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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功评奖条例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员和*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功勋荣誉表彰,是指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以及颁发纪念章等形式,对*员、*组织等进行褒奖。第三条*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五)以精神激励为主;(六)分级分类管理。第二章勋章第四条***设立“七一勋章”。“七一勋章”是*内最高荣誉。第五条“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伟大事业和*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的*员。授予对象应当在全*全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受到高度赞誉。“七一勋章”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员。第六条“七一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直接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第七条**组织部提名“七一勋章”授予人选。经*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决定。***可以直接决定“七一勋章”授予人选。第八条***举行颁授仪式,**委员会总**签发证书并颁授“七一勋章”。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中国***成立纪念日举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第九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名称的勋章。第三章荣誉称号第十条***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伟大事业和*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员和*组织。荣誉称号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或者冠以专项工作称谓。荣誉称号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员。第十一条***可以与国务院、**军委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二条**组织部根据有关方面建议,提名荣誉称号授予对象,经*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决定。***可以直接决定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第十三条荣誉称号不定期授予。***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员颁发证书、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的*组织颁发证书、奖牌。第四章表彰第十四条***和地方各级*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委(以下简称国家工作部门*委)、基层*委,可以设立优秀***员、优秀*务工作者、先进*组织等表彰项目。经***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可以设立优秀*组织**表彰项目。**纪委、***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委工作部门,可以设立个人和集体表彰项目,表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上级*组织批准,基层*委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第十五条***、**纪委、***工作部门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全国”称谓;其他表彰项目,冠以地区、系统、单位等称谓。表彰先进*组织、优秀*组织**等,可以根据其层级、类别命名。第十六条对模范履行*员义务,正确行使*员权利,自觉遵守*的纪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员,可以表彰为优秀***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员。对模范履行*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或者兼职*务工作者,可以表彰为优秀*务工作者;重点表彰基层*务工作者。对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可以表彰为先进*组织;重点表彰基层*组织,可以表彰*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开展表彰的*组织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优秀***员、优秀*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员。第十七条*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至2次。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基层*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组织作出规定。第十八条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员和*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表彰全国优秀***员、全国优秀*务工作者、全国先进*组织数量,由***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委集中表彰优秀***员、优秀*务工作者、先进*组织数量,与**组织部沟通后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委,对下级*组织开展集中表彰数量作出指导性规定。第十九条*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启动。开展表彰的*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二)推荐。按照*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员和*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三)考察。*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四)审核。开展表彰的*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五)公示。开展表彰的*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六)决定。开展表彰的*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集中表彰全国优秀***员、全国优秀*务工作者、全国先进*组织,由**组织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表彰对象报***批准后,由***作出表彰决定。表彰对象名单由**组织部报*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开展表彰的*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组织颁发证书、奖牌。***表彰全国优秀***员、全国优秀*务工作者、全国先进*组织等,一般在庆祝中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大会上进行,也可以专门召开表彰大会。第二十一条***和地方各级*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委,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员和*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开展及时性表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可以适当简化工作程序。第五章纪念章第二十二条***可以单独于国务院、**军委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单独或者与同级**等联合向*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经***批准,**纪委、***工作部门、***派出的机关代表、国家工作部门*委可以向*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第六章待遇和管理第二十四条“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载入*、国家、**功勋薄。“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以受邀参加*和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列席*的重要会议。***在中国***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进行慰问,也可以委托**组织部或者有关*组织进行慰问。“七一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全国优秀***员、全国优秀*务工作者,全国先进*组织代表可以受邀参加*和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组织部或者有关*组织,在中国***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其进行慰问。全国优秀***员、全国优秀*务工作者、全国先进*组织的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内表彰的其他个人和组织,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第二十六条***授予“七一勋章”和荣誉称号,表彰全国优秀***员、全国优秀*务工作者、全国先进*组织等工作,由*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内其他各项表彰工作,在同级*委领导下进行,由*委组织部门归口负责。*委组织部门对下级*组织表彰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七条*组织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第二十八条*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了解*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应当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第三十条*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由授予的*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第三十一条*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员*内功勋荣誉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第三十二条***颁发的的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和纪念章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由*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作出规定。**纪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工作部门,***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委,对本级和下级*组织颁发的证书及奖章、奖牌和纪念章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第三十三条对在*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纪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工作部门,***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委,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法。第三十五条**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内表彰规定。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准指的是哪五个?

评功评奖条例规定?

“五个不准”,即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委(*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明确,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强化*委(*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守则》还明确了“凡提四必”和“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五个不准”的要求。

六个标尺三个导向是什么?

六个标尺三个导向是一些地方**为了推动地区高质量发展、实现既定目标任务,是为了努力打造一支攻坚克难、勇争一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素质过硬的干**伍,而对组织部门在选拔干部使用干部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概括如下:六个标尺:**过硬、思想解放、勇争一流、敢于担当、狠抓落实、廉洁自律。三个导向:以发展论英雄、以实绩论英雄、以结果论英雄。要求组织部门围绕“六条标尺”“三个导向”,坚持公平公正、事业为先、人岗相适、群众公认,打破论资排辈、平衡照顾,创新方式方法,考透考实干部,把真正想干事、能干事、不出事的优秀干部识别选***,放到事业发展需要的岗位上。

秦创源人才评审标准?

