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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专业是否属于法学类专业?

律师事务专业是绝对的法学类专业,这个不用说的。


贴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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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初探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9-30 11:03:00 ] 作者:林鸿 蔡善强 编辑:studa090420 【论文关键词】律师事务 专业特色 教学改革 基本思路
【论文摘要】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教育中的一门较新的专业。在教学中要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律师实践课程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同时,结合未来律师业务的发展特点,对律师事务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体现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特点和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律师事务专业是为培养适应社会法律服务工作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培养高素质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笔者根据教育部和***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律师事务专业的特色,提出一套教学改革方案,以供同仁深入研究之参考。
一、教学改革必须与培养目标相适应,体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特色
如前所述,律师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是第一线的高等法律工作者——未来律师。因此,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围绕未来律师应具备的素质来进行。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破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上多是重视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即使开设了一些实践课程,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保障,使得实践与理论事实上还是处于脱节状态。学生毕业后遇到一些哪怕是较为简单的问题,也不能**予以解决,学生还不得不在实践中进行补课,这就给用人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一种较坏的印象。律师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就是要突破这一教学模式,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与学生亲身实践紧密相结合,在学生进入社会之前,还要专修各种案例分析与研究课程、律师实务课程,在课堂上进行模拟训练,突出学以致用。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和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根据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的是能适应社会和未来的律师。在专业教学改革中要紧密注重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将与国际接轨,朝着专业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我国“入世”后律师业引入外来竞争的压力所致。根据这一发展趋势,要不断调整律师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在学生完成专业基础课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选择一个专门的发展方向,由培养“通才律师”向培养“专才律师”转变,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
根据师资队伍和其他条件,可在律师事务专业中设置四个专门方向,一是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涉及到房地产资信调查、房地产开发可行性调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税费代理、楼宇按揭贷款、销售代理见证,其他专项代理以诉讼代理;二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又是相互**的,各自对律师本身素质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专利律师事务要求有更高的理工科知识背景。而著作权中的软件(程序)、集成电路模块等又需要学生具备较好的计算机知识,因此在培养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条件,区别对待;三是证券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培养学生在将来能够服务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涉外证券投资等各个方面;四是涉外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主要是因应“入世”后,我国涉外经贸关系迅猛发展的需要,如倾销与反倾销律师事务等。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对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教学改革中应有针对性地对选择这一方向的学生加以培训。
(三)专业知识和各种技能相结合
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应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来设置,同时,根据学生选择的专业方向而设置一套完整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应用技能课程。英语课是学生必修课,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达到**以上水平。其次,学生要完成计算机课程的学习,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运用,并能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水平。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口才也是培训的重点。
(四)建立“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指由既具有良好的教师品质同时又是一个出色的律师所组成的教师队伍。“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适应和提高律师事务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立一支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好的专业实践能力(律师实践)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才能适应律师事务这种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出真正的应用型人才。
二、以适应未来律师在实践运用能力和基本素质的需要为主线,使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按照突出应用型、实践型的原则,来改革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律师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在教学改革中,要建立一套以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四大块相互配套的课程教学体系。该课程体系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重组,体现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模式。以下是本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公共基础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不仅包括一般专业所学的基础课程,如哲学原理、经济学原理、***理论、大学语文、美与欣赏、书法训练、英语、计算机和体育等,还包括一些为本专业的专业课学习所特别需要的基础课程,如公共关系学、社会学基础、文献检索、**经济学、财务管理等学科。这种公共基础课的设置,既考虑了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又考虑到了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同时考虑到学生选择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在公共基础课中,加开了**经济学、财务管理学、专业英语等课程,为学生朝着“专才律师”的方向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学习专业课打下坚实专业基础而设置的课程。由于律师事务专业是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一门专业,因此法律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律师事务专业的基础课。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以及法学方**训练等。除此之外,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制作也是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而且还应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对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感受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有坚实的业务基础,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服务社会的思想,能够认识到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岗位上做到尽职尽责。从而在思想上促进学生对于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的学习。
(三)专业课
在专业课方面,既包括法学的各主要门类,如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又包括律师法律制度,还包括各种案例研究课程。专业课的内容最多,也最丰富。它是学生未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在业务能力上的基本保证。在专业课的教学改革中,要坚持理论教学为实践服务,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把握和完善理论体系的原则。经过系统化、规范化的专业教学,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所学的理论体系,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见,专业课的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教学,又要注重实践教学,既要注重律师法律制度的教学,还要注重律师实务方**的教学。
(四)专业选修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设置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本专业的学制仅为三年,在有限的时间里不可能把律师事务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学好、学精;二是考虑到一些与本专业有关的特殊课程。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引导学生对较深或较前沿的课题进行学习研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其在将来继续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三是考虑到发挥部分学生的特长,支持学生选择律师事务的某个方向进行发展,成为未来的“专才律师”。如,学生的外语程度较好,对涉外法律制度又很感兴趣,则可鼓励其在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发展,配套的专业选修课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涉外仲裁理论与实务等。这种安排还可以提高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
对于根据第二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而根据第三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在选修时必须选择一个方面,如前述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等等,而根据每一个方向所设置的选修课程体系,学生在选择方面后必须全部选修。当然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也允许学生选修其他方向的选修课程。
三、建立与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
本着高职高专的“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这一原则,笔者设计了一套相应的理论教学体系。该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一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善的律师事务学科体系,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上进行了创新。
(一)创建律师事务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是与学科有密切内在联系并加以科学分类,由“母学科”及其分支“子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技术构成的学问群体系统。律师事务学科体系是以律师事务学为核心,以房地产律师事务、金融律师事务等具体分支,以律师制度为龙头、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口才学以及疑难案件研究为依托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律师事务学是研究律师事务的一般原则、规律和范围的一门科学,是对学生未来从事的律师事务进行理论指导的学科。它建立在现实律师实务的基础上,是律师实践中的一种理论总结,该学科包括这样四个方面的内容:
1、律师诉讼代理与辩护事务
这一部分包括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事务、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事务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辩护事务。它阐明了律师在不同诉讼形式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以及在行使代理权或辩护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并从理论上提出了律师在代理与辩护的技巧。
2、非讼律师事务
非讼事务是律师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没有形成纠纷或虽已形成纠纷,但以诉讼以外的形式加以解决的事务。律师在非讼事务中是以代理的形式出现的。
3、法律咨询与**事务
法律咨询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项业务活动。律师从事法律咨询是使“专业咨询部门”特定化。律师事务学对律师的法律咨询事务的范围、方式、作用以及原则都进行了论述,结合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从事法律咨询事务提出了基本要求。法律**事务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那些没有能力而又急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提供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这是律师服务社会的崇高品质的表现,也是律师事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专业是否属于法学类专业?

