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刘九宝 给各位分享卫标标准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食品卫生标准是由哪些内容构成的(食品卫生标准主要包括)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食品卫生标准是由哪些内容构成的
食品卫生标准内容构成:
①感官指标,食用的色、香、型;
②细菌及其他生物指标,有食品菌落总数、食品大肠菌群最近似数、各种致病菌;
③毒理学指标,即各种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食品中天然有毒成分、生物性毒素(如霉菌毒素、细菌毒素等)以及污染食品的放射性核素等在食品的容许量;
④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指标,如粮食、奶粉中的水分含量等;
⑤商品规格质量指标。
食品卫生标准是由哪些内容构成的
食品卫生标准内容构成:
①感官指标,食用的色、香、型;
②细菌及其他生物指标,有食品菌落总数、食品大肠菌群最近似数、各种致病菌;
③毒理学指标,即各种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食品中天然有毒成分、生物性毒素(如霉菌毒素、细菌毒素等)以及污染食品的放射性核素等在食品的容许量;
④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指标,如粮食、奶粉中的水分含量等;
⑤商品规格质量指标。
执行标准和卫生标准有什么区别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也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等。有的产品必须执行某种标准,有的产品可选择执行某种标准。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选择的,只要一个企业声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那么产品就必须接受标准的约束。所以,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卫生标准仅仅是制定出来的关于产品卫生方面的或生产卫生和环境方面的要求。
餐饮行业卫生标准都有哪些?
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醒目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合格健康证经培训后上岗。
二、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三、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加工间内地面、墙壁、货架、灶台、油烟罩不得有灰尘、油污。
四、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纪录。
五、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
六、食品加工间内应有防蝇、防腐、防尘设施,垃圾桶加盖,并日产日清。
七、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容器分类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八、冷拼间内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配有专用冰箱、空调,冷拼间密闭性好。
九、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品名标示不清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食品仓库内保持整洁,做到分类存放,标示清楚,离地面、墙壁15厘米,配有防鼠设施。
房产过户都需要带什么**
没契税单,购房**,买卖合同是无法审税过户的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引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 7918. 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 金**葡萄球菌
GB J 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 术语
3.1 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 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 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 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 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 供应室无菌区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 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 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l.
环境类别 范围 空气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 Ⅰ类 流洁净手术室 ≤10 ≤5 ≤5 Ⅱ类 供应室无菌室 ≤200 ≤5 ≤5 Ⅲ类 供应室清洁室 ≤500 ≤10 ≤10 Ⅳ类 传染病科病房 - ≤15 ≤15 4.1.2 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 无菌器械保存液必须无菌。
4.4 污物处理卫牛标准
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4.5 污水排放标准按GHJ48(试行)执行。
5 检查方法
5.1 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附录A执行。
6 有关规定
6.l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并应指定专门科室(部门)负责民体贯彻实
6.2 各级卫生监督、卫生防疫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监测工作。
附录A
采样及检查方法
(补充件)
A1 采样及检查原则
采样后必须尽快对别样品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送检时间不得超过6h,若样品保存于0-4Co条件时。送抢时间不得超过24h。
A2 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
A2.1 采样高度时间
选择消毒处理后与进行医疗活动之前期间采样。
A2. 2 采祥高度
与地面垂直高度80-150cm。
A2.3 布点方法
室内面积≤30M2,设一条对角线上取3点,即中心一点、两端各距墙1m处各取一点;室内面积>30m2,设东、西、南、北、中 5点,其中东、西、南、北点均距墙1m。
A2. 4 采样方法
A2.5.l 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
按GB4789.28中3.7条配制。
A2 5.2 检查方法
参照 GB7918. 2规定执行
A2.5.3结果计算
空气细菌菌落总数(cfu/m3)= AT
式中: A—一平板面积。 cm2;
T—一平板暴露时间,min
N—一平均菌落数,cfu/平皿。
A3 物体表面采样及检查方法
A3.1 采样时间
选择消毒处理后4h内进行采样。
A3.2 采样面积
被采表面<100cm2,取全部表而;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
A3.3采样方法
用5×5cm2的标准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平样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权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于。连续采样1-4个规格板面积;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于放入装10ml采样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的方法采样。
A3、4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A2.5规定执行。
A3. 4.1 结果计算
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cfu/cm2)=平皿上菌落的平均数×采样液稀释倍数......(A2)采样面积(cm2)
A4 医护人员手采样及检查方法
A4.1 采样时间
在接触病人、从事医疗活动前进行采样。
被检人五指并拢,将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试子一支在双手指曲面从指根到指端来回涂擦各两次(一只手涂擦面积30cm2〕,并随之转动采样棉试子,剪去手接触部位;将棉试子放入装有10ml采样液的试管内这位。采样面积按平方厘米(cm2)计算。A4. 3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按A2. 5规定执行
A4.3.1 结果计算
手细菌菌落总数(cfu/cm2)=平皿上菌落的平均数×采样液稀释倍数......(A3) 30X2
A5 医疗用品采样及检查方法
A5、1 采样时间
在消毒或灭菌处理后,存放有效期内采样。
A5.2 采样量及采样方法
可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医疗用品,如输液(血)器、注射器和注射计等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中《无菌检查法》规定执行。对不能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特殊医疗用品,可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试子在被检物体表面涂抹采样,被采表面<100cm2,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
A5.3 无菌检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中《无菌检查法》规定执行。
A5.4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A2.5规定执行。
A6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
A6.1 采样时间
采取更换前使用中的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
A6. 2 采样量及方法
在无菌条件下,用无菌吸管吸取1ml被检样液,加入9ml稀释液中混均,对于醇类与酚类消毒剂,稀释液用普通营养肉汤即可;对于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过**物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0.1%硫代硫酸钠;对于洗必泰、季铵盐类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3%(W/V)吐温80和0.3%卵磷脂;对于醛类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0.3%甘氨酸;对于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各种复方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3%( W/V)吐温80,以中和被检药液的残效作用。
A6.3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 A2. 5规定执行。
A6、3.1 结果分析
平板上有菌生长,证明被检样液有残存活菌,若每个平板的落数在10个以下,仍可用于消毒处理(但个能用于灭菌),若每个平板菌落数超过10个,说明每毫升被检样液含菌量己超过100个,即不宜再用。
A7 溶血性链球菌检查
参照GB4789. 11执行。
A8 沙门氏菌检查
参照 GB4789. 4执行。
A9 绿脓杆菌检查
参照GB7918.4执行
A10 金**葡萄球菌检查
参照GB7918 .5执计。
A11 污物采样及检查方法
A11.1 采样时问
在消毒或灭菌处理后进行采样。
A11.2 采样量及采样方法
按A5.2执行。
A11.3 检查方法可参照A7-A10章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A12 污水、污泥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GBJ48(试行)规定执行。
A13 结果判断
检查结果符合相应的本标准值者,判定为该项检查合格;反之,不符合相应本标准接值者,则判定为检查个不合格。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参考件
B1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用词
B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必须”。
B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应”;反面词“不得”,即无细菌可被检出。
B1.3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特殊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B2 对引用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的严格程度写法
B2.1 必须按指定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按……执行”。
B2.2 非必须按指定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 “参照……”。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虹、梁建生、徐秀华、严渭然。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