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曾盼筠 给各位分享保险公司标准指标是什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保险公司经营五项指标(保险公司经营五项指标包括)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保险公司经营五项指标
保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分别按照财产险和人身险建立两套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取范围,主要涉及保险消费者能够直接感受和体验的服务触点,涵盖各关键服务环节。在指标选择上,兼顾数据客观准确性原则,选取目前保险行业主体普遍适用的可系统提取、人为影响因素可控的指标。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包括8个指标,涉及销售、承保、咨询、理赔、投诉五大环节。其中,为敦促保险公司及时响应消费者的服务需求,切实提升消费者体验,在销售、承保与咨询环节分别设置了电话呼入接通率、客服代表满意率及承保理赔查询异议处理率3项指标,权重均为10%;为突出对理赔难的治理,在理赔环节设置了立案结案率、案均报案支付周期以及理赔获**3项指标,权重合计为45%;为引导保险公司减少客户投诉并做好投诉服务,在投诉环节设置了投诉率和投诉件办理及时率2项指标,权重合计为25%。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也包括8个指标,涉及销售、咨询、回访、理赔、保全、投诉六大服务环节。为提升销售环节服务质量和效率,设置保单送达率1项指标,权重为15%;为突出回访工作在防范销售误导的重要作用,设置电话呼入接通率、电话回访成功率2项指标,权重合计为15%;为提升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效率和消费者获赔比率,设置理赔服务时效、理赔获**2项指标,权重合计为35%;为提高保险公司保全服务效率,降低消费者在保全服务环境的等待时间,设置保全时效1项指标,权重为10%;为引导保险公司减少客户投诉并做好投诉服务,在投诉环节设置了投诉率和投诉件办理及时率2项指标,权重合计为25%。对于保险总公司将根据服务评价得分高低进行评级,对分公司只评分不评级。保险总公司服务评级设定为A、B、C、D四大类,具体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级。A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优秀的公司,B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良好的公司,C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差的公司,D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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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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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分别按照财产险和人身险建立两套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取范围,主要涉及保险消费者能够直接感受和体验的服务触点,涵盖各关键服务环节。在指标选择上,兼顾数据客观准确性原则,选取目前保险行业主体普遍适用的可系统提取、人为影响因素可控的指标。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包括8个指标,涉及销售、承保、咨询、理赔、投诉五大环节。其中,为敦促保险公司及时响应消费者的服务需求,切实提升消费者体验,在销售、承保与咨询环节分别设置了电话呼入接通率、客服代表满意率及承保理赔查询异议处理率3项指标,权重均为10%;为突出对理赔难的治理,在理赔环节设置了立案结案率、案均报案支付周期以及理赔获**3项指标,权重合计为45%;为引导保险公司减少客户投诉并做好投诉服务,在投诉环节设置了投诉率和投诉件办理及时率2项指标,权重合计为25%。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也包括8个指标,涉及销售、咨询、回访、理赔、保全、投诉六大服务环节。为提升销售环节服务质量和效率,设置保单送达率1项指标,权重为15%;为突出回访工作在防范销售误导的重要作用,设置电话呼入接通率、电话回访成功率2项指标,权重合计为15%;为提升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效率和消费者获赔比率,设置理赔服务时效、理赔获**2项指标,权重合计为35%;为提高保险公司保全服务效率,降低消费者在保全服务环境的等待时间,设置保全时效1项指标,权重为10%;为引导保险公司减少客户投诉并做好投诉服务,在投诉环节设置了投诉率和投诉件办理及时率2项指标,权重合计为25%。对于保险总公司将根据服务评价得分高低进行评级,对分公司只评分不评级。保险总公司服务评级设定为A、B、C、D四大类,具体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级。A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优秀的公司,B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良好的公司,C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差的公司,D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差的公司。
保险经营的指标有什么要求吗
在实践中,保险经营原则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保险经营基本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对保险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二是利润率。
保险企业要在经济核算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企业核算和险种核算两种形式,全面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各险种的经营状况,以达到提高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目的。
(二)随行就市原则
所谓随行就市,是指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保险企业应根据市场提出的现实要求,随行就市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才能实现保险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险商品的价格。
(三)薄利多销原则
在薄利多销原则下,保险企业可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
具体做法是,保险企业在制订保险费率时,应尽可能合理。
二、保险经营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
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
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三)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1)控制保险金额
(2)规定免赔额(率)
(3)实行比例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原则应用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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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 管理类指标包括哪些?
