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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膳食品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特膳食品国家标准

法律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过程。

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哪些标准和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当目标人群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其营养需求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起到营养支持作用。此类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产品也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食品检测都包括哪些指标

食品检测的指标非常多,目前比较敏感的有微生物、重金属、化学残留、添加剂等涉及的各项指标。食品检测指标是根据其相关国家标准中规定参数来检测的,所以食品的检测项目非常多。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国家标准

前言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01年4月第1版)3 术语和定义GB 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着不同。3.2营养素 nutrient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它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3.3推荐摄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通过实验获得的 —— 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 —— 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3.4适宜摄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4 基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4.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4.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4.3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包括婴幼儿食品。5 标示内容5.1 强制标示内容5.1.1 食品名称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规定标示。5.1.1.2 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奶)粉”、 “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5.1.2 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5.1.3 能量和营养素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规定标示。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规定标示。5.1.6 日期标示及贮藏指南5.1.6.1 按GB 7718-2004 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5.1.6.2 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5.1.6.3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5.1.7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5.1.7.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5.1.8 产品标准号按GB 7718-2004中5.1.7的规定标示。5.1.9 质量(品质)等级按GB 7718-2004中5.1.8的规定标示。5.1.10 其它强制标示内容按GB 7718-2004中5.1.9的规定标示。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5.3 非强制标示内容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5.4 允许标示内容5.4.1 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5.4.2?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5.4.2.1 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费者理解。5.4.2.2 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5.4.2.3 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5.4.3 营养素作用的声称符合5.4.3.1~5.4.3.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5.4.3.1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5.4.3.2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着。5.4.3.3 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5.5 推荐标示内容5.5.1 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推荐摄入量(RNI)的量,例如X%。5.5.2 如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未提供推荐摄入量(RNI),可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适宜摄入量(AI)的量。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A.1 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A.1.1 能量A.1.1.1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烧热的能量,即热能。A.1.1.3 营养素的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碳水化合物 17kJ/g蛋白质 17kJ/g脂肪 37kJ/g乙醇 29kJ/g有机酸 13kJ/gA.1.2 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应按以下方式: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A.1.3 维生素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IU)]。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mg、μg表示。A.1.4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A.2 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二种、三种方式标示能量、营养素的数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费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A.2.1 标示范围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中蛋白质的含量为3.0%~3.5%;每100g*粉中铁的含量为6mg~11mg。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超出标示值的范围。A.2.2 标示平均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中蛋白质的含量平均为3.0g,每100g*粉中铁的含量平均为8mg;或在营养成分(表)的适当位置标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按此方式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如声称低能量、低脂肪、低饱和脂肪酸、低胆固醇或低钠时,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不得超过标示值的20%。A.2.3 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中蛋白质的含量不低于3.0g(或蛋白质不低于3.0g/100mL);每100g脱脂*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于1.5g(或脂肪含量不高于1.5g/100g)。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对应的标示

食品的微生物学指标主要有哪几方面?其与食品的卫生质量的关系是什么?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指标 包括三项内容:菌落总数、大肠 菌群和致病菌.,我好难阐述它们的作用,没办法我就复制粘贴了

