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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 励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表彰在机械工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机械工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设立的面向全国机械行业的综合性奖项。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第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五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一)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1.科技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2.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具有显著的实用性;3.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综合指标优于同类技术;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二)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1.为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提高机械工业科研、产品和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2.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3.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1.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2.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3.工程化项目应经批量生产验证、产业化项目应形成相应的生产规模;4.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应在该领域得到较为广泛应用;5.对机械工业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1.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显著;2.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需完成后发表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关杂志、文章、论文、书籍引用或被有关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较好的效益;3.标准项目必需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述(二)、(三)、(四)类科技成果应是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2.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3.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4.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5.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6.有争议的项目。第七条 奖励为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科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是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重要目的。(一) 项目主要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主要完**。(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各级**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第八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1.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为非常设奖。2.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二等奖项目: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对技术水平特别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需经奖励办公室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实地考察后公布。第九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1.一等奖项目主要完**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2.二等奖项目主要完**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3.三等奖项目主要完**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4.特等奖项目主要完**不超过35人,单位不超过25个。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第十条 申报渠道1、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会员(专业协会、地方协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各专业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组织本会会员单位统一申报;2、科研院所、勘察设计院、大专院校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个体会员单位直接申报;3、个人项目直接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第十二条 申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需填写《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利授予证书等;(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三)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四)科技成果研究报告;(五)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申报一等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申报材料要求推荐书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二份可不附“科技成果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的年初至三月底。申报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第四章 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第十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专业评审组和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决定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各个专业评审组;(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五)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评审专业评审组经初评推荐的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二)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出的二等奖项目;(三)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一)对本专业领域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评定三等奖项目,评审二等奖项目并择优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二)向评审委员会建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第十八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1.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2.专业评审组按行业进行初评;3.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4.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九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审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报办公室同意。特邀评委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二十五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网站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3.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处理结果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第三十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公布。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第三十二条 获得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向项目主要完**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第三十三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第八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第九条 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条 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
(二)省人民**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批准。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社会**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第五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第七条 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第九条 经批准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十条 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进步奖怎么申报
法律分析: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从事劳动保护、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劳动部门委托进行工作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能有效地防止职业危害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经实践证明能指导或应用于生产实际有成效的劳动保护软科学项目。第五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防止职业危害的实际效果,社会(经济)效益和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可以择优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六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在各有关单位中选聘同行业专家参加评审。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有关评审的日常工作,由部科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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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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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一等奖荣誉证书 五千元
二等 二等奖荣誉证书 三千元
三等 三等奖荣誉证书 二千元
四等 四等奖荣誉证书 一千元
────────────────────────────────────第七条 由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规定填写《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格式见附表--本汇编略),并附必要的材料,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一般应从每年三月份开始,到五月底止。第八条 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送各专业组初审;初审合格的,送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部批准。第九条 经批准的获奖项目,于每年八月下旬公布。自公布之月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十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部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某一级奖金的项目,又依照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单位应将奖金分配结果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及荣誉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工作者和广大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科技事业的发展,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除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条例外,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进行部级奖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经过铁道部部级评审和鉴定的;或经部属单位鉴定评审后,经部业务局或铁道学会推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技术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2.科技成果有普遍的推广意义,已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的;
3.在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理论上有所发展的研究成果,经实践应用效益显著的;
4.解决运输技术安全、环境污染和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效益显著的;
5.新的设计方法、设计参数、计算方法、计算公式、施工方法等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或被纳入技术政策、规范、规程等方面,作用意义较大的;
6.科技情报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7.经过大量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工作而制定的部级以上重大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技术经济效果的。
8.理论上有创新、科学技术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水平,且对铁路运输、生产建设有重大作用或经济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申请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程序和办法
1.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科技成果,申请部级成果奖励时,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1)铁道部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式样附后)
(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式样附后)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主要技术资料(凡部级鉴定的成果可不报)。
以上材料于每年四月份或九月份报部科技局一式二份、有关业务局一份。
2.部有关业务局对经部属单位鉴定、报部申请奖励的成果,进行研究,提出推荐奖励的项目,然后由科技局统一评议。
3.经铁道学会推荐的项目,由铁道学会签署意见后,送部科技局统一组织评议。第四条 部科技局对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每年组织两次评议,评定得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经部长批准后公布。第五条 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项目发布“铁道部科技成果奖励通报”,对完成成果的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
奖励等级按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对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作用意义的大小,划分为五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元)
一 奖 状 4000
二 奖 状3000
三 奖 状2000
四 奖 状1000
五 奖 状 500
科技成果奖金由部在集中掌握的利润留成基金中开支。第六条 每项科技成果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一项成果已获其他部门奖励,而又评为部级奖励项目时,部只发奖状和奖金的差额数。第七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科技成果,部发奖金拨给成果鉴定证书上第一个完成单位,然后由此单位与其他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八条 各单位对科技成果奖励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收回奖状扣回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发布的“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铁道部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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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果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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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成 单 位 ┃ ┃
┃(含参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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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起 止 ┃ ┃鉴定┃ ┃
┃ 时 间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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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 织 鉴 定 ┃ ┃证书┃ ┃
┃ 单 位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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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简介(技术水平、作用意义、经济效果、推广应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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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
┃ 请 ┃ ┃
┃ 部 ┃ ┃
┃ 级 ┃ ┃
┃ 奖 ┃ ┃
┃ 励 ┃ ┃
┃ 的 ┃ ┃
┃ 理 ┃ ┃
┃ 由 ┃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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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填报日期:19 年 月 日
注:“档案号”“分类号”两栏请勿填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系统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设立“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第二条 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国产化,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化,管理现代化,人才培训等。第三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选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第四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个企业。对前届获奖企业进行复查确认的,不占本次评选名额。第五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
(一)企业依靠技术进步,使产品技术水平、质量、生产单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居全国农业系统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短期内自我发展有特别显著的提高;
(二)卓有成效地应用国内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国产化新装备改造企业,特别是在应用电子技术更新老工艺(装备)、开发新工艺(装备)、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以及在计算机辅助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企业建立责任明确、效率高的技术进步的领导组织体制和工作制度,确定以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核心的管理体系。制定并认真实施目标明确的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用计算机辅助质量监控、优化调度和经营决策;并在评奖前三年内在产品质量、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安全保护、能源环保管理等方面获得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部级以上奖励;
(四)企业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并有稳定增长的自筹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军工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充分数据显示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产出--投入开始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五)坚持工人的文化、技术培训和干部更新知识的进修制度。有充分证据显示:企业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和人员正常流动中,成功地调动职工的社会**积极性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第六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部质量标准司。第七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下达候选名额分配表。
(二)企业以申报书的形式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系统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农业部主管业务司(部直属企业直接向部主管业务司申请);部主管业务司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评,并严格按农业部下达的候选名额,推荐上报部评审办公室。
(三)部评审办公室组织有关的技术、管理专业人员对候选企业进行复审。
(四)部评审委员会确认审定,并公布、授奖。第八条 获得“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企业,授予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牌。第九条 在评选企业技术进步奖的同时,对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授予“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称号,并发给证书和奖章。对获得“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称号和获奖企业给予奖励的个人,应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做为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奖励条件及办法另行制定。
获得“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应对在推动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获“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再次确认后方可沿用部级称号。到期不复审的企业和复审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取消“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称号。复查单位不计在当年评选名额之内。第十一条 农业系统每年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将从已获得“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中推荐。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