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鲍俊香 给各位分享农药店监管标准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新《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做了哪些规定(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新《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携带购买的农药或者农药包装,找当地农业局执法大队调解。
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所以他有义务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推荐药剂,并说明使用方法。你最好关注一下你购买的农药标签说明书,看看自己使用过程中有没有按照说明进行使用。
无证经营农药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无证经营农药处罚标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五十八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何控制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的措施
(*时*利*园*) 让我谈谈种植者在种植农作物过程中农药残留方面吧(兽药不懂)。
《一》:作物种植过程选用农药品种是第一关,高度农药安全期最长的有90天,生物农药和有机农药安 全期一般3-7天,作为种植者必须把好采购关,最好选用大品牌农药公司的产品。
《二》:采收前安全期的控制,安全期不够植物表面的农药会直接影响农药残留的超标。
《三》:植保知识、农药知识、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让种植者和使用者的意识提高。
如何建立内管监督长效机制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一项长期的、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需要持续有效地不断完善和改进,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一)提高规范意识、纠正思想偏差,对内管工作认识再提高。
一是通过宣传,认识内管工作的重要性。国家局*组提出烟草行业坚持“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既是全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又是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烟草行业全体员工必须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强调不抓内管是失职,抓不好内管是不称职,出问题是渎职的理念,着力解决“领导抓”、“抓领导”问题。二是通过认知,认识内管工作的紧迫性。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行,烟草发展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形势下,努力提高行业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约束和规范行业自身行为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站在深刻变革的社会环境和完善法制建设的时代背景上,深刻认识加强内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内管工作的自觉性。三是及时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针对少数人对内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等情况,采取教育培训引导的方法,使其真正理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以及措施,并在日常内管工作中加以重视、贯彻和落实。针对有的人认为“内管工作是专卖部门的事、是内管员的事”的思想,加大宣传,落实责任,争取支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实现以自律促规范的目的。灌输“规范就是效益”的思想,向“市场要效益”、向“规范要效益”,积极开创“责任明确、全员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形**人讲自律、全员抓规范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学习交流,提升内管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内部学习交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做法,组织内管人员实地考察学习兄弟单位先进典型和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查找差距,及时完善和调整工作方法和思路,促进内管工作上水平。二是积极开展岗位技能大赛和开设内管论坛活动,为干部员工打造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三是加大培训力度。烟草商业企业卷烟经营内管工作涉及卷烟购进、销售、货源分配、库存等环节的监管。烟叶生产经营涉及烟叶种植、收购、调拨等环节的监管和营销、物流、烟叶、财务等多个部门,对内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所以,加大专卖内管人员培训力度,使内管人员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流程,熟悉掌握熟练掌握各级内管工作制规范和要求等,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内管工作。四是交叉检查。内管半年定期检查中,可以抽调烟叶、营销、物流等同级监管部门或其委派到县级局的内管人员参与检查,组成交叉检查组,通过交叉检查,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的作用,交流推广好的的内管经验,以试点推广带动内管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内管工作的质量提升。
(三)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因内管工作内容广,人员有限,内管部门的走访力度相对较弱,因此,内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一是建立完善内管工作联络制度。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络,确立一名内管工作联络员,由他们负责具体内管工作的联系及资料报送。二是每月定期召开内管联席会。邀请营销、配送等部门人员参加,通报内管工作情况,充分交流,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不断拓宽内部监管工作领域,深化内部监管工作内容,改进内部监管工作方法。三是完善供货策略成效监管机制。内管人员积极参与营销策略的制定,根据专卖市场查处案件情况及在内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树立“客户需求不代表市场需求的”意识,尊重市场真实需求,本着“把客户放在心上”的思想,认真分析客户需求,对容易出现外流的卷烟品牌、供货与实际销售不符等情况,通过反馈单,及时向营销部门反馈,提出合理性调整供货策略建议。四是建立内管与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协作机制。完善与中队联合走访市场检查制度,通过内管人员网上实时监控,实地走访和预警分析,即时发现、筛选出异常预警,并作为核查任务下发至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相应的工作表格,将红色品牌,重点监管大户列入其中,灌输“向专卖要市场”、“向专卖要销量”的理念,发动全员积极发现问题,使得专卖人员乐意“带着问题上市场”,纠正“不敢管、不愿管”以及监管随意性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真正发挥全员内管的功效。五是完善卷烟工业企业重点环节监管工作流程与相关制度。加强工商协同,明确工作职责,对卷烟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运输和报废等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管,形成较为完善的卷烟工业企业监管体系。
