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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对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档案。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采购、储存、运输、经营的流向信息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制度。第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有关重要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第十条 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公共安全的自身监督检查,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和安全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加强对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的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群众进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安全常识的宣传。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点的布点规划,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点规划,规划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不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市的批发经营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始兴县人民**关于禁止放鞭*
【1】网页链接
点击始兴县**网
节选:
一、禁止制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一)环绕始兴县城区,以火车站为起点经站前路、城北路、
丹凤山公园往南至丹凤西路、沿江北路(墨江平湖闸坝);
墨江平湖闸坝向东经金润大桥往南至河南路;沿河南路往东至天元大桥、
体育东路,经红旗东路往东至始兴中学;始兴中学往西经城东路、
黄花园东路、黄花园北路至北门路与永安大道交汇处(五里山三叉路口);
沿永安大道往西至迎宾大道连接站前路,
以上路线所围成区域及所经路线外侧100米内范围为禁放区。
四、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12350(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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