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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开采小型铁矿的规定
现有的矿山开采的政策还没有专门针对小型铁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03年8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威胁方法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
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
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投机倒把为常业的,**、投机倒
把数额巨大的或者**、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
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
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2017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进行审批登记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登记条件是指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具备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规模和地质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审批登记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个体申请采矿的应当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矿区范围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矿种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开采矿种目录。
开采矿种目录由省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大型矿床应当达到勘探程度,中型、小型矿床应当达到详查程度,零星分散资源及砂石粘土矿可以适当降低地质勘查程度。第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制定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开采规模,拟采用的生产技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拟建设的矿山工业设施应当在地质环境脆弱区、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之外。第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生产建设规模为大型、中型的,应当具有下列技术和生产作业人员:
(一)地质、采矿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以上;
(二)地质、采矿、测量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以上;
(三)地质、采矿、测量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2人以上;
(四)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或者经职业技能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矿山生产作业人员总数30%以上。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应当具有下列技术和生产作业人员:
(一)地质、采矿、测量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以上;
(二)地质、采矿、测量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或者经职业技能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矿山生产作业人员总数20%以上。
开采零星分散资源及砂石粘土矿的,适当放宽技术和生产作业人员条件。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第十二条 已设矿山企业未达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的,应当通过整合、技术改造、扩能等方式达到;仍未达到的,不予办理开采许可延续或者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的登记条件,不予办理设立、延续或者变更登记的,采矿登记机关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开采登记: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登记条件准予登记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登记,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采矿登记机关应当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撤销登记的,被许可人基于采矿登记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二)为未达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的已设矿山企业办理开采许可延续或者变更登记的。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矿藏中的331、332、333、334 分别是什么?
是地质储量级别,也就是勘探的详细程度,331和332是详勘,可以用来做设计,333只能用来做开发利用方案,且还有一个系数,334是远景储量,是推断出来的。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编码。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3表示内蕴经济的;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3表示概略研究;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即1表示探明的,2表示控制的,3表示推断的,4表示预测的。
有关国家如美国,先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已查明的资源和未查明的资源(334)两类。在已查明的资源下再分确定的(331)、推定的(332)和推测的(333)三类,其中将确定的(331)和推定的(332)又合称为探明的。然后再根据经济性分为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经济的三类,如经济的推测资源量。
扩展资料
依据矿产勘查阶段和可行性评价及其结果、地质可靠程度和经济意义,并参考美国等西方国家及联合国分类标准,中国将矿产资源分为3大类(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16种类型。
储量是指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用扣除了设计、采矿损失的实际开采数量表述;
储量基础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是经详查、勘探所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际经济的部分,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达;
资源量是指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和潜在矿产资源。包括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证实为次边际经济的矿产资源、经过勘查而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的内蕴经济的矿产资源以及经过预查后预测的矿产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矿产资源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矿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矿产
井下开釆磷矿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首先是开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包括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
磷矿中含有较高水平的天然放射性核U238、Ra226等,在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中,可以通过废气、废水及废渣给采矿区周围环境带来放射性污染,进而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1、对空气的放射性污染及危害磷矿采选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是:磷矿石中的铀、镭及其子体在衰变中不断释放出γ射线,增加矿区环境空气中γ辐射剂量,增加人体的外照射剂量;磷矿石的堆放、粉碎、浸泡等过程中氡及其子的释放体造成局部空气的放射性污染。
2、对土壤的放射性污染及危害磷矿采选的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废石和尾矿,这些*露的固废长期露天堆放,在雨水冲刷下,伴生于其中的放射性核素随地表径流进入土壤中,其中铀的六价**态是可溶性的,极易随着土壤溶液迁移,但由于土壤中有机质含量较高,能吸附一定浓度的铀;钍的水溶解性极差,不随水迁移,易被固定在土壤中,并在土壤表层积累下来,造成土壤环境放射性污染;镭的化学性质与钙相似,极易被作物吸收,如果不进行有效的预防与控制,则可能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并且通过食物链积聚在人体骨骼中,当体内负荷量大时可能引起骨质疏松、骨组织坏死、骨肉瘤等难以治疗的疾病。另外,磷矿石粉碎和研磨操作所产生的粉尘飘扬随后沉降并积累在土壤也是造成矿区周围土壤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一个因素。
3、对水体的放射性污染及危害因主要原因是,矿渣中的有害物质随雨水等进入水体,在水生生物中富集,最后进入食物链的最高端----人类
国家对金矿开采有什么要求和规章制度?