(四)监督提前、范围延伸,充分发挥内管监督职能。
一是监督提前。当前行业信息化手段相对现在内管新形势要求较落后,还没有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在进、销、存等卷烟经营行为发生以后,甚至是在问题出现、损失形成乃至产生**影响才能发现。因此,只有将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关口前移,创新手段,提前介入,随时跟进,才能确保少出问题、少犯错误。目前情况,需要更加借助专卖系统、营销V3系统,对违规重点户进行查询,除了以专卖对接之外,更加与营销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营销等业务部门人员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对卷烟销售的每个环节都非常熟悉,凭借其敏锐的嗅觉,才能实现对辖区卷烟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结合营销策略,才能更加有效分析易外流卷烟品牌销量是否存在异常。例如:在当前卷烟货源供应采取“稍紧不断档,市场基本满足”的情况下,内管人员从卷烟商定总量环节开始提前介入,实现对卷烟经营的事前监管。
二是对内管监督范围再延伸。内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监管执法。因此,我们要对内管监督的范围进行延伸。首先充分发挥网上监管职能。每日通过营销、内管信息系统,统计分析易外流卷烟品牌的订货量,检查卷烟零售客户有无销量异常现象,查找订货量与其经营规模是否相符,特别是对“异常订单、异常品牌、异常客户”进行重点分析,调查核实、查找原因,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卷烟市场动态,实行品牌分级管理,查找可能出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线索,防止卷烟异常流动。重视对零售大户和行业内部人员的违规经营行为,更多关注内管信息系统里的异常情况和数据外,还要及时关注客户信息情况。比如,针对利用一些停业、歇业户的零售许可证来“借证经营”的情况,除了定期和不定期对客户开店情况进行检查外,客户经理、送货员、稽查队员要加强联动监督,发现有停业、歇业的要及时上报,及时对该户停供货源。客户经理、送货员、稽查队员如果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一旦内管检查中发现有向停业、歇业户供货的,三者都要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要通过牵制式管理来尽量避免向停歇业户供货的不规范行为。其次是加大市场信息搜集力度。加大对市场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规卷烟经营户和违法卷烟经营户的教育与惩处。建立卷烟零售客户联系点,营销部门紧密联系,与零售终端接轨,收集市场销售信息,掌握卷烟销售动态,调查重点关注品牌销售动向、高档卷烟真实需求和零售客户卷烟进销存情况,认真排查辖区是否有非法收购倒卖卷烟,卷烟是否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等。积极参与营销策略监管,内管派驻机构全程参与营销策略的讨论、制定,监督货源分配是否严格执行“一禁止三公开”。严格规范工业企业卷烟宣传促销审批程序,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真正落实“六个严禁、一个严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2、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4、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5、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6、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二、分析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任何个人均不得经营农药。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销售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其品种和数量均应分级纳入农药供应计划。如需要扩大经营品种及经营数量的,应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三、如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审查: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局审批;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5、办结:邮寄送达申请人的许可证或到窗口领取。
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第六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第七条 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第九条 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市植物保护总站应适时公布禁止使用于作物的农药品种。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不准出售和食用。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池塘、河涌清洗农药器械。第十三条 种植场、饲养场、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单位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种植场必须配备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植保员须经市植物保护总站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植保员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注:本条中关于“市植物保护总站对《植保员上岗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必须向广州市农业局申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核定范围内进行。
*注:本条中关于“市农业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中间试验的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第十六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药使用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注:本条中关于“农业行政部门对《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
我国农村农药销售市场存在的问题
http://****chinaccm***m 2002-6-13 10:17
[关键词]农药 市场
中华商务网讯:
据开县农调队调查,发现目前农村农药销售市场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经营秩序混乱。据对20个农经调查村的调查,有33户工商业户销售农药
,大部分经营户系无证经营,甚而有少数小贩走村串户销售各种农药,
二是“三无”农药泛滥。这些无证经营户所购农药的渠道多样化,经营品种
一般为7个,多达10多个,有的农药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包装封闭不
严,过期变质,有的还在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农药,如氟乙酰胺等药品
。
三是严重危及安全。大多数的个体农药经营户都没有经营农药的专门设备设
施(门市、保管等),多数与小百货、副食、饮料等其他商吕混杂陈列与销售。经
