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苗寒松 给各位分享化妆品生产标准有哪些内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是化妆品?化妆品生产必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什么是化妆品?化妆品生产必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①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②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③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④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⑤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化妆品用水标准

什么是化妆品?化妆品生产必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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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sina***m***/s/blog_63008c260100h7e9.html

酸奶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酸奶即发酵*,根据国家标准酸奶的蛋白质含量必须要≥2.3%,而*酸菌饮料的蛋白质含量通常只有1%左右,色泽均匀一致,呈*白色或微**;具有发酵*特有的滋味、气味。

酸奶组织细腻、均匀,允许有少量*清析出;风味发酵*具有添加成分特有的组织状态;全部用*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中添加部分*粉生产的调制*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或“含××%复原奶”。

扩展资料:

酸奶中含有丰富的*酸菌,长期食用可以帮助改善肠道健康状况。益生菌酸奶,更是含有数以亿计的益生菌,能够经受住胃酸和胆盐的考验,到达肠道,产生有益代谢产物,促进肠道有益菌生长,抑制有害菌繁殖,起到调节肠道微生态的作用。

酸奶中的*酸菌可以分解奶制品中的部分*糖,使*糖含量降低。因此,对于*糖不耐受的人,可首选酸奶来保证*制品的充足摄入。

酸奶所富含的高活性无机矿物质微量元素锌及维生素A、维生素e的某些衍生物等助于体内某些有毒物质的转化和排泄,减少对痤疮的**,缓解痤疮症状,并有助于愈合。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酸*卫生标准

人民网-酸奶营养丰富 饮用需注意6**忌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包括哪些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1 中国-化妆品卫生标准 (GB7916—87)

[注]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轻工业部提出,由中国预防医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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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3 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进口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 化妆品卫生标准

2.1 一般要求

2.1.2 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和损伤作用。

2.2 对原料的要求

2.2.1 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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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

203 钕和钕盐类 neodymium and its salts

284 铬 铬酸及其盐类 chromium; chromic acid and its sa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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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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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6 对原料的要求

6.1 禁止使用表2(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6.2 禁止使用表2(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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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

191 铬 铬酸及其盐类 chromium; chromic acid and its salts

291 钕和钕盐类 neodymium and its sa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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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粮食卫生标准

4 中国-*品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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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欧共体理事会 – 关于化妆品的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of 27 July 1976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cosmetic products

(76/768/EEC)

(OJ L 262, 27.9.1976, p. 169)

Article 4

1.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ir general obligations deriving from

Article 2, Member States shall prohibit the marketing of cosmetic

products containing:

(a) substances listed in Annex II;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化妆品的国家质量标准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护肤品执行标准gb/t2660是什么意思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