金矿既是一种矿产,有需要进行项目建设,还涉及林业、环保、水利、工信委(发改委)、**、税务、医疗卫生等,有许多的法律、制度(条列)、规范和文件等。示例如下: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样本,主要是发改委和工信委政策,国土部也有一个。各省市区有的也制定了,如: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6),主要是对于小规模或者河流沙滩上面采金矿进行备案、核准或审批,分为限制类别、禁止类别和支持鼓励类别进行甄别。涉及办理土地和贷款等
2、《国家发改委办理管理规定》及《国家发改委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 国土资发[1999]51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5、采矿权和探矿权价款评估、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6、国土部在2012年又**一个对于黄金矿山三率指标的文件。
非常多,难以一一列举。
关于铁矿开采的规定?
补充一下,其中有一条: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山开采方面的设计规范有哪些
**监管字[2010]20号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安全监管站、局机关各股室:
为切实加强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有效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省、州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年度工作要点。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扎实开展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一、总体思路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进一步深化“一年四个三”(即: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推动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以降低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夯实基础为重点,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术、管理、监管方面取得新成效,以严格监管,真抓实干,严谨勤奋工作为手段,努力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要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别下降2%以上,坚决遏制重大事故。
2、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7处(座)以上。
3、完成5座尾矿库的隐患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在用尾矿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完整的尾矿库档案;完成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区域的划定。
4、**矿山机械通风率达100%。
5、13家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建设水平。
6、10家露天采石场实行中深孔**,机械铲装率均达到50%以上。
7、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制定年度、季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4次以上,召开现场会3次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指导、布置各乡(镇)、各企业大规模开展一次以宣传*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非煤矿山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打造全县非煤矿山行业的发展理念,提升守法遵规意识。建立非煤矿山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推动全县各界关心、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
1、按照州、县**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的要求,制定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目标、部门职责、方法步骤等具体措施。
2、督促各乡(镇)组织实施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采取联合执法、严查重罚、严厉追究等手段,重点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与限期整改指令、乱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提请取消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依法提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执行非煤矿山与尾矿库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并对在建项目“三同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批复建设工期已超期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延续换证的,辖区安全监管站一律下达责令停产指令,并督促企业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申请延续换证的,必须经州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后才予办理延期换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到且已停产整顿满三个月,没有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企业,要报县**依法予以关闭,并报省、州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在媒体上公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强制行政指令、存在明显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以及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矿山企业,要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6、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关键是基层,重点是基础,要进一步抓好双基工作,健全和完善各矿山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反“‘三违’(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查‘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防事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形为。切实加强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每一起死亡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坚持约见警示、现场分析会和事故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小型露天矿山与小型**矿山,凡是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依法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2个月;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依法提请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着力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按照“一把锄头开矿”和“一个矿区只能有一个开发主体,一个矿体必须只有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积极配合当地**、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快推进全县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整合和非煤矿山企业重组工作。一本采矿许可证,原则上只能对应颁发一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采石场只能建一个开采工作面,争取在2012年前全县现有矿山减少20%。
2、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严格发证换证程序与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予生产,未经“三同时”审查批复的项目,一律不予施工建设。
(四)以开展**矿山安全大检查为重点,统筹抓好尾矿库、露天矿山专项整治,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1、坚持彻底整治尾矿库隐患。要严格按照省**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营上尾矿库等5座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及销号工作。11月底前全面完成玉华营上尾矿库治理,完成珠藏腾发公司尾矿库“三同时”手续并争取早日动工建设,完成珠藏高山顾金生尾矿库、诚安化工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和草塘那乡硫铁矿尾矿库的销号工作。同时,要对全县范围内的尾矿库、堆渣场进行一次再清理、摸底排查,对其存在隐患及时予以治理和排除。
2、扎实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治理。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 、系统存在**,井巷没有两个**、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矿井提升系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等10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3、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隐患整治。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停产整顿、限期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