按照保监会要求,薪酬确定的指标分为财务运营类指标和组织管理类指标两大类。其中财务运营类指标是指如保费、利润、综合成本率、股本回报率、市场占有率等体现公司价值创造、实现公司价值增长的直接财务指标和重要运营指标,而组织管理类指标指实现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与公司文化的组织管理指标,具体包括团队建设与员工发展成效、内部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考核保险公司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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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家保险公司也更加注重保险统计和公司的业绩考核工作,以期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应收保费率反映公司应收保费资产状况,而结案率反映理赔进度,两者均为保险公司比较重要的经营考核指标。但一直沿用至今的应收保费率和结案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明显是错误的,它们没有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情况和理赔部门结案进度,需要予以改进和纠正。一、传统结案率计算公式存在的争议结案率既可按月、按季计算,也可按年计算,它是一个对外树立公司形象,对内考核各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重要指标。因此,不论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来看,我们都需要科学、合理地计算结案率,通过它来真实反映保险公司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赔部门的结案进度。计算结案率的现行公式如下: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末决件数)×100%经过分析和检验,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式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第一,从统计原理而言,“已决件数”是时期指标,而“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两者不宜在公式的分母中直接相加、在分式中直接相除,也就是说,由于两者性质不同,“已决件数”和“未决件数”这两个指标根本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年初的几个月里,由于理赔工作刚刚开始,“已决件数”数值偏小,而“未决件数”对于已经开业多年的保险公司来说,基本上是常年相差不大而数值却相对较大的一个数,所以,由此公式在年底之前按月或按季计算结案率时,所计算出的年初结案率就比较小,不能真实地反映理赔人员和保险公司当期的实际工作业绩。第三,在一家新开业的保险公司计算结案率时,或保险公司无上年未决赔案而计算结案率时,由于“未决件数”数值为0,该公式变成: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100%这时计算出的结案率始终为100%,结果显然是错误的。此外,在其他一些文献中还陆续出现了几个不同的结案率公式,主要有: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100%(1)结案率=本年已决赔案数/(本年发生赔案数+上年末决赔案数)×100%(2)显然,公式(1)只适用于新公司,或者无上年未决赔案的保险公司,而一家经营多年的保险公司在年初时是不可能没有上年未决赔案的,所以此时公式(1)便是错误的。实际上,公式(1)的关键之处就是分母“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只考虑到了公司新立案的案件数,没有考虑到上年未决的赔案,而分子“本年累计已决件数”中显然包含了属于上年未决的赔案,这就形成该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而公式(2)的错误之处同传统的现行公式是一样的,即分子分母中的时期指标与时点指标不具有可加性,这样计算出的结果仍然错误地表现为:年初时计算的结案率太小,以及新保险公司计算的结案率为100%等等。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仍不完善对上述几个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目前已有人提出了改进公式。其中,《保险研究》2004年11期刊发了周德俊同志撰写的《科学设置结案率指标进行精细化管理》一文就很好地分析和指出了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错误,并得到了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然而,经检验发现,该文章虽然指出了传统公式的错误,但是所谓的“改进公式”却并没有真正改进原公式中的错误,而是把其中的一些错误又延续了下来。该文章的“改进公式”如下: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末决件数)×100%(3)其中A随时间进度按月依次取值为1,2,……,12。毫无疑问,公式(3)的确改进了原来的结案率公式。但对照前面所指的传统公式的三个错误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公式(3)只是解决了其中年初结案率太小的问题,而其他错误仍然未解决。第一,“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修正后的“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两者仍然不宜直接相加和相比。第二,在计算一家新公司的结案率时,我们会更直观地看到该公式的错误。例如,某家新开业的公司当年一月立案1200件,同期已决900件,显然该公司此时的结案率应是900/1200;75%,可是按上述“改进公式”计算则变成9001(900+300/12)=97.3%,与实际结果相差很大。第三,公式(3)也没有真正解决年初结案率指标太小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如上所述,“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它与时期指标“已决件数”不宜直接相加,另一方面这样计算的结案率也不符合真实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出一个公司当时的结案进度。三、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事实上,根据统计原理和保险理赔工作的实际情况,只要针对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就能得到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第一,结案率是一个结构相对指标,反映的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里的“整体”就是一家保险公司当时所面对的所有案件,“部分”即所有案件中已经结案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体”与“部分”均应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这两者应构建成时期指标来相加和相比。第二,这里的“部分”即已决案件容易明确,即到计算指标时为止,已经结掉的案件,而“整体”即所面对的所有案件则可以分为当年新立赔案和上年未决赔案两部分来处理,分别称为“本年累计立案件数”和“年初未决件数”。第三,上年未决案件或称“年初未决件数”就是上年底转至当年初公司未结案的案件数,这个数是一个固定数值而不是时点指标了,并且在计算结案率时把年初未决案件数分摊到一年的12个月中去,这样,每个月、每个季度就可以按时间进度计算结案率指标。根据以上思路,提出新的结案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年初末决件数×A/12)×100%(4)其中,A:1,2,……,12。应该说,公式(4)解决了结案率的计算问题,它能够真正反映保险公司的理赔进度。现在对照现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中的三个指标中“本年累计已决件数”和“本年累计立案件数”为同一时期的时期指标,而“年初未决件数”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三者之间具有了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解决了原来计算公式中年初结案率指标值太小的问题;第三,作为一个特例,计算一家新开业公司的结案率指标时,由于没有上年遗留下来的未决赔案,即“年初未决件数”为零,因而公式变成了: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立案件数×100%它的分子、分母为当年同期的两个时期指标,所反映的也完全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计算结果更直观、更合理。
保险公司排名的排名标准是什么
一、保险公司排名的标准是什么?
