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冷知识百科网小编 岳元林 给各位分享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是国际私法?(什么是国际私法中的选择规范?)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涉外因素大体有三种情况:(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3)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对这些法律关系在一定限度内,有适用外国法律的必要和可能。这样,就需要有一种法律规则,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本国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的法律,以及适用外国的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由于选择适用法律由本国决定,因此,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解决的对象和方法,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外贸易的买卖、承揽、运输、保险、信贷、结算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关系;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等。在我国,关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一些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如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军事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

国际私法与管辖的问题?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根据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国民及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行为都拥有管辖权。为了保障国际民商事秩序正常运作,以及维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各国立法中都有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这也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合理地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其次,管辖权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中面临着的首要问题,不解决案件应到哪一国法院审理的问题,其他一切问题都无从谈起。最后,案件由哪一国法院审理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由于各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都各不相同,在不同的国家进行诉讼要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以及根据不同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在不同国家进行诉讼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有哪些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其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和判例,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中,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形式,也是现今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由此,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 1、国内立法 (主要渊源) 2、司法判例 (重要渊源) 3、国际条约 (主要渊源) 4、国际惯例