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万元丹 给各位分享公证的法律标准包括什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正程予规则(公证程序法律规则释义)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正程予规则
答: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公证处公证范围有哪些,是不是都可以进行公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
公证处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公证处公证范围有哪些,什么都可以进行公证吗
并不是生活中的任何事情都可以进行公证。《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以及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
1.公证范围有: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中国公证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公证协会(China Notary Association)。协会住所:北京市。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公证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由公证机构、公证员、地方公证协会以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宗旨:带领全体会员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素质;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本协会的职责:(一)依照本章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二)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地方公证协会工作;(三)制定行业规范;(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五)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六)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七)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八)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地方公证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九)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十)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十一)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十二)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十三)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委托的事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 取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机构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地方公证协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机构,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协会团体会员。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公证管理人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和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中国委托(**)公证人,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协会个人会员。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中国委托(**)公证人成为会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第八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提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三)享受本协会举办的福利;(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五)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九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九条的义务。第十一条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它行使的职权。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重要事项需经出席人数2/3以上通过。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四)根据需要,增补或罢免个别常务理事;(五)决定设置或撤销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六)制定本协会的办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后。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除第二、三、四项以外的职权,并决定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听取并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宜。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务。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三)决定专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国内外捐赠;(三)**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协会工作,为会员提供公证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疗养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各项开支。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出证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规定公证财产是否有效
公证财产是有效的。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