政处理的告诉等立案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包括:

1、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立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

  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之规定,人民***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初查。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该《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由此可见,初查是人民***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的一个重要方式。此方式实际上亦适用于**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的审查,但**部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1998年5月14日)对初查程序并未规定,实为一大缺憾。

  但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并未设立专门的立案机关。其实践中如何审查立案材料,有待研究。如果立案审查人员与案件实际审判人员不分,则容易滋生先定后审 之现象;因立案之实体条件就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当然必须满足这一条件,因此,若立案人员与审判人员同一,势必出 现先定后审之结果,对于被告人实为不公,因此如何建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程序,殊有探讨之必要。但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宜采取“初查”这一类手段进行审 查,应当是一目了然。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都要审查那些内容

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审查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而非程序性审查,这就要求法院不仅要看行政机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具 备,是否具备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之所以作 此规定的原因在于:

  第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仍有违法的可能性, 如果人民法院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不利于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虽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救济,但这并 不意味着就应当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利后果。要求负责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事实上是为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种间接的救济途径。

  第二 从法院角度来说,之所以将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就是为了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权与执行权部分分离,从而避免行政机关既是决定机关 又是执行机关而可能造成违法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就是多一道纠正错误的手续和环节,通 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起到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