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沈语云 给各位分享城市小区建设规定标准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5)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南宁市人民**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5)

一、本规定中的“建设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第五条“小区开发企业应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局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确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及其它事项,并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修改为“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确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包括小区道路、照明设施、给排水、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及其它事项),并作为小区配套建设竣工验收的依据。

  有拆迁安置义务的项目,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置补偿方案及义务履行情况材料”。三、第八条“小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修改为“小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四、第九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向专业管理部门申报进行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申报综合验收”修改为“单项工程竣工后,小区开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企业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第十条“小区工程全部完工,开发单位应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堆放材料清理干净,拆除施工围墙,修复损坏设施,疏通排水管道后,方可向建设局申报综合验收”修改为“小区工程全部完工(拆迁安置的项目义务履行完毕)后,小区开发企业应当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堆放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已到期的临时建筑,修复损坏设施,疏通排水管道”。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住宅绿化标准国家规定

南宁市人民**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5)

法律分析: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绿化环境的选择有四点标准:一是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二是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整个小区绿化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成片的绿地应满足1/3以上的面积在日照覆盖范围之内。三是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利观赏使用。四是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如儿童游戏场),并布置坐椅、铺装地石等设施,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运动、健身的需要。

法律依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置业顾问私自代签购房合同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这个得看情节严重程度。如果在没有接受委托人公证委托的情况下,职业顾问没有这个权利。首先这个合同不成立。若造成一方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对业主不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分析**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置业顾问是在售楼处通过现场服务引导客户购买。代签购房合同有效,但是应该有授权委托书,而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签的合同实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合同有没有效,要看委托人是否追认。让别人代签的合同,要注意核对对方的身份,同时,为了避免纠纷,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合同第一页有本人名字和***的,后边的签字不要紧,而且,如果是贷款的话,去银行要本人去,银行发现字迹不对也会要求本人在合同上补上签字的。签合同后一个星期到十五天去售楼部拿备案证明。所谓备案证明就是在房产局把这套房落实在购房者的身上,用上边的房屋代码可以查到房子地址和户主资料的。买房子签买卖合同的话如果要委托别人,需要做一个公证委托书才有效,需要去公证处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有哪些总体原则?

1.社区发展原则

1954年,马斯洛提出需求等级学说。该学说认为人的需要的产生是一个从低级的生理需要到高级的自我实现需要的发展过程,只有当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才可能产生对高层次需要的需求。由此推出,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各层次需求的人的数量呈金字塔型。

在住宅区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应从满足人的需求出发,充分考虑住宅区的适居性、识别性与归属性以及营造具有文化与活力的人文环境。其中,卫生、安全、方便和舒适是住宅区适居性的基本物质性内容。卫生包括环境卫生与生理健康卫生;安全包括人身安全与治安安全;方便是指居民日常生活的便利程度;舒适则既含有与物质因素有关的生理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与物质因素和非物质的社会因素相关的心理性方面的内容。识别与归属反映着人对居住环境的社会心理需要。其中,场所与特征是居住环境具备识别性与归属感的两个主要要素。场所指特定的人或事占有的环境的特定部分,与心理归属感关系密切;特征与居住环境的形象识别性、社会归属感有着直接联系,一般可通过建筑的风格、空间的尺度、绿化的配置、街道的线型、空间的格局、环境的氛围等塑造。而丰富的社区文化、祥和的生活气息、融洽的邻里关系和文明的社会风尚是富有文化与活力的人文环境的重要内容。

2.生态优化原则

生态优化原则提出的依据是全球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充分合理地利用和营造当地的生态环境,改善住宅区及其周围的小气候,实现住宅区的自然通风与采光,减少机械通风与人工照明,综合考虑交通与停车系统、供排水系统、供热取暖系统、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等小区物质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营造出生态优良的小区环境。

3.社区共享原则

住宅区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全体居民对住宅区财富的公平共享,包括设施共享、景象共享、服务共享与公众参与。社区共享原则要求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该在设施选择上注意类型、项目、标准和消费费用的大众化,在设施布局上注意均衡性与选择性,在服务方式与管理机制上注意整体性与到位程度,以直接面向住宅区自身的居住对象。公众参与是住宅区全体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保证机制和重要过程。公众参与包括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社区建设、社区发展决策以及社区信息交流等内容。

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建成后的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方便、**、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住宅小区建成后,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人民**组建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第四条 凡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均须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共同维护和管理好住宅小区。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在区人民**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综合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市政、绿化、环卫等管理工作,为单位和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负责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社会治安,为单位和居民创造一个**的生活秩序;
  (三)负责组织发展各种生活服务事业,为居民提供一个方便的生活条件;
  (四)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六条 管委会由下列部门组成:主任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吸收**、房管、市政、园林、环卫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产权单位和居民委主任参加。第七条 管委会实行统一领导、联合办公、分工负责、综合管理的原则,对住宅小区内有关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八条 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住宅小区要按月收取管理费,用于小区管理支出。
  住宅小区内居民每户每月缴纳管理费一元,单位每月缴纳十元。由管委会负责把居民和单位缴纳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公布于众。第三章 房产管理第九条 住房小区的房产根据《吉林省城镇房产管理条例》和市**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管理:
  直管:由房管所(站)直接管理,收缴租金并负责房屋维修。
  托管:房屋产权单位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管理,收缴租金和维修房屋。
  自管: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修。
  住宅小区房产管理以直管为主,积极发展托管,以利于统一管理和维修。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必须依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屋产权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改装或变更其用途,如确需出售、转让、出租、改装或变更用途的,须经管委会同意,报房屋产权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还须经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各类建筑物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在墙壁上乱开门窗和打洞;不得在楼房内搭炕;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和屋面上堆放物品;不得私自封闭阳台或在上面存放超重或有障观瞻的物品。
  封闭阳台,应统一式样,经管委会同意,报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区的庭院、楼间空地内进行各种违章建筑和乱圈、乱围、乱挖、乱种或任意堆放物品。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要严格贯彻执行《长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长春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道路、路灯、环卫、消防、人防设施的管理、维修、应在管委会的组织下,由专业部门负责进行。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都要爱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第十六条 凡占用和挖掘住宅小区内道路的,须管委会同意和经城建、**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挖掘。经批准的挖掘工程,要按期复原。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树木、花草、绿地、绿篱、护栏、雕塑、景点、游园及围墙等,由管委会派专人养护和管理;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第五章 卫生和治安管理第十八条 小区管委会要贯彻执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小区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抓好经常性的爱国卫生运动。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实行专业部门与群众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一)公共厕所及垃圾的清掏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公厕、垃圾箱、卫生箱等环卫设施,由管委会进行管理。
  (二)商业服务网点及其它公共建设单位,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负责各自责任 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小区内的小巷、楼间空地、公共绿地、游园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管委会组织专业队伍清扫。
  (四)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由住户轮流负责清扫。

小区配套设施有哪些?

小区配套设施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