营者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无法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讲解农
药用途、用量、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四是监督管理不严。农药经营管理的执法部门往往盯着集镇,很少下农村监
督检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的质栓也只是走过场,或者只注重了对食品和其
他商品的检查。
五是忽视使用宣传。指导农业生产强调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忽视了向农民宣
传、注重农药质量的问题;农村干部群众对伪劣农药产品缺乏鉴别能力;农民“就
近购药,价格低廉,不管质量”的思想突出,造成所购农药不能发挥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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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药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有效治理对策
农药是控制农作物重大病虫为害、保障农业丰收的重要生产资料,农药又是一种有毒物质,如果使用不当、管理不严,就可能对农作物产生药害,甚至污染环境,危害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农药市场和使用的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保护作用,又要尽量减少和防止农药造成的副作用,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产品经济效益。长期以来农药管理工作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2年4月22日,农业部发布了第19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甲拌磷、***、水胺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环硫磷、治螟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等种11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临时登记申请;自2002年6月1日起,撤消***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在苹果上,***在柑橘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的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之后,2002年5月24日,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六六六,滴滴涕,***,二溴氯丙烷,除草醚,***,***,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氟乙酸钠,毒鼠硅。明确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上不得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灭线磷,硫环磷,**胺,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共19种高毒农药。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叶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它们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农药市场的混乱局面
有所好转,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在蔬菜、瓜果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上使用得到有效的遏制,农药经营秩序正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农药经营市场的现状
江苏省通州市农药市场中经营农药的单位主要是农业推广系统、供销系统占85.74%;其次是个体经营户,约占8.56%,还有极少量的厂家直销,占5.7%左右。有农药经营人员1235人,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823人,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主要是违法个体经营户。农药品种68种,其中杀虫剂30种,杀菌剂19种,除草剂15种,其他4种。农药市场销售中以中等和低毒的杀虫剂、杀菌剂及除草剂为主,占70.65%;其次是甲胺磷、1605、久效磷等高毒农药,仍占26.48%,比前两年分别下降了45.75、28.38个百分点,2002年全年销售农药650吨,销售额1693万元。
二、农药经营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证经营农药
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营业执照)的多为个体经营户,约占五分之一,他们法制意识淡薄,对农药执法认识不足,**意识不强,经营规模较小,不打算长期经营,采取无证“游击”经营,是造成农药市场混乱、坑农害农的主要原因。
2.农药产品质量不容乐观
在执法检查中,从所抽查的35个品种来看,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占15.72%,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表现为:*油出现分层、混浊和沉
淀,透明度极差;粉剂、可湿性粉剂出现结块、有较多大颗粒;悬浮剂、悬*剂出现结块、分层;片剂出现粉末状;水剂出现沉淀、悬浮物;颗粒剂出现粗细不匀、有较多粉末。过期农药品种也比较普遍,但数量不很多。
3.农药标签问题尤其突出
从所抽查的72个品种来看,标签合格率68%。农药标签存在以下问题:商品名未登记、擅自扩大农药登记范围,主要是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特别是一些混配的药剂,如“一网打进”标明能防治棉花所有害虫,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推荐菊酯类农药产品用于防治水稻害虫;高毒农药推荐用于蔬菜、果树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误导农民用药,导致农作物产生药害和人畜发生中毒事故,以及农产品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隐患。
4.高毒、高残留农药屡禁不止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杀虫脒、除草醚、***和氟乙酰胺等农药品种生产和使用,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的驱使,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擅自生产销售。尤其是市场上个体商贩销售的“三步倒”、“一闻死”、“邱氏灭鼠药”等鼠药都是用氟乙酰胺、***等剧毒鼠药配制而成,并且销售量占鼠药总销售量的70%以上。严重地威胁着人畜安全。特别是农业部194号、199号关于对甲胺磷、久效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上使用规定公布后,各地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使高毒、高残留农药得到一定的控制,但从目前整个农药市场上的农药销售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受利益的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继续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其销售仍占30%~50%的份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及人身安全都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5.经营人员素质偏低
经调查,我市农药经营人员中:小学文化以下占25.33%,初中文
