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龙芷绿 给各位分享评价生产标准还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产品质量都有哪些分类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有哪些种类)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产品质量都有哪些分类标准?
产品质量特性的含义很广泛,它可以是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和生理的。一般来说,常把反映产品使用目的的各种技术经济参数作为质量特性。泛义上的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的分类:产品质量是指产品适应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需要而具备的特性,它是产品使用价值的具体体现。它包括产品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两个方面。(1)产品内在质量产品的内在质量是指产品的内在属性,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五个方面。产品性能,指产品具有适合用户要求的物理、化学或技术性能,如强度、化学成份、纯度、功率、转速等。产品寿命,指产品在正常情况下的使用期限,如房屋的使用年限,电灯、电视机显像管的使用时数,闪光灯的闪光次数等。产品可靠性,指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不发生故障的特性,如电视机使用无故障,钟表的走时精确等。产品安全性,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人身及环境的安全保障程度,如热水器的安全性,啤酒瓶的防爆性,电器产品的导电安全性等。产品经济性,指产品经济寿命周期内的总费用的多少,如空调器、冰箱等家电产品的耗电量,汽车的每百公里的耗油量等。(2)产品外观质量产品的外观质量指产品的外部属性,包括产品的光洁度,造型,色泽,包装等,如自行车的造型、色彩、光洁度等。产品的内在质量与外观质量特性比较,内在质量是主要的、基本的,只有在保证内在特性的前提下,外观质量才有意义。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表现为不同的特性,对这些特性的评价会因为人们掌握的尺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为了避免主观因素影响,在生产、检验以及评价产品质量时,需要有一个基本的依据、统一的尺度,这就是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是根据产品生产的技术要求,将产品的主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从数量上加以规定,即对一些主要的技术参数所作的统一规定。它是衡量产品质量高低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生产产品的统一标准。我国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国际标准,是指某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是某些有较大影响的公司规定的并被国际组织所承认的质量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但不能错误地把某些产品进口检验时取得的技术参数作为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这些参数只是分析产品质量的参考资料。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而制定的。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的某一行业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自主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后使用的标准。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都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也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相抵触。把产品实际达到的质量水平与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凡是符合或超过标准的产品称为合格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称为不合格品。合格品中按其符合质量标准的程度不同,又分为一等品,二等品等等。不合格品中包括次品和废品。
评价社会**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标准是
生产资料的形式标准和社会**无关,
它在任何社会当中都是相同的,是统一的,是一致的.
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淼牟棵呕嵬??裨河泄夭棵湃范ā?/DIV>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食品的微生物学指标主要有哪几方面?其与食品的卫生质量的关系是什么?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指标 包括三项内容:菌落总数、大肠 菌群和致病菌.,我好难阐述它们的作用,没办法我就复制粘贴了
菌落总数
1. 菌落总数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
2. 菌落是指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而形成的能被肉眼识别的生长物,它是由数以万计相同的细菌集合而成。当样品被稀释到一定程度,与培养基混合,在一定培养条件下,每个能够生长繁殖的细菌细胞都可以在平板上形成一个可见的菌落。
3. 菌落总数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如需氧情况、营养条件、pH、培养温度和时间等)每克(每毫升)检样所生长出来的细菌菌落总数。有时称为杂菌数,需氧菌数等。
大肠菌群
1. 大肠菌群是作为粪便污染指标菌提出来的,主要是以该菌群的检出情况来表示食品中有否粪便污染。
2. 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了粪便污染的程度,也反映了对人体健康危害性的大小。粪便是人类及动物的肠道排泄物,其中有健康者的粪便,也有肠道患者或带菌者的粪便,所以粪便内除一般正常细菌外,同时也会有一些肠道致病菌存在(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因而食品中有粪便污染,则可以推测该食品中存在着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潜伏着食物中毒和流行病的威胁,必须看作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3. 大肠菌群并非细菌学分类命名,而是卫生细菌领域的用语,它不代表某一个或某一属细菌,而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这些细菌在生化及血清学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其定义为: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性无芽胞杆菌。一般认为该菌群细菌可包括大肠埃希氏菌、柠檬酸杆菌、产气克雷白氏菌和*沟肠杆菌等。