(五)加快推广非煤矿山先进适用技术为重点,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强制推行露天采石场中深孔**技术、推广露天矿山机械铲装和液压锤二次破碎技术、推广尾矿库的在线监测和干式排尾技术。对凡能够采用中深孔凿岩**技术的采石场,力争年底前必须采用中深孔**技术。避免在采石场坡脚15米范围内进行人工装运和二次破碎作业。今年,将在去年5家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的基础上新增8家(共计13家)采石场(蓝宝石建材厂、桐木黄砂厂、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干田坎简槽冲砂场、宋家寨砂石场、银桥砂场、喜达砂场、兴安采石场、何家坳砂场、凉水井砂场、那乡建材厂、兰花坡砂场、塘春湾砂场)推行中深孔**技术,在7家采石场(蓝宝石建材厂、喜达砂场、银海砂场、银桥砂场、兴安采石场、宋家寨砂场、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技术,在50%以上采石场推广机械化铲装作业。
(六)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安全班组建设,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
1、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通过典型示范和行政手段,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健全制度,抓好试点。确保13家企业标准化建设达五级以上水平,力争完成15家(即:**磷矿1号平硐、**磷矿1048矿井、磷化公司4号井、磷化公司5号井、大信公司技改井、蓝宝石建材厂、干田坎简槽冲砂场、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桥砂场、班鸠山砂场、凉水井砂场、兴安采石场、那乡硫铁矿、珠藏高山矿山、安信公司尾矿库)
2、健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机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责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足专职安管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改善企业安全基础条件,使企业安全管理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四到位”。
3、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着眼基层、立足现场,改善条件、提高水平。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强基固本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中小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大力加强矿山安全基础建设。**矿山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安全出口畅通,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水火防范到位,顶板边帮稳固,安全管理规范”7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露天矿山重点围绕“设计施工合规,开采工艺先进,排土有序规范,安全管理到位”4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尾矿库企业重点围绕“设计达标,建设规范,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管理到位”6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4、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工作理念、思路和措施,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班组建设目标和标准,推行班组安全风险预控,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把安全班组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
5、规范非煤矿山采掘(采剥)工程承包队伍安全监管。工程承包队伍必须取得有建设部门颁发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包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取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以上资质与人员必须经州级安监部门备案方可从事矿山工程承包(需提供相关安全管理资质和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严禁采掘(采剥)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继续推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大指导培训推进力度,实行“一对一”联系帮扶,培养树立安全标准化先进典型,适时召开现场会,通过典型示范带动逐步普及。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标准化”。
(七)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和反馈信息。各乡(镇)安全监管站、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相关资料,每季度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报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县安全监管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非煤矿山的标准或规范文件有哪些?有哪些具体要求?
**监管字[2010]20号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安全监管站、局机关各股室:
为切实加强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有效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省、州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年度工作要点。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扎实开展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一、总体思路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进一步深化“一年四个三”(即: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推动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以降低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夯实基础为重点,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术、管理、监管方面取得新成效,以严格监管,真抓实干,严谨勤奋工作为手段,努力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要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别下降2%以上,坚决遏制重大事故。
2、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7处(座)以上。
3、完成5座尾矿库的隐患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在用尾矿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完整的尾矿库档案;完成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区域的划定。
4、**矿山机械通风率达100%。
5、13家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建设水平。
6、10家露天采石场实行中深孔**,机械铲装率均达到50%以上。
7、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制定年度、季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4次以上,召开现场会3次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指导、布置各乡(镇)、各企业大规模开展一次以宣传*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非煤矿山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打造全县非煤矿山行业的发展理念,提升守法遵规意识。建立非煤矿山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推动全县各界关心、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
1、按照州、县**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的要求,制定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目标、部门职责、方法步骤等具体措施。