1.战略科技人才计划
(1)立足于基础科学,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长期奋战在科研一线。掌握国际最前沿科技,近5年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项(国家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前5完**)或在国际核心期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
(2)瞄准世界前沿科技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重要需求,依托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新区范围内设立的省级及以上重大战略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担任主要负责人。
(3)人才本人需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认定,并承担3次以上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科研创新人才计划
(1)在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取得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领域重要奖项或拥有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前3完**),并通过与企业合作、技术转让等方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
(2)人才本人需在辖区企业从事科技研发、产品创新、技术改造等科研工作,并担任中层以上职务。个人在西咸新区的年度计税收入不低于30万元。
(3)人才在5年内担任过相关领域的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主要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且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3.创业管理人才计划
(1)人才本人实缴资金(包括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或在新区“五上”企业中连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同级职务满3年。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市场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和项目规划管理经验。
(2)人才所在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具有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能力的团队,主要项目和主营业务具有核心竞争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初步具备规模生产条件。
(3)人才所在企业在新区近3年的入库税收均在50万元以上或当年入库税收在200万元以上。近3年来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工程技能人才计划
(1)实践性和创新性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能人才。具有相关专利或者作为专利主要参与人的(发明专利前5完**;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前3完**);参加国家、省级、市级行业技能大赛获得3等及其以上奖项的;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等相关技术领域荣誉称号的;被所在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2位及以上)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2)在同行业中,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在发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通过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能10人以上或带徒晋级5人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3)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工作领域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5.青年科技人才计划
(1)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5年内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嘉奖表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
(2)在用人单位承担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团队核心岗位,作为团队成员参与2项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新区级及以上“揭榜挂帅”项目。
(3)在用人单位从事科研技术岗位,业绩突出、口碑较好、群众公认。个人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西咸新区的年度计税收入不低于20万元;个人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西咸新区的年度计税收入不低于25万元。
(4)通过新区申报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青年人才项目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后可直接认定。
6.高端创新团队计划
(1)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规划和较为完善的创新体系。研究方向符合“四个面向”要求,符合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需求,主攻方向与前期成果之间应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和延续性。
(2)具有良好的科技研发水平,近5年内取得标志性成果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属于填补研究领域技术空白,并具有持续性创新能力和青年人才培育能力,可跨单位协作。
(3)团队带头人需在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科技企业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能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对团队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团队带头人人事关系不在申报单位的,要确保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
(4)团队应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梯队结构。团队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申报单位工作。团队应有较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团队成员共同遵守的经费使用、成果署名、绩效奖励、评价考核等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5)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在新区有较完善的配套支持措施和办公、科研场所或中式小试车间,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等硬件基础。
7.领军人才储备计划
在经认定后的“战略科技人才”“科研创新人才”“创业管理人才”“工程技能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高端创新团队”中,参照国家、省级、市级各类人才计划,根据申报条件,择优确定一批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和能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秦创原创新人才进行重点支持培养。

什么是三治三强?

三治三强:治庸强担当、治懒强服务、治怠强落实。通过治“庸、懒、散”、用权任性、能力不足,强担当意识、规矩意识、发展意识,优化干部作风,提振干部精气神,确保各级干部以昂扬奋进姿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把敢于担当作为摆在首位。把规范履职用权作为关键。把强化能力建设作为核心。

2019道德模范评选细则?

一是思想品德,在思想行动上要以习**同志为核心的***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工作能力水平,在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中胜任岗位要求并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三是家庭美德,注重自身修养、家庭和睦、积极向上;四是社会公认,领导和同志们评价较高等。

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办法?

  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2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  (一)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二)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第三条 评选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按照程序授予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  第五条 被推荐评选为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的民族政策,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爱岗敬业,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反对**,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保护、挖掘、弘扬少数民族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倾斜。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应有世居少数民族的代表,模范个人中妇女代表比例应不低于15%。要注意推荐来黔务工经商少数民族群众中的优秀人物和长期关心支持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七条 评选表彰活动在省委、省人民**领导下进行,在评选和表彰活动期间,成立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评选表彰总名额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比例,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分配名额,由省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提出,报省委、省人民**审定。  第九条 表彰对象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办法产生,实行基层单位公示、市(州)级范围公示(有关部门或系统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公示制度,并通过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确定,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省人民**民族事务部门和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评选方案,经省人民**同意后,由省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印发评选表彰通知;  (二)各市(州)人民**、贵安新区管委会及省****部、省**总队**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委国防工委、省国资委*委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的评选、初审、公示工作,结果报省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  (三)省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表彰对象进行复审,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审定;  (四)省人民**审定表彰对象后,及时发布表彰决定,并及时召开表彰大会。  第十条 表彰大会实施方案由省评选表彰工作临时机构提出,报省委、省人民**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民族事务部门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各地区、各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政策扶持。对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其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三条 表彰大会结束后,应组织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到省直机关、各地和**进行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省内外各类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宣传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与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织模范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走访慰问。  第十六条 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民族事务部门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审批。必要时,省人民**民族事务部门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可直接提出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奖励的建议,报省人民**审批。  对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收回其奖牌、奖章和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德为先的才包括哪几方面?

强调以德为先,是现实的需要。选用什么样的人、怎样选用人,是由实际任务和具体条件决定的。我们*鲜明提出,组织路线要为**路线服务,选人用人要有利于推进*和人民事业。总的看,我们*选人用人的标准就是大家熟悉的德才兼备,后来的**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等,都是其延伸和深化。坚持德才兼备,就要坚持德才皆优、德才并重,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