实际上,保险公司的排名标准有许多,比如保费的收入、公司的净利润、理赔金额等等,所以我从这几个维度将排名前五的保险公司做成了图片形式,您可以直接看:
1、保费的收入
2、公司的净利润
3、理赔的金额
但实际上,判断一个保险公司好不好的标准繁多,比如还有赔付能力和理赔时效等,如果您需要的话,我闲暇之时为您整理了一篇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哪家好?文章,您可以作为选择的参考。
写到这里,还是想要提醒一下,如果您有意购买保险,首先要关注的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产品本身。因为保险行业有着严格的监管体系,产品不会因为公司有太差的差异,而现在保险产品众多,产品质量也高低不齐,您首先要注意的是看产品条款是否满足自己需求,性价比是否够高。
我这里有之前整理的十大值得买的热门重疾险大盘点!文章,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参考看看。
考核保险公司的指标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家保险公司也更加注重保险统计和公司的业绩考核工作,以期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应收保费率反映公司应收保费资产状况,而结案率反映理赔进度,两者均为保险公司比较重要的经营考核指标。但一直沿用至今的应收保费率和结案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明显是错误的,它们没有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情况和理赔部门结案进度,需要予以改进和纠正。一、传统结案率计算公式存在的争议结案率既可按月、按季计算,也可按年计算,它是一个对外树立公司形象,对内考核各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重要指标。因此,不论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来看,我们都需要科学、合理地计算结案率,通过它来真实反映保险公司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赔部门的结案进度。计算结案率的现行公式如下: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末决件数)×100%经过分析和检验,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式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第一,从统计原理而言,“已决件数”是时期指标,而“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两者不宜在公式的分母中直接相加、在分式中直接相除,也就是说,由于两者性质不同,“已决件数”和“未决件数”这两个指标根本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年初的几个月里,由于理赔工作刚刚开始,“已决件数”数值偏小,而“未决件数”对于已经开业多年的保险公司来说,基本上是常年相差不大而数值却相对较大的一个数,所以,由此公式在年底之前按月或按季计算结案率时,所计算出的年初结案率就比较小,不能真实地反映理赔人员和保险公司当期的实际工作业绩。第三,在一家新开业的保险公司计算结案率时,或保险公司无上年未决赔案而计算结案率时,由于“未决件数”数值为0,该公式变成: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100%这时计算出的结案率始终为100%,结果显然是错误的。此外,在其他一些文献中还陆续出现了几个不同的结案率公式,主要有: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100%(1)结案率=本年已决赔案数/(本年发生赔案数+上年末决赔案数)×100%(2)显然,公式(1)只适用于新公司,或者无上年未决赔案的保险公司,而一家经营多年的保险公司在年初时是不可能没有上年未决赔案的,所以此时公式(1)便是错误的。实际上,公式(1)的关键之处就是分母“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只考虑到了公司新立案的案件数,没有考虑到上年未决的赔案,而分子“本年累计已决件数”中显然包含了属于上年未决的赔案,这就形成该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而公式(2)的错误之处同传统的现行公式是一样的,即分子分母中的时期指标与时点指标不具有可加性,这样计算出的结果仍然错误地表现为:年初时计算的结案率太小,以及新保险公司计算的结案率为100%等等。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仍不完善对上述几个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目前已有人提出了改进公式。其中,《保险研究》2004年11期刊发了周德俊同志撰写的《科学设置结案率指标进行精细化管理》一文就很好地分析和指出了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错误,并得到了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然而,经检验发现,该文章虽然指出了传统公式的错误,但是所谓的“改进公式”却并没有真正改进原公式中的错误,而是把其中的一些错误又延续了下来。该文章的“改进公式”如下: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末决件数)×100%(3)其中A随时间进度按月依次取值为1,2,……,12。毫无疑问,公式(3)的确改进了原来的结案率公式。但对照前面所指的传统公式的三个错误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公式(3)只是解决了其中年初结案率太小的问题,而其他错误仍然未解决。第一,“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修正后的“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两者仍然不宜直接相加和相比。第二,在计算一家新公司的结案率时,我们会更直观地看到该公式的错误。例如,某家新开业的公司当年一月立案1200件,同期已决900件,显然该公司此时的结案率应是900/1200;75%,可是按上述“改进公式”计算则变成9001(900+300/12)=97.3%,与实际结果相差很大。第三,公式(3)也没有真正解决年初结案率指标太小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如上所述,“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它与时期指标“已决件数”不宜直接相加,另一方面这样计算的结案率也不符合真实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出一个公司当时的结案进度。