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石雨槐 给各位分享建设工程的索赔标准为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筑工程索赔的范围都包括哪些(建筑工程索赔的范围都包括哪些方面)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建筑工程索赔的范围都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索赔的适用范围: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费用索赔的条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索赔的范围都包括哪些

工程费用索赔确认的条件有:1、合同或其他证据为索赔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支持索赔的合理依据;2、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续期间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并非由承包商工作失误所造成;3、与索赔相关联的成本是可辨认的或可确定的,并且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而言是合理的;4、支持索赔的证据是客观的和可证实的;5、索赔是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间内提出;6、承包人的索赔有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工程索赔审查的证据有哪些1、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3、施工备忘录,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购买定货单、收讫**、收款票据、账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等需归类保存人档。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登记,支付21个月到27个月不等,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的75%到90%不等;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登记,支付16个月到18个月不等,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是本人工资的60%到70%不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建设单位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索赔的内容包括:

1、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2、施工**索赔: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I单位追究责任。

3、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4、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I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