2、督促各乡(镇)组织实施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采取联合执法、严查重罚、严厉追究等手段,重点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与限期整改指令、乱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提请取消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依法提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执行非煤矿山与尾矿库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并对在建项目“三同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批复建设工期已超期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延续换证的,辖区安全监管站一律下达责令停产指令,并督促企业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申请延续换证的,必须经州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后才予办理延期换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到且已停产整顿满三个月,没有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企业,要报县**依法予以关闭,并报省、州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在媒体上公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强制行政指令、存在明显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以及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矿山企业,要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6、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关键是基层,重点是基础,要进一步抓好双基工作,健全和完善各矿山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反“‘三违’(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查‘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防事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形为。切实加强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每一起死亡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坚持约见警示、现场分析会和事故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小型露天矿山与小型**矿山,凡是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依法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2个月;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依法提请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着力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按照“一把锄头开矿”和“一个矿区只能有一个开发主体,一个矿体必须只有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积极配合当地**、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快推进全县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整合和非煤矿山企业重组工作。一本采矿许可证,原则上只能对应颁发一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采石场只能建一个开采工作面,争取在2012年前全县现有矿山减少20%。
2、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严格发证换证程序与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予生产,未经“三同时”审查批复的项目,一律不予施工建设。
(四)以开展**矿山安全大检查为重点,统筹抓好尾矿库、露天矿山专项整治,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1、坚持彻底整治尾矿库隐患。要严格按照省**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营上尾矿库等5座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及销号工作。11月底前全面完成玉华营上尾矿库治理,完成珠藏腾发公司尾矿库“三同时”手续并争取早日动工建设,完成珠藏高山顾金生尾矿库、诚安化工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和草塘那乡硫铁矿尾矿库的销号工作。同时,要对全县范围内的尾矿库、堆渣场进行一次再清理、摸底排查,对其存在隐患及时予以治理和排除。
2、扎实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治理。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 、系统存在**,井巷没有两个**、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矿井提升系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等10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3、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隐患整治。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停产整顿、限期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
(五)加快推广非煤矿山先进适用技术为重点,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强制推行露天采石场中深孔**技术、推广露天矿山机械铲装和液压锤二次破碎技术、推广尾矿库的在线监测和干式排尾技术。对凡能够采用中深孔凿岩**技术的采石场,力争年底前必须采用中深孔**技术。避免在采石场坡脚15米范围内进行人工装运和二次破碎作业。今年,将在去年5家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的基础上新增8家(共计13家)采石场(蓝宝石建材厂、桐木黄砂厂、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干田坎简槽冲砂场、宋家寨砂石场、银桥砂场、喜达砂场、兴安采石场、何家坳砂场、凉水井砂场、那乡建材厂、兰花坡砂场、塘春湾砂场)推行中深孔**技术,在7家采石场(蓝宝石建材厂、喜达砂场、银海砂场、银桥砂场、兴安采石场、宋家寨砂场、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技术,在50%以上采石场推广机械化铲装作业。
(六)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安全班组建设,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
1、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通过典型示范和行政手段,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健全制度,抓好试点。确保13家企业标准化建设达五级以上水平,力争完成15家(即:**磷矿1号平硐、**磷矿1048矿井、磷化公司4号井、磷化公司5号井、大信公司技改井、蓝宝石建材厂、干田坎简槽冲砂场、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桥砂场、班鸠山砂场、凉水井砂场、兴安采石场、那乡硫铁矿、珠藏高山矿山、安信公司尾矿库)
2、健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机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责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足专职安管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改善企业安全基础条件,使企业安全管理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四到位”。
3、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着眼基层、立足现场,改善条件、提高水平。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强基固本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中小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大力加强矿山安全基础建设。**矿山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安全出口畅通,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水火防范到位,顶板边帮稳固,安全管理规范”7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露天矿山重点围绕“设计施工合规,开采工艺先进,排土有序规范,安全管理到位”4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尾矿库企业重点围绕“设计达标,建设规范,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管理到位”6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4、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工作理念、思路和措施,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班组建设目标和标准,推行班组安全风险预控,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把安全班组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
5、规范非煤矿山采掘(采剥)工程承包队伍安全监管。工程承包队伍必须取得有建设部门颁发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包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取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以上资质与人员必须经州级安监部门备案方可从事矿山工程承包(需提供相关安全管理资质和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严禁采掘(采剥)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继续推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大指导培训推进力度,实行“一对一”联系帮扶,培养树立安全标准化先进典型,适时召开现场会,通过典型示范带动逐步普及。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标准化”。
(七)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和反馈信息。各乡(镇)安全监管站、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相关资料,每季度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报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县安全监管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