三、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事实上,根据统计原理和保险理赔工作的实际情况,只要针对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就能得到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第一,结案率是一个结构相对指标,反映的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里的“整体”就是一家保险公司当时所面对的所有案件,“部分”即所有案件中已经结案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体”与“部分”均应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这两者应构建成时期指标来相加和相比。第二,这里的“部分”即已决案件容易明确,即到计算指标时为止,已经结掉的案件,而“整体”即所面对的所有案件则可以分为当年新立赔案和上年未决赔案两部分来处理,分别称为“本年累计立案件数”和“年初未决件数”。第三,上年未决案件或称“年初未决件数”就是上年底转至当年初公司未结案的案件数,这个数是一个固定数值而不是时点指标了,并且在计算结案率时把年初未决案件数分摊到一年的12个月中去,这样,每个月、每个季度就可以按时间进度计算结案率指标。根据以上思路,提出新的结案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年初末决件数×A/12)×100%(4)其中,A:1,2,……,12。应该说,公式(4)解决了结案率的计算问题,它能够真正反映保险公司的理赔进度。现在对照现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中的三个指标中“本年累计已决件数”和“本年累计立案件数”为同一时期的时期指标,而“年初未决件数”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三者之间具有了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解决了原来计算公式中年初结案率指标值太小的问题;第三,作为一个特例,计算一家新开业公司的结案率指标时,由于没有上年遗留下来的未决赔案,即“年初未决件数”为零,因而公式变成了: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立案件数×100%它的分子、分母为当年同期的两个时期指标,所反映的也完全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计算结果更直观、更合理。
保险公司经营指标分析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是企业经营和管理的中心问题。企业通过自身经营和管理所取得的利润是投资者获取收益、债权人收取本息的资金来源,也是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管理效能的集中表现。因此,做好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十分重要。判断人寿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难:一是核算周期的长期性。通常,寿险保单的有效期都在十几年或几十年,因此,相应的会计核算也要延续十几年或几十年。在该保单的保险责任未履行结束之前,难以对它做出亏损或盈利的最终判断。二是当期收支的不匹配性。最典型的要数当期的费用不匹配。由于寿险经营的特殊性,当期支出的费用与其整个经营期间,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数量上都与当期的收入严重不匹配。还有精算所用的“生命表”与现实被保险人的实际寿命之间的差异(或称之为不匹配),也会对寿险经营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三是经营过程中各年度之间某些指标的不确定性。远期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会对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存在的如续期保费的“继续率”不确定,远期的“死亡率”不确定等等,都会对人寿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分析与预测产生重大影响。鉴于寿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上述“三性”,要做好寿险公司的盈利性分析,仅靠传统的手工作业或者孤立的会计核算系统来完成,是不可想象的,必须依托于功能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首先,构建系统的基本框架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应具备归集投入产出各类指标并能对指标进行分析的功能。系统应能够按机构、部门、业务系列、险种、渠道、客户分类、利润中心等多个维度的投入产出指标进行数据的归集,并能够灵活地从不同的角度来对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另外还要建立包含收入、成本和利润以及各种假设条件等因素在内的分析模型。利用这些模型可以针对不同的产品、渠道、分支机构、销售网点进行盈亏临界点的分析。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系统要有一些假设条件。寿险公司的核算是长期的,且涉及方方面面的指标非常多,在预测的时候就要做一些假设,比如投资收益率,预测投资收益率是5%还是8%,续期率是90%还是95%,续期的费用大概是一个什么样的水平等。二是应具备成本费用筛选和配比的功能。系统应能够对寿险公司支出的众多成本项目按照事前设定的不同标准进行筛选和归集,并能够对历史数据不断地进行比较和扬弃。按照统计规律不断对归集的历史数据所表现出的规律性进行归纳,且能够自动对假设条件或配比因素进行及时修正,从而使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逐渐趋于真实。三是应能够对公司的业务系统、销售系统、精算系统、薪资福利系统、预算系统以及办公处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整合,关联数据的口径要一致。另外,在分析计算功能中还应能够灵活地修正各种假设条件,具有清晰简洁的操作流程。其次,对信息管理的模式应该是高度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包括集中式的信息存放和管理、标准化的信息定义和标准化的信息传递。最后,系统的应用要采用集中式的应用体系架构。一是应用系统功能全面、灵活、扩充性强,适应不断增加和变化的业务需求;二是各应用系统之间要接口灵活、参数化,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要强;三是各应用系统的操作界面,要充分体现友好的人性化和高度的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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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都有什么标准
