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南宫怜寒 给各位分享非药物食补产品标准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国家标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国家标准有哪些)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国家标准
前言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01年4月第1版)3 术语和定义GB 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着不同。3.2营养素 nutrient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它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3.3推荐摄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通过实验获得的 —— 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 —— 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3.4适宜摄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4 基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4.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4.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4.3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包括婴幼儿食品。5 标示内容5.1 强制标示内容5.1.1 食品名称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规定标示。5.1.1.2 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奶)粉”、 “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5.1.2 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5.1.3 能量和营养素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规定标示。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规定标示。5.1.6 日期标示及贮藏指南5.1.6.1 按GB 7718-2004 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5.1.6.2 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5.1.6.3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5.1.7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5.1.7.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5.1.8 产品标准号按GB 7718-2004中5.1.7的规定标示。5.1.9 质量(品质)等级按GB 7718-2004中5.1.8的规定标示。5.1.10 其它强制标示内容按GB 7718-2004中5.1.9的规定标示。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5.3 非强制标示内容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5.4 允许标示内容5.4.1 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5.4.2?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5.4.2.1 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费者理解。5.4.2.2 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5.4.2.3 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5.4.3 营养素作用的声称符合5.4.3.1~5.4.3.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5.4.3.1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5.4.3.2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着。5.4.3.3 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5.5 推荐标示内容5.5.1 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推荐摄入量(RNI)的量,例如X%。5.5.2 如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未提供推荐摄入量(RNI),可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适宜摄入量(AI)的量。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A.1 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A.1.1 能量A.1.1.1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烧热的能量,即热能。A.1.1.3 营养素的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碳水化合物 17kJ/g蛋白质 17kJ/g脂肪 37kJ/g乙醇 29kJ/g有机酸 13kJ/gA.1.2 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应按以下方式: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A.1.3 维生素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IU)]。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mg、μg表示。A.1.4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A.2 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二种、三种方式标示能量、营养素的数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费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A.2.1 标示范围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中蛋白质的含量为3.0%~3.5%;每100g*粉中铁的含量为6mg~11mg。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超出标示值的范围。A.2.2 标示平均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中蛋白质的含量平均为3.0g,每100g*粉中铁的含量平均为8mg;或在营养成分(表)的适当位置标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按此方式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如声称低能量、低脂肪、低饱和脂肪酸、低胆固醇或低钠时,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不得超过标示值的20%。A.2.3 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中蛋白质的含量不低于3.0g(或蛋白质不低于3.0g/100mL);每100g脱脂*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于1.5g(或脂肪含量不高于1.5g/100g)。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对应的标示
