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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6条?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的延伸阅读:房屋共有人是什么?    房屋共有人的含义: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房屋共有人的权利:(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2)处分自己份额权。(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房屋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其份额承担相应的义务。 《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物权法第八十九实施细则?

物权法16条?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立法背景
  平等保护物权在传统民法并不作为单独的一项原则作规定,10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平等保护为民法应有之义,不需单独作为一个原则作规定。我国是社会**国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都有明确规定。同时,我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市场经济关系。物权法有必要明确规定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186条全文?

物权法第186条全文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107条原文?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它赔偿。

《物权法》 34条,是写什么的?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力。本权可以是物权(所有权),也可以是债权(租赁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以“无权”的起始时间为判断标准,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而且,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属于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进一步扩张适用。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对《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转移。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基于完满的本权,所有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本权被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受到完满性或者**性的限制。   第三,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前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现占有人返还原物。现占有人是相对于前无权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没有本权的依据,但在事实上管领所有人之物的人。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对《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转移。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基于完满的本权,所有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本权被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受到完满性或者**性的限制。   第三,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前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现占有人返还原物。现占有人是相对于前无权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没有本权的依据,但在事实上管领所有人之物的人。 1、无权占有他人之物的返还,应根据物权占有的性质,适用相关的法律。对于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返还之诉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如通过私力救济、行政救济、申请仲裁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达到返还原物的目的。   2、无权占有的认定和责任分配。通过返还之诉,转移物的占有,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起,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有权占有人在其占有的本权依据存续期间,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抗辩权利人的请求。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须证明其依法取得(或占有)原物;判断占有人是否为无权占有,以占有有无本权占有为依据;通常情况下,权利人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   3、与《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有区别。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该条是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三十四条则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