化占43.57%,高中(包括中专)文化占31.1%,真正具备经营农药条件的人员(其中以农业推广系统为主)不足40%。有的经营人员将农药作为附带品经营,把农药与食品、蔬菜、粮食等混放贮存和同摊销售,有的误导农民用药,造成中毒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6.经营进货渠道混乱
农药经营人员进货随意性大,有的进货靠流动批发商,而流动批发商的农药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不到合法批发商处进货,给假劣农药产品进入市场留下可乘之机。
7.农民科学合理用药水平较低
当前多数农民对各种农作物的病虫草害发生规律不清楚,对其防治机理更无从谈起,习惯于头痛治头、脚痛治脚和简单方法防治,或病虫草暴发时,大剂量、重复用药,造成了费工、费药、污染重、有害生物抗药性强,对农作物危害严重的后果。
三、农药市场的有效治理对策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农药的法律法规,这是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是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并完善制度、规范农药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是做好农药管理工作的保障。要建立报告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举报制度。在查处农药违法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始终坚持亮证检查、准确立案、全面调查,严密取证、集体研究、预先告之、如期送达、按时执行等法定程序;同时在执行处罚时,做到严把事实关,认定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适用法规要准确、处罚要公正,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依法廉政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越权或随意处罚行为的发生,树立起农业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是加强岗前培训,规范经营行为。为了切实规范农药经营市场,凡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农药管理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要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经营农药。通过岗前培训学习农药法规和相关的法律、做到假冒伪劣的农药、过期变质的农药等不进货、不经营,堵住进货渠道;进购农药时,注意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外观是否规范,尽量从正规厂家及经营农药单位进货。数量大时,对登记内容(主要是农药登记证证号、登记作物、防治对象等)可疑的产品可到县级以上的农药主管单位查询,经查有关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进货销售推广应用。并将所经营的农药品种清单送农药管理部门备案,进行标签审查。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并且必须填写农药质量信誉卡(农民购药时应索要购药**),随药交给农药购买者,一旦农药质量出现问题可以凭此卡为依据,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和索取应当的损失赔偿。通过普及农药、植保知识,使经营者们知法守法,提高其服务质量、农药供应质量和经营素质,树立起争当文明守法经营户的意识。
六是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农药市场假劣农药屡查不净的重要原因是没有堵死“源头”。因此,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严把农药流通的各个关口,加强对农药生产者、批发者的农药标签和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特别是农药销售旺季要组织力量,统一行动,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尤其是对大案、要案的处罚力度。对经营单位存在严重问题且知错不改者,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对逾期不办理年检者,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经营假劣、无“三证”、“三证”不全、过期失效或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等严重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在查处中,坚持“五个不放过”(即对假劣农药来源、去向不查清的不放过,对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对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清楚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对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这将有力地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国家禁用农药、无“三证”或“三证”不全农药的行为,并杜绝其在市场上存在,使农药市场混乱局面有明显改变,使农业行政执法的影响面和威慑力得到增强。
七是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农民科学用药。
长期以来新农药推广速度太慢,加之用药者的恋旧习惯心理,使得禁用农药、高毒农药占据一定市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一方面根据基层经营人员业务素质情况,分批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植保农药知识,大力推广新农药、新技术,对农作物病虫草害进行正确诊断,对症开方卖药,以科学的方法指导农民进行用药防治。另一方面农技推广部门要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为了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药剂防治效果,降低防治成本,延长药剂使用时间,要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禁止剧毒、高残留农药在无害农产品、瓜果、蔬菜上使用。同时,要引导农民科学综合防治,根据当地病虫草害发生特点,多渠道向农民传授综合防治技术,采用先进的农艺措施、生物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蔓延,科学施用高效低毒新农药,选用先进的弥雾机喷雾或低容量细喷雾(喷片孔径0.7~1.0毫米,用水量35~40公斤),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用药量和用药次数,以达最佳效果,克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八是加强部门协作,共同规范农药市场。
农药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涉及的部门较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虽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管理执法主体,但光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抓出成效,更何况县级农药管理工作存在开展时间短、人少事多、办案经验欠缺、经费不足等问题。因此,为了开展好农药市场管理和监督工作,我们必须采取主动上门,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有关法制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规范农药市场,推动农药市场管理和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地繁荣发展。
(江苏省通州市植保站 张夕林,唐汉林,曹东华)
(农药药械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