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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俺们这里都是强迫土葬。
而且有些官都是等人家土葬后,去找事,罚款,挖坟,谋取利益……

辽宁省私自土葬的后果

哪些地区允许土葬?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殡葬改革是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但是并不是完全强制群众实行火葬。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墓*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2011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提倡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禁止将骨灰乱埋乱葬的行为。第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市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在土葬改革地区,市和县人民**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实行火葬地区和进行土葬改革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批准。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 省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报省人民**审批。第八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中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并经营管理。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并管理。
  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公墓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等材料。第十条 实行火葬地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殡葬业务。第十一条 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墓*不得自行转让。第十三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得建墓。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有计划地迁至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平毁。第十四条 安放骨灰的公墓每个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土葬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第十五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安葬管理费。墓*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处理。
  公墓墓*的最低收费标准,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一律火化,对患有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必须在死亡24小时内火化。第十七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必须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出具**机关的死亡证明。第十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将遗体在当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往外地的,必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国际运输遗体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国际运尸联系网承办。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第十九条 设立殡仪服务单位,必须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从事遗体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殡仪服务单位必须使用喷涂专用标志的接尸车辆,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中国还有那些地方允许土葬?

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人口稠、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同时,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扩展资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但在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我国殡葬管理遵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来处理骨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参考资料:人民网-暂不具备条件进行火化的地区仍将允许土葬