食品安全的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食品国家标准,包括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食品工业标准化体系已趋于健全。
食品作为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应当是无毒、无害,符合其应有的营养要求,并且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但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条件、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使食品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为了保证食品卫生而制订的标准统称为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是对直接入口的食品所受细菌污染的程度作定性或定量的限制,通常称作卫生检验。
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一般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按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分为几十个专业,分别制定,以确保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1.感官指标:食品(包括原料和加工制品)都具有色、香、味、形、性状,食品性状不同,其品质也不同,可以通过感官进行鉴别。
一般食品的性状多是用文字作定性的描述,进行鉴别时,也多是凭经验来评定。但是人的感觉**由于受到生理、经验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认识和判别能力均可能出现差异,因而必须对某些食品的感官性状,制定出相应的标准。如新鲜水果和蔬菜(主要是果蔬类,如西红柿)的成熟度,以色度作比较;淀粉的白度,以光的反射率来检查;酒的香气,以确定出的成分来鉴别等等。对食品的感官检验,包括检查食品的颜色、气味和组织形态三个方面。
看食品的颜色:食品都具有特定的色泽,如食品颜色异常,非常鲜艳,可能加入了非食用色素或加入了过量的食用色素所致;如食品颜色较正常颜色变淡,可能是掺入了其他物质或者食品本身或原料变质发霉。
闻尝食品的气味或口味:食品都具有各自的气味和口味,如山楂很酸,啤酒辛涩。闻尝食品有无异常气味和口味,可以为食品是否纯正提供依据,如品尝到味精有咸味,可以判定在味精中掺入了食盐。
观察食品的组织状态:食品均有本身的组织形态,有的呈固体、液体或粉末状;有的圆,有的扁,有的有棱有角;有的软,有的硬。如正常的木耳为革质,脆而弹性差,手感不硬,而掺了糖或掺了碱的木耳,手摸发软而不脆。
2.理化指标:食品是否符合食用要求,往往要通过理化分析,才能确认。
食品的内在质量,包括物理性状、有效成分和杂质等。理想的食品应当是无毒、无害而有营养的物品。要避免或减少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毒、有害物质,一般食品都根据不同的食用要求定出理化指标,根据不同的品类,订出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
确认食品内在质量的理化分析方法,因采用的手段和人员素质的差别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为了避免争议,对有关的分析方法,使用的仪器、试剂、操作步骤等,均要作出统一规定。我国食品专业理化指标的测定方法,都是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执行。
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种类很多,对人有利的有酵母菌、*酸菌等;对人有毒有害的有结核菌、葡萄球菌等。所有微生物的生存和繁殖都需要一定的水、空气、温度和养分,而凡是食品都具备这些条件,因此食品很容易寄生和繁殖各种微生物。食品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微生物指标,一般是指应加以控制或限制的含菌种类和数量,如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判别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需要通过仪器分析检测,我国食品通用的微生物检测方法统一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部分)》执行。
食品质量标准适用供再加工或烹调后食用和可直接食用的加工食品,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是用以确保食品质量的规范化。有的规定了食品中应含的人体所需营养成分,如小包装生肉类食品、干海参(
刺参)、干贝等海产品中所含水分不得超过的最高限量。有的规定了食品的烹调性,如方便面复水后,应无明显断条、并条;口感不夹生,不粘牙。有的规定了食品中所含杂质的限量,如各类食用油所含杂质不得超过0.05%
等。制定食品质量标准,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餐饮是否属于商业
首先题主要明确一个概念,餐饮跟餐饮业是不一样的,餐饮本身属于农业,餐饮业全称是餐饮服务业,属于商业。但餐饮业不属于食品业,所以也不属于工业,原因如下:
(一)餐饮业具有直接性特点,不具备制造业生产与流通分离的特征。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餐饮业虽然从事的也是食品加工,但餐饮产品即时消费,不需经过流通。一般的工农业产品生产出来后,大都要经过多个流通环节,才能达到消费者手中。如果产品在出厂前质量检验不合格,可以返工,在商店里你认为不满意的商品可以不去问津,而餐饮产品则不同。它的生产、销售,消费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因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是当面服务,当面消费。
(二) 餐饮业具有无形性特点。餐饮业在服务效用上有无形性,它不同于水果、蔬菜及其它工业制品等有形产品,可以从色泽、大小、形状等就能判别其质量好坏。餐饮服务只能通过就餐客人购买、消费、享受服务之后所得到的亲身感受来评价其好坏。
(三) 餐饮业具有服务性特征。餐饮服务业从购进原料、加工制作、销售交易、消费都同时进行,有异于一般工业产品依规格大量订制,因此较难预估销售量以控制生产量。而从餐饮业的功能来看,其客户群的最终需求均立足于餐饮服务质量上;从餐饮业的盈利看,其利润主要来自服务的价格。因此,餐饮业虽兼容了生产与服务,但服务业的特征更为明显。
假设题主问的是餐饮业,那么这个答案不是唯一的,我替您屡一下整个包含关系,您自己做判断,我以细化的分支行业做例:
餐饮业∈饮食业∈服务业∈商业(与士农工商四大事业平级的意思,现在国家的标准是第一二三四产业,士也就是公务员从行业中拿掉了,增加了信息产业)∈每个国家规定的相关产业结构(第三产业),由此可以看出,判断行业结构的重要指标就是上一级对自身最大影响力的行业,比如电影行业兴衰决定映前广告行业兴衰,而不是反过来,所以映前广告行业不属于广告行业概念范畴,但属于广告业的业务范畴。
根据题主的问题,属于饮食行业,那么餐饮业你可以说它属于饮食行业,属于服务行业,属于商行业,属于第三产业。
谢谢。
市场上畅销的功能性食品有哪些?
苦荞系列、银杏系列、蔬菜籽粉系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