菌落总数
1. 菌落总数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
2. 菌落是指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而形成的能被肉眼识别的生长物,它是由数以万计相同的细菌集合而成。当样品被稀释到一定程度,与培养基混合,在一定培养条件下,每个能够生长繁殖的细菌细胞都可以在平板上形成一个可见的菌落。
3. 菌落总数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如需氧情况、营养条件、pH、培养温度和时间等)每克(每毫升)检样所生长出来的细菌菌落总数。有时称为杂菌数,需氧菌数等。
大肠菌群
1. 大肠菌群是作为粪便污染指标菌提出来的,主要是以该菌群的检出情况来表示食品中有否粪便污染。
2. 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了粪便污染的程度,也反映了对人体健康危害性的大小。粪便是人类及动物的肠道排泄物,其中有健康者的粪便,也有肠道患者或带菌者的粪便,所以粪便内除一般正常细菌外,同时也会有一些肠道致病菌存在(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因而食品中有粪便污染,则可以推测该食品中存在着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潜伏着食物中毒和流行病的威胁,必须看作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3. 大肠菌群并非细菌学分类命名,而是卫生细菌领域的用语,它不代表某一个或某一属细菌,而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这些细菌在生化及血清学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其定义为: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性无芽胞杆菌。一般认为该菌群细菌可包括大肠埃希氏菌、柠檬酸杆菌、产气克雷白氏菌和*沟肠杆菌等。
4. 大肠菌群分布较广,在温血动物粪便和自然界广泛存在。调查研究表明,大肠菌群细菌多存在于温血动物粪便、人类、动物经常活动的场所以及有粪便污染的地方,人、畜粪便对外界环境的污染是大肠菌群在自然界存在的主要原因。粪便中多以典型大肠杆菌为主,而外界环境中则以大肠菌群其他型别较多。
大肠埃希氏菌
1. 大肠埃希氏菌:为革兰氏*性两短钝圆的短杆菌,周身有鞭毛能运动,周身还有菌毛,无芽孢,生长温度为10-50℃之间,适生长温度为40℃。
2. 大肠埃希氏菌是人畜共患肠道致病菌,患病原性大肠埃希氏菌食物中毒的病人的粪便中可存在大量的大肠埃希氏菌,是散布**的主要来源,在健康的人群和牲畜的肠道内也可发现有带菌者。大肠埃希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的主要症状是急性肠胃炎,主要表现为呕吐、腹泻、大便呈水样便,重症有血便。
金**葡萄球菌
1. 金**葡萄球菌:为革兰氏阳性球菌,呈葡萄状排列。无芽孢,无鞭毛,不能运动。
2. 在自然界中分布广泛,正常人和动物的体表粘膜、空气、土壤、水、饲料、食品中均有存在,创伤后的皮肤、粘膜带大量的本菌。生长温度范围在6.6-47℃之间,最适生长温度为35-37℃。加热60℃经30分钟即可杀灭,在冷冻贮藏环境中不易死亡。
3. 金**葡萄球菌可通过,患局部化脓**染(如疥疮、手指化脓等)、上呼吸道感染(如鼻窦炎、化脓性肺炎、口腔疾病等)的人员或带菌者在他们接触食品时而使食品污染。
4. 感染中毒后的主要症状为急性肠胃炎症状,如恶心、呕吐、腹泻、腹痛。
5. 金**葡萄球菌是人类化脓感染中最常见的病原菌,可引起局部化脓感染,也可引起肺炎、伪膜性肠炎、心包炎等,甚至败血症、脓毒症等全身感染。
沙门氏菌
1.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属肠杆菌属,包括2000多个血清型,广泛存在于猪、牛、羊鼠类的肠道内脏中,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肠道致病菌。其中鸡的带菌率为2.3-6.8%,猪的为10.7-34.8%,鸡蛋带菌率高达30%。沙门氏菌的适宜生长温度为37℃,在18-20℃也能繁殖。沙门氏菌对热抵抗力差,在60℃经20-30分钟可被杀灭,低温冷藏也可减少本菌的数量。在肉类中可存活几个月,在自然环境的粪便中可存活1-2个月。中毒属感染性食物中毒,为急性肠胃炎症状,如呕吐、腹痛、腹泻。
2. 沙门氏菌主要来自患病的人和动物,及人和动物的带菌者,使人类致病的沙门氏菌常存在于病人及带菌者的肠道、血液、粪、尿、胆囊中。据报道有些地区的鼠类带菌率有2-4%,主要菌种以鼠伤寒沙门氏菌和肠炎沙门氏菌占多数,鼠尿和粪中排出的病菌可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家禽类如鸡、鸭、鹅对鸡沙门氏菌和雏白痢沙门氏菌特别容易感染,因而这类家禽有较高的带菌率。健康鸡的粪便中带菌率为2.3%,已被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或物品可通过手、苍蝇、鼠类或其它物品为媒介污染。所以,有些食品被沙门氏菌污染,常与鼠类接触有关。
霉菌和酵母计数
霉菌和酵母菌是食品酿造的重要菌种。但霉菌和酵母菌也可造成食品的**变质,有些霉菌还可产生霉菌毒素。因此,霉菌和酵母菌也作为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菌,并以霉菌和酵母菌的计数来判断其被污染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