  申请公职律师的条件包括:1、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品行良好;4、申请公职律师的还应当是在*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2.供职于**职能部门或行使**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1.为本级**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的要求,参与本级**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6.本级**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公职律师资格怎么获得

每年七月报名,九月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就可以了,再实习一年,申请没有别的问题就可以了

学法学到底好不好?

学了四年的法学,对于法学的学习有很多体验。

1、 学法学是不是压力很大?

不知道为什么大家总觉得学法学压力就很大,也许是因为法学听起来就是一个很严肃的专业吧。说实话,没有感受到很大的压力。

大学的时候就是学好自己的专业课,在应该**的时候好好复习,要考研就努力准备,在闲暇的时间和同学一起出去旅游,吃好吃的。每个人的大学都是这样过来的呀!

很多人都说法学的就业很困难,所以学法应该压力挺大的,这种说法我也不是很认同,当然如果有人因为学法所以压力很大我也理解,不过我认为没有必要在大学期间就承受很大的压力,大学时光还是很美好的,在学好专业课的同时还应该好好珍惜大学的时光呀!

2、 学习法律专业是不是要背很多东西?

自从学法之后,听说我学法的亲戚朋友在关心我的学业时,通常都会带着一点好奇地问,学法还不是天天都在背法条?每次听到这种问题都会觉得有点啼笑皆非。

在此想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澄清,我们并不是背法条的机器!如果学法就是单纯的背法条的话,那百度一搜什么法条都有,还要法学专业的学生干嘛?再说我国有成千上万部法律,我就是想背也背不过来呀。但毫无疑问的是,一些很重要的法条是你必须去记的,但也不是机械地硬记,多理解多运用自然也就记住了。

3、 学习四年专业课会不会很辛苦?

没有感觉到很辛苦,虽然我们的课确实比其他专业的多。其实听老师讲课是一件挺有意思的事情,因为很多老师并非大家认为的那样无趣,法学专业也有很多典型又有趣的案例,老师知道怎么去调动学生的兴趣,你也会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找到自己的乐趣。

如果真要说一件辛苦的事情,那可能就是写论文了吧!可是又有哪个专业的学生不需要经历写论文的痛苦呢?

律师的操守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律师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集中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见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业律师与专职的律师的区别

您好,一般不用专业与否来分类,
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考试后,需要经过一年的实习律师后,才能取得律师证。
专职律师一般分为两种,授薪的和非授薪的。授薪是指领固定工资,完成律所的案件,不需要自己寻找案源的。非授薪律师就是类似个体户了,自己找案子,自己干,律所要拿掉部分提成。非授薪律师是主流。
公职律师是指公务员身份的人取得律师执照,公职律师一般只能从事跟本单位相关的案子,不可以像专职律师一样在外面接案子。
兼职律师一般多见于高校法律系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