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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2004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正式实施, 开启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化的历史进程。迄今为止, 围绕这部法律已经形成了内容全面、形式统一、规范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为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建设、提升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规范交警执法行为奠定了基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现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后, 进一步完善相应配套规定及执法细则, 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关键。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主体的**部门, 也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规范化等方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有效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各项规定的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道路交通法条例的所有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 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合格证明。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 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 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 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 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 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 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明,交 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 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 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明和申请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 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 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 驶记录仪。交通**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 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 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 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 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规定,由国务院**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 ***。 机动车***由国务院**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 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 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 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 内核发机动车***;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 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 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 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 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 达到12分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考试不合格的 ,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危害程度规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 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 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 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 年有效期的机动车***;在机动车***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 有效的机动车***。 换发机动车***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交本人***明和申请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 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 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 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 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 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 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 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 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 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 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 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交通规则有哪些

常用的交通规则有哪些?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5、**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扩展资料:

交通安全常识:

1、交通信号灯的判断:

红灯亮,行或左转弯,在不碍行人和车辆情况下,允许车辆右转弯,绿灯亮,准许车辆直行或转弯,黄灯亮,停在路口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已经继续通行;黄灯闪烁时,警告车辆注意安全。

2、交通标线的判断:

道路中间长长的**或白色直线,叫“车道中心线”。它是用来分隔来往车辆,使它们互不干扰。中心线两侧的白色虚线,叫“车道分界线”,它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3、安全走路注意事项:

(1)上学读书、放学回家、节假日外出时,走在人来车往的交通繁忙的道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走路要走在人行道上。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道路右边行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

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扩展资料制定交通法规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规不是为了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出了以人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人的宝贵首先在于生命的宝贵,生命的宝贵首先在于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说人命关天,命比天大,和公平与便民的基本原则。

体现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规是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交通法规、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罚款多少?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情节,会被罚款2万元以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