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轩辕灵强 给各位分享药企厂房的确认标准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药厂建设有哪些规范要求?(药厂建设标准)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药厂建设有哪些规范要求?

4
总体设计
4.1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1.1
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1
应在大气含尘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
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3
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物流**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4.1.2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容许振动值分析比较后确定。
4.1.3
洁净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
4.1.4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1.5
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能好、发尘少的材料。
4.1.6
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不应种植对生产有害的植物,并不得妨碍消防作业。

标准厂房设计规范有哪些内容

药厂建设有哪些规范要求?

工业厂房的特点
工业厂房按其建筑结构型式可分为单层工业建筑和多层工业建筑[1]。   多层工业建筑的厂房绝大多数见于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行业,此类厂房楼层一般不是很高,其 工业厂房方案设计-满川
照明设计与常见的科研实验楼等相似,多采用荧光灯照明方案。机械加工、冶金、纺织等行业的生产厂房一般为单层工业建筑,并且根据生产的需要,更多的是多跨度单层工业厂房,即紧挨着平行布置的多跨度厂房,各跨度视需要可相同或不同。

  单层厂房在满足一定建筑模数要求的基础上视工艺需要确定其建筑宽度(跨度)、长度和高度。厂房的跨度B:一般为6、9、12、15、18、21、24、27、30、36m……。厂房的长度L:少则几十米,多则数百米。厂房的高度H:低的一般5~6m,高的可达30~40m,甚至更高。厂房的跨度和高度是厂房照明设计中考虑的主要因素。

  另外,根据工业生产连续性及工段间产品运输的需要,多数工业厂房内设有吊车,其起重量轻的可为3~5t,大的可达数百吨(目前机械行业单台吊车起重量最大可达800t)。因此,工厂照明通常采用装在屋架上的灯具来实现。
工业厂房设计规范
工业厂房设计标准是根据厂房结构而制订的,厂房设计根据工艺流程和生产条件的需要,决定厂房的形式才进行设计的。
标准厂房设计规范:
一、工业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工业厂房和**工业厂房的设计。
  三、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工业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四、工业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工业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六、工业厂房是由**一栋建筑物(车间),和**一栋建筑物(宿舍),两栋建筑物之间距离标准是10米,最近不得少于5米,以便消验收合格。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是1:3。
钢结构厂房设计标准:
为了使钢结构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   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
  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标准厂房设计规范有哪些内容

工业厂房的特点
工业厂房按其建筑结构型式可分为单层工业建筑和多层工业建筑[1]。   多层工业建筑的厂房绝大多数见于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行业,此类厂房楼层一般不是很高,其 工业厂房方案设计-满川
照明设计与常见的科研实验楼等相似,多采用荧光灯照明方案。机械加工、冶金、纺织等行业的生产厂房一般为单层工业建筑,并且根据生产的需要,更多的是多跨度单层工业厂房,即紧挨着平行布置的多跨度厂房,各跨度视需要可相同或不同。

  单层厂房在满足一定建筑模数要求的基础上视工艺需要确定其建筑宽度(跨度)、长度和高度。厂房的跨度B:一般为6、9、12、15、18、21、24、27、30、36m……。厂房的长度L:少则几十米,多则数百米。厂房的高度H:低的一般5~6m,高的可达30~40m,甚至更高。厂房的跨度和高度是厂房照明设计中考虑的主要因素。

  另外,根据工业生产连续性及工段间产品运输的需要,多数工业厂房内设有吊车,其起重量轻的可为3~5t,大的可达数百吨(目前机械行业单台吊车起重量最大可达800t)。因此,工厂照明通常采用装在屋架上的灯具来实现。
工业厂房设计规范
工业厂房设计标准是根据厂房结构而制订的,厂房设计根据工艺流程和生产条件的需要,决定厂房的形式才进行设计的。
标准厂房设计规范:
一、工业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工业厂房和**工业厂房的设计。
  三、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工业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四、工业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工业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六、工业厂房是由**一栋建筑物(车间),和**一栋建筑物(宿舍),两栋建筑物之间距离标准是10米,最近不得少于5米,以便消验收合格。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是1:3。
钢结构厂房设计标准:
为了使钢结构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   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
  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工厂消防验收规范是什么?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咖1.5倍。

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耐火等级的建筑。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3.3.1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第3.3.2条 一座凵形、Ш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7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3.3.10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第3.3.11条 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注:①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③汽车加油机、**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第3.3.12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3.4.1条 有**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 有**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 kg。

第3.4.3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介质威力较强或**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值。

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的部位。

第3.4.5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3.4.6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取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限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4.7条 有**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 有**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 有**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参考资料

问答.百度[引用时间2018-4-13]

生物技术与商业应用方面

要想在中国的生物领域里有所成就,一定要出国深造,然后回国进入外企公司,国内所谓的生物高科技都***忽悠人的幌子。本人是一所589重点高校生物基地班的,全班几个出国的倒是混出了点名堂(但是都是在国外,回到国内一无是处,国内硬件和软件设施都不太行),其他的不管是国内读了研究生的或者没有读研究生的,连找个像样的工作都找不到,出来校门又重新选择其他门路。如果你想通过所谓的生物商业来发财的话,建议你不要选择生物这个领域,生物是理科,你要想毕业找个高薪工作,赶快转行学工科,不然有你后悔的。别他妈听国内这些所谓的老是啊,专家啊说什么生物科技时代,那是人家欧美国家的事情,欧美人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我们中国是速食时代,这种所谓的研究短期看不到效益,没人给你几个钱的,最多骗点国家的科研经费!如果你个人天生是个当科学家的料,那就另当别论,如果像靠生物这个东西发财而不出国学技术与应用,那简直是异想天开!以上仅供参考,生物是个大概念,现在的大学的生物专业基本是误人子弟的专业。

哪些厂房属于甲类厂房?

甲类厂房这些术语是根据厂房的用途而定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与运输原则里有规定,闪电小于28°的易燃物叫甲类危险化学药品。甲类厂房或甲类仓库没有明文规定,是大家为了方便识别各类厂房,比较通俗的说法。

甲类厂房标准: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的强**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厂房标准:

1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下限不小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厂房标准:

1 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类厂房标准: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厂房标准: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新房交付标准是什么 开发商交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