满族的殡葬方式

满族丧葬习俗 满族丧葬中,有所谓“烧饭”之礼俗。辽金时女真人就有将“其祭祀饮食之物尽焚之”的烧饭之俗。沈阳满族沿袭此俗,富贵人家还有将生前所御狗、马焚烧的。以后,努尔哈赤、皇太极等统治者一再告诫要节省食物器用,除烧饭外,也不再焚烧狗马,只将生前所用狗、马率至坟前火堆旁,用鞭棍催打狗马从火堆上奔跳过去就可以了。努尔哈赤、皇太极时期的丧葬,仍有殉葬之恶俗。此俗亦系沿袭自辽金女真*隶主贵族“生焚所宠*婢、所乘鞍马以殉”(《三朝北盟会编》卷三)的故俗。努尔哈赤死,有大妃乌喇纳喇氏、庶妃代音察、阿迹根三人从殉,虽然其中不无**斗争的需要,却反映着殉葬的陋俗;皇太极死,亦有二个亲信侍卫从死。此恶俗,在满族入关后逐渐消失,沈阳满族以后也不再保留此俗。入葬后,丧家门外不设殃榜(一般汉族在门外设殃榜。所谓殃榜,是由*阳算命先生开列的含殓日、生辰日、回煞日、避忌日),三日领魂不返家,寄送土地庙。服丧期间,丧家男女以白布袍带为丧服。葬前,带垂至前胸;葬后,男挽于腰间,女戴“包头”。百日内,起居不释白,男截发,冠不缀缨;女剪发,头不戴簪花。清帝王因政务繁忙,受汉族影响,皇太极之丧规定“以日易月,二十七日释服”。老皇帝死,新皇继位,虽在丧期,临朝大典时仍要求官员“冠宜缀缨”。一般满族人家,百日内起居不释白。至百日,备香楮祭品到坟前敬奠,脱去孝服,称之“释服”。三年内,男**红衣,女不戴簪花,保留着满族的古制。满族有清明上坟插“佛托”之俗。此“佛托”大多为柳枝插上苞米核子,上贴五彩纸,插在坟上,意为“坟花”,寄托哀思。进入二十世纪,丧葬旧制有所改革,一个时期曾袭用汉俗,但丧服之制仍保留下来。解放后,又能了进一步的改变,现在丧葬旧制已不见了,代之以火葬和追悼仪式。未出嫁且未梳头的女儿、孙女,用长孝带围一宽箍,结于头后,下垂脊背。至于孝服的吐边、收边,与旗籍大致相同。旗人丧服和汉人丧服 丧礼在北京有种种的分别,丧服也因之有了不同。满蒙丧服最轻(内务府三旗尤轻),汉军较重,汉人最重。以前是一望便知是某族人的,近年旗人羼合汉礼,才渐渐不易区别。满蒙的丧服旗族人因大小有个一官半职,虽只是一名"马甲",只有二两银子钱粮,也不免有些官派,丧服便也官样起来。满蒙旗族男子丧服,穿"四开启孝袍子"(启念作"器儿",即会典所谓袍几裾),小领钮扣和大褂一样,除左右开启外,前后还有两开启和袍褂的袍子一样。父母以至祖、曾等直系尊亲穿"**粗布"孝袍,衣边外吐,谓之"吐边孝"。不钉钮扣,只钉布条,系粗布孝带。头戴青布小帽,只安青线帽顶,不用白帽结,足穿青布靴(后改青布鞋),鞋上也不蒙白布。孝服至轻,除孝袍吐边外,几乎看不出是亲丧来。本族人丁,孝袍用"绒花粗布"缝制,唯胞侄为胞叔服孝也应穿**粗布孝袍,一切全和儿子为父母穿孝一样,分别只在领子。子用白领,侄用青布领。凡穿绒花粗布孝袍的,可以不系布条而钉纽袢。外甥为舅父母、姨父母,亲家儿对亲翁母,婿对岳父母皆应穿漂白洋布孝袍,是为孝服中最轻的。但如甥舅和翁婿本人家中已无尊长老亲,也可穿绒花粗布孝袍。以前穿漂白洋布孝袍的,纽袢全用广扣铜钮扣。婿为岳父母服丧并穿石青马褂(绸布均可),腰系凉带,带活计(即"跟头褡裢"、"表绢"、"扇套"等物)。甥婿所穿洋布孝袍,皆用蓝绸卷头、挽袖,甥婿的区分,只在马褂的有无。以前办丧事并没有递送纸花的办法,一律全送孝带。至亲送绒花粗布孝带,远亲或朋情友好送漂白洋布孝带,所以早年到人家吊祭,该穿孝袍的全散腰不系带,只等在灵前行过礼后丧家必用铜茶盘,双手送过孝带来,并说"您给免免罪",谓之"递孝"。朋情**孝袍的也递孝带,至亲过"探丧"的,在人死未大殓以前来探丧时,即送过孝带。丧家富足还有对至近戚友送孝布的办法。朋友穿孝没有一定规矩,只看感情。其中义子为义父母穿绒花粗布孝袍的占多数。满蒙旗族妇女的孝服,近年尤其不可多见,孝袍和男子没有大的分别,只孝袍不留开启,孝带系在腰中,并由肩上背过背后(以死者的性别分男左女右)。旗族妇女因都梳"两把头",所以有"拆头撂辫"和"不拆头撂辫"的分别,又有"拆头撂单辫"和"拆头撂双辫"的不同。妇女最重的孝服是为自己的丈夫穿孝。夫死,妻应摘去两把头,拆开头□和燕尾,另扎一个大把,用青线扎把,将大把分为两绺,编成两个小辫,辫梢散开不系辫绳。头把上安白骨扁方(内务府人用铜扁方),长只三四寸,用发绕住将辫撂在脑后,然后用**粗布包头带子将头上缠好,结于头后用针卡住,所余带子头即垂在身后,太长的可以拴在腰带上,这叫作"拆头撂双辫"。儿媳为翁姑服丧也同样拆头撂辫,只撂一个辫,可以用青头绳系辫梢,翁死撂左辫,姑死撂右辫,这叫作"拆头撂单辫"。扁方可用银或白铜质而较长一点的(扁方以骨质为孝重,银、铜以短为孝重)。侄媳及近族女性用长两把头扁方,并可戴耳挖首饰。耳环也有区别:妻光耳,媳系青线,侄媳可以戴白银圈。所有拆头撂辫的,在接三之日,娘家人必要在此伺候,等送三走后,即由娘家人代将撂辫梳上,至接三次日,再将辫子撂下,只妻子不再撂下双辫,只撂左边单辫。其余诸人也照旧撂下,只等出殡下葬之日在茔地梳上,便永远不再撂下,专候百日脱孝(侄媳六十日或五七、三七不等)。极远族媳辈孝妆不拆头撂辫,仍梳两把头,将左或右一把拆开(系指头发两把头)以死者男左女右为分,梳一小辫。头上用绒花粗布作包头,白头首饰。亲家媳妇和甥妇用漂白洋布盘俩双十字,交叉在两把头上,脑门不围箍,戴点翠首饰,也可以用青布将黄首饰包扎代用。内侄媳妇不拆头也不撂辫,但用绒花粗布包头,作交叉十字,并将脑门箍着,以示和撂辫及洋布的区别。凡拆头撂辫的,都应有跪灵陪孝的义务,甚至出殡后各回自宅也按着定制穿孝。旗籍的丧礼由清中叶以后事事讲排场,礼节仪式虽极其隆重,哀痛的表示较比汉人却薄得多了。孝子除孝服外,**是不注意更换的。孝期是为母亲服三年丧,为父亲服二十七个月丧。只在百日之内穿孝袍,过百日即换青衣,以至除服,并没有穿白一年、穿灰青各一年的丧制。尤其出阁的闺女,孝服更轻,和甥妇差不多,外孙也不跪灵,这个原因是根据清代帝室对于外戚"尊而不亲"的缘故。汉军八旗编入的成份很复杂,大部是明代居住满洲的汉人及入关后编入的河北、山东各地的汉人。此外还有清真教入汉军旗的(如黄、马、金、邓等八家**),**阿拉巴金人、朝鲜人、安南人、金川人等都包括在汉军旗内。因此,汉军旗人的丧礼在清初时各自不同。沿至清末除回八家尚守天方教礼,俄罗斯牛录下旗民还守东正教礼外,其余的和满蒙旗已大致一样了。沈阳满族之家,有祭祀或喜庆事,要杀牲吃福肉,要请亲朋作客,让于南炕上坐。家人要将福肉敬献尊长客人。肉是白煮,不准加盐,特别嫩美,客人用刀片吃,佐以咸、酸菜、酱。客人进门向神主叩头,转身入座吃福肉,吃完就走不准道谢和擦嘴,否则是对主人不尊重。农村有年节杀牲祭祀请亲朋宾客吃福肉之习。供方子肉为四时吉庆;供鱼为吉庆有余;供粉花是保佑后辈发家;供大葱要剪去葱根,扎成一把,标志着本家后辈聪明伶俐,光宗耀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