明白告诉你,那是忽悠你呢。我曾经面试过不下15家保险公司,前后在两家保险公司工作,其中一家就是平安寿险。招聘广告说的文员啊,内勤啊,其实都是忽悠人的。至于说什么有正式编制啊,有底薪给你交金啊,不要跑业务的啊,更是不要去相信。现在保险公司招人,都知道大家不愿意当业务员出去买保险,于是打出各种各样的名头,什么组训啊,文员啊,讲师啊。其实都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换汤不换药。一进去,首先会要你考保险从业资格证,说是要持证上岗。这倒也没什么,那证很好考,而且现在很多行业都要求持证上岗,内勤也不例外,我原来公司里的内勤都考这个证,所以这倒没什么。考完证,就要你出单子了,会告诉你公司内勤暂时没有位置,内勤都是由外勤转的,等等,反正就是让你开单,同时还会要你继续参加一些公司内的培训,主要都是些开单技巧,说白了就是教你怎么介绍产品,怎么忽悠客户,怎么促成单子,美其名曰“话术”。如果你坚持不肯跑业务,那就一分钱都不会给你的,直到你自己呆不下去,要么走人,要么开单。你想走人还不那么容易的,你的推荐人会想方设法留你。如果你铁了心一定要走,资格证还不一定给你,往往要扣留半年时间,事实上这是违法保险法相关规定的。有些保险公司还喜欢让员工买自保件,也就是在员工无法或不愿开单的情况下,让你自己出钱买保险,同时还给你算,买这么一份保险你可以拿多少多少佣金,还可以有底薪啊,转正奖啊,激励方案啊,等等,反正就是要你开单,至于是谁买的单子他才不管。还有的公司说有底薪。底薪确实有,但前提是你开单并且保费达到一定标准。这底薪也不是一直能拿的,一般都有时间限制,比如三个月,六个月之类。之后如果你想继续拿这份底薪,就需要达到更高的业绩标准。或者说你晋升当主管,主管有主管津贴,类似于底薪,不同级别的主管津贴数字也不一样。那你的任务就更重了,不仅要自己开单,还要增员,你增来的人还要不断开单。最好是你增来的人再增员。这样一张蜘蛛网就越来越大了。有一个办法可以区分招人的性质,就是看所签合同。如果是正式劳务合同,那就是正式的内勤,有编制,底薪,社保;如果签的是代理合同,那绝对招的业务员,代理合同不是正式劳务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也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类福利待遇。当心点儿啊,别给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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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其他简介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定义所谓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监管部门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在国外,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经过100多年的演变,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技术和制度已趋于成熟,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得到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同和贯彻执行。管住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是抓住了保险监管的牛鼻子;管不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许多监管措施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管工作就很难抓出实效。 对 对原管理规定进行重大修订的原因一是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这次制定和发布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是在保险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和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迅速扩大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保险监管机构转变监管方式的重大举措。保险业越是加快发展,越要增强风险意识,越要健全法制,加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不抓偿付能力监管,就难以做到既促发展,又防风险,就难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不仅意味着保险企业必须适应全球市场经济的规则,也要求保险监管更多地采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把监管重心逐渐转移到偿付能力上来,更多地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标准和监控方法。二是进一步落实新《保险法》的需要。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地根据发展了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及时改进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保险监管能适应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客观要求。三是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的需要。原〈〈管理规定》通过两年的试运行,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通过修订予以确认,同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比如在某些方面与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异,有的规定不够科学,不利于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不够详尽、全面,操作性不强等,也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 新《管理规定》的意义新的《管理规定》将保险监管的重心逐渐转移到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的偿付能力监管上来,不仅有利于减少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各种不必要干预,给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留出更大的空间,而且可以引导保险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更快、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