4. 大肠菌群分布较广,在温血动物粪便和自然界广泛存在。调查研究表明,大肠菌群细菌多存在于温血动物粪便、人类、动物经常活动的场所以及有粪便污染的地方,人、畜粪便对外界环境的污染是大肠菌群在自然界存在的主要原因。粪便中多以典型大肠杆菌为主,而外界环境中则以大肠菌群其他型别较多。
大肠埃希氏菌
1. 大肠埃希氏菌:为革兰氏*性两短钝圆的短杆菌,周身有鞭毛能运动,周身还有菌毛,无芽孢,生长温度为10-50℃之间,适生长温度为40℃。
2. 大肠埃希氏菌是人畜共患肠道致病菌,患病原性大肠埃希氏菌食物中毒的病人的粪便中可存在大量的大肠埃希氏菌,是散布**的主要来源,在健康的人群和牲畜的肠道内也可发现有带菌者。大肠埃希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的主要症状是急性肠胃炎,主要表现为呕吐、腹泻、大便呈水样便,重症有血便。
金**葡萄球菌
1. 金**葡萄球菌:为革兰氏阳性球菌,呈葡萄状排列。无芽孢,无鞭毛,不能运动。
2. 在自然界中分布广泛,正常人和动物的体表粘膜、空气、土壤、水、饲料、食品中均有存在,创伤后的皮肤、粘膜带大量的本菌。生长温度范围在6.6-47℃之间,最适生长温度为35-37℃。加热60℃经30分钟即可杀灭,在冷冻贮藏环境中不易死亡。
3. 金**葡萄球菌可通过,患局部化脓**染(如疥疮、手指化脓等)、上呼吸道感染(如鼻窦炎、化脓性肺炎、口腔疾病等)的人员或带菌者在他们接触食品时而使食品污染。
4. 感染中毒后的主要症状为急性肠胃炎症状,如恶心、呕吐、腹泻、腹痛。
5. 金**葡萄球菌是人类化脓感染中最常见的病原菌,可引起局部化脓感染,也可引起肺炎、伪膜性肠炎、心包炎等,甚至败血症、脓毒症等全身感染。
沙门氏菌
1.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属肠杆菌属,包括2000多个血清型,广泛存在于猪、牛、羊鼠类的肠道内脏中,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肠道致病菌。其中鸡的带菌率为2.3-6.8%,猪的为10.7-34.8%,鸡蛋带菌率高达30%。沙门氏菌的适宜生长温度为37℃,在18-20℃也能繁殖。沙门氏菌对热抵抗力差,在60℃经20-30分钟可被杀灭,低温冷藏也可减少本菌的数量。在肉类中可存活几个月,在自然环境的粪便中可存活1-2个月。中毒属感染性食物中毒,为急性肠胃炎症状,如呕吐、腹痛、腹泻。
2. 沙门氏菌主要来自患病的人和动物,及人和动物的带菌者,使人类致病的沙门氏菌常存在于病人及带菌者的肠道、血液、粪、尿、胆囊中。据报道有些地区的鼠类带菌率有2-4%,主要菌种以鼠伤寒沙门氏菌和肠炎沙门氏菌占多数,鼠尿和粪中排出的病菌可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家禽类如鸡、鸭、鹅对鸡沙门氏菌和雏白痢沙门氏菌特别容易感染,因而这类家禽有较高的带菌率。健康鸡的粪便中带菌率为2.3%,已被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或物品可通过手、苍蝇、鼠类或其它物品为媒介污染。所以,有些食品被沙门氏菌污染,常与鼠类接触有关。
霉菌和酵母计数
霉菌和酵母菌是食品酿造的重要菌种。但霉菌和酵母菌也可造成食品的**变质,有些霉菌还可产生霉菌毒素。因此,霉菌和酵母菌也作为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菌,并以霉菌和酵母菌的计数来判断其被污染的程度。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介绍
为评价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而制定的一套或多套评价体系。据此可以评价清洁度高低。
哪些行业有清洁生产技术要求和指标体系,不是清洁生产标准。
国家已公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28号(2005年6月2日)
1、《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氮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2006年12月1日)
1、《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铬盐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铝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7、《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24号(2007年4月23日)
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轮胎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陶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7、《涂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41号(2007年7月14日)
1、《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发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纯碱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机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63号(2007年9月29日)
1、《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9年第3号(2009年2月19日)
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精对苯二甲酸(PTA)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电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有机磷农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机械产品设计的装配工艺性评价标准有哪些
机械产品设计的工艺性评价实际就是评价所设计的产品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制造、维修的可行性和经济性。这里所说的经济性是一个含意宽广的术语,它应是材料消耗要少、制造劳动要少、生产效率要高和生产成本要低的综合。
机械产品设计的工艺性评价包括毛坯制造工艺性评价、热处理工艺性评价、机械加工工艺性评价和装配工艺性评价,此处只介绍机械加工艺性评价和装配工艺性评价。
二、机械产品设计的机械加工工艺性评价
评价机械产品设计的机械加工工艺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1. 零件结构要素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2. 尽量采用标准件和通用件
3. 在满足产品使用性能的条件下,零件图上标注的尺寸精度等级和表面粗糙度值应取经济值
4. 尽量选用切削加工性好的材料
5. 零件上有便于装夹的定位基面和夹紧面
6. 保证能以较高的生产率加工
(1)被加工表面形状应尽量简单
(2)尽量减少加工面积
(3)尽量减少加工过程的装夹次数
(4)尽量减少工作行程次数
7. 保证**能正常工作
8. 加工时工件应有足够的刚性
三、机械产品设计的装配工艺性评价
评价机械产品设计的装配工艺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1. 机器结构应能划分成几个**的装配单元
2. 尽量减少装配过程中的修配劳动量和机械加工劳动量
3. 